(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房产继承纠纷常常因复杂的家庭关系、模糊的财产界定而陷入僵局。本案围绕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展开,涉及遗嘱效力认定、继承协议执行以及赡养事实考量,对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巧妙运用证据,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成为本案的关键。
二、案件详情
(一)案件核心诉求
1. 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苏雅琴、苏雅宜、苏雅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平均分割继承被继承人苏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室的房产所有权,并要求被告苏明宇承担涉案诉讼费。
2.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苏建国与林秀琴系夫妻关系,1956年结为连理,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苏雅琴、二女儿苏雅宜、长子苏明宇、三女儿苏雅琳 。2000年前后,苏建国购买了瑞丰公司的房改房,即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苏建国、林秀琴、原告方与被告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在被继承人离世后由四名子女平均分配。2017年11月1日林秀琴去世,2021年2月10日苏建国去世。自苏建国去世后,被告独占涉案房产,拒绝原告方进入。原告方多次与被告协商房产处置事宜,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平均分割涉案房屋。
(二)被告的抗辩
被告苏明宇当庭答辩,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诉求。他声称自己持有遗嘱,应按照遗嘱分割遗产,涉案房屋产权应归自己所有。苏明宇还强调,自己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悉心照料他们,涉案房屋原本是自己和父母共同建造的平房,后来与单位置换而来。此外,他坚称涉案协议是原告方恶意骗取自己签订的,违背事实,因此不予认可。
(三)法院查明事实
苏建国与林秀琴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即苏雅琴、苏雅宜、苏明宇、苏雅琳。2001年12月,苏建国以房改房成本价购得北京市朝阳区S室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在苏建国名下。2017年8月5日,苏建国、林秀琴、原告方三人和被告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协议明确,父母现有住房一套(北京市朝阳区S室),房屋所有权归苏建国;决定在父母双方都离世后,将该住房变卖所得房款(扣除税款及必要杂费)平均分成四份,四位子女各得一份。该协议经苏建国、林秀琴、长女苏雅琴、二女儿苏雅宜、长男苏明宇、三女儿苏雅琳共同商议表决,各方均无异议,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然而,被告虽在协议上签字,却辩称协议是原告方欺骗自己签订的,对协议效力不予认可。
林秀琴于2017年去世,未留下遗嘱;苏建国于2021年去世。此后,原告方依据《房产继承协议书》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权益;被告则提交一份《遗嘱》,宣称苏建国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该遗嘱书写日期为2017年11月19日,被告称遗嘱系父亲苏建国在家中亲笔书写,但遗嘱日期上方的“受益人苏明宇”几个字是自己所写,其余部分为父亲字迹。
原告方表示此前从未知晓父亲留有遗嘱,也未曾见过该遗嘱,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原告方指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文字并非苏建国亲笔书写,夹杂着被告的字迹;而且在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不到三个月后就出现这份遗嘱,时间间隔过短,不符合常理。此前家庭成员已通过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配,在这种情况下短期内又出现遗嘱,难以令人信服。因此,原告方要求依据涉案协议展开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坚持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坚称签订的家庭协议书不合理,对其不予认可。但被告未能当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赡养问题,被告称自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栋楼内,上下楼方便照顾老人,在母亲去世后更是搬到楼下与父亲同住,全力照顾父亲,其户籍也在涉案房屋处。原告方则表示各自另行居住,未与父母住在一起,户籍也不在此,但父母平时独立居住,日常子女四人均摊老人的医药费,自己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事人申请对涉案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然而,鉴定机构因提供的样本材料中与检材遗嘱内容相同的字迹过少,依据现有样本无法满足对比检验条件,最终发出《终止鉴定告知书》。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分析
1. 证据与事实依据:被告提交的遗嘱存在诸多疑点。遗嘱中“受益人苏明宇”几个字并非被继承人苏建国亲笔书写,而是被告自己添加。在笔迹鉴定环节,由于样本材料匮乏,两次鉴定均无法确定遗嘱的真实性。被告作为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有责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有效,但在本案中,其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
2. 法律依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本案中的遗嘱部分内容非遗嘱人亲笔,且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其真实性,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难以认定其法律效力。
(二)协议效力分析
1. 证据与事实依据:《房产继承协议书》由苏建国、林秀琴及四名子女共同商议并签字确认,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被告虽声称协议是受欺骗签订,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从协议签订的过程来看,各方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对房产的分配做出了详细约定。
2. 法律依据适用:该协议虽在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但明确约定了被继承人去世后房产变卖款的分配方式。然而,由于协议约定的房屋变卖事项并未实际履行,且被告在继承开始后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益才最终确定。被告的拒绝履行行为导致该协议失去了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约束力,无法作为房产分配的直接依据。
(三)法定继承考量
1. 证据与事实依据:在遗嘱效力存疑、协议失效的情况下,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产。考虑到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的照顾相对较多,且户籍在涉案房屋处;而原告方虽未与父母共同居住,但也通过均摊医药费等方式履行了赡养义务。
2. 法律依据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法院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后,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苏明宇继承涉案房屋五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原告方苏雅琴、苏雅宜、苏雅琳三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四、案件裁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令涉案被继承人苏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室房屋所有权由原告苏雅琴、苏雅宜、苏雅琳各自继承五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判令被告苏明宇继承五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证据收集与运用:应着重收集能够证明《房产继承协议书》真实有效以及被告存在独占房产、拒绝协商等不当行为的证据。例如,收集协议签订时的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以证实协议签订过程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收集与被告协商房产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拒绝合理协商的事实。在庭审中,按照事件发展的逻辑顺序,有条不紊地展示证据,先呈现协议签订的背景和过程,再展示被告的不当行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说服力。
2. 法律策略制定:围绕协议的有效性和遗嘱的无效性制定法律策略。在协议方面,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生效的相关规定,强调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在遗嘱方面,从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入手,结合笔迹鉴定的结果,有力论证遗嘱的无效性。通过对这两个关键问题的精准把握,为原告方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3. 庭审应对技巧: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冷静、自信的态度。在陈述环节,清晰、有条理地阐述原告方的诉求和事实依据,让法官能够快速理解案件的核心要点。对于被告的反驳观点,要认真倾听,迅速抓住其漏洞进行有力回击。在辩论环节,运用严谨的逻辑和恰当的法律条文,增强观点的说服力。同时,注意与法官的互动,观察法官的关注点,适时调整陈述和辩论的重点,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