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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子女称购房有出资,主张遗产房屋份额诉求遭法院否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纠纷中,涉及房改房的产权争议往往因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而变得错综复杂。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对家庭关系、政策法规以及证据效力的综合考量。下面,我们将以专业视角,深入剖析这起发生在北京西城区的房改房产权份额确认纠纷案件。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林晓燕、张宇鹏:原告,夫妻关系。林晓燕系苏某与林先生之女,二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

林晓洁:被告,苏某与林先生之女,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称自己出资购房且不同意原告的产权份额诉求。

林晓强:被告,苏某与林先生之子,认可原告出资购房,但不同意原告要求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认为涉案房屋应按遗产处理。

苏某、林先生:林晓燕、林晓洁、林晓强的父母,均已去世。涉案房屋登记在苏某名下。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房屋来源与背景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原系林先生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在购买前经过多次单位内部调房,考虑到原告夫妻及孩子居住问题,调配给原告居住使用。此后,原告办理了所在单位的供暖协议,同时失去了在所在单位申请住房的资格。

(二)房改购房过程

政策出台与决策:1998 年,市政府出台房改政策,林先生所在单位通知可以购买承租公房。经过苏某与林晓燕、林晓强商量,决定由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林先生和苏某二人的工龄,确定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告知了林晓洁。

款项支付与手续办理:1998 年间,林晓燕代理苏某向交纳了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 29673 元、公共维修基金 1264 元。1999 年,苏某通过房改售房的形式申请购买涉案房屋,并与当时涉案房屋的产权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2000 年,苏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林晓燕代理苏某又支付了交易费、登记费、印花税共计 181 元及制证费 200 元,并支付了居住期间的供暖费。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中的家庭人口及人口结构中注明是 3 人、2 代,即林晓燕、张宇鹏及苏某。

(三)纠纷产生与发展

前期诉讼情况:苏某于 2016 年去世,林先生于 1996 年去世。原、被告并未通过继承程序继承涉案房屋。2020 年间,林晓燕曾以其与苏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为由,起诉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二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晓燕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苏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林晓燕不服判决,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该判决已生效。

本次诉讼主张:现原告林晓燕、张宇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原告林晓燕、张宇鹏认为,涉案房屋在公房分配、房改购房过程中均将其作为人口因素予以考虑才取得,且二原告因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丧失了在所在单位享受福利分房的资格。房改售房过程中,苏某明确该房屋由原告出资,归原告所有。因此,即使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原告为共有人,二原告作为同住人口且实际缴纳房改款,应认定为事实物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

被告抗辩:

林晓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自己出资 3 万购房,对原告所述出资 31318 元不认可,且表示不知道母亲商量将房子给原告一事,不同意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的诉求。

林晓强:认可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父母去世时间、房屋登记地址及购买时间、使用父母工龄、原告出资 31318 元等事实,但不同意原告要求占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认为虽然有口头协议将房屋归原告,但该协议未执行,且根据房改房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产权应归父母所有,原告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三、法院查明事实

人物关系及房屋基本信息:明确林先生与苏某系夫妻,林晓燕、林晓洁、林晓强系二人的子女,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

房改购房细节:详细查明 1998 - 2000 年间涉案房屋的房改购房过程,包括款项支付、手续办理等情况。确认林晓燕代理苏某支付了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交易费、登记费、印花税、制证费等费用,并支付了居住期间的供暖费。

前期诉讼情况:回顾 2020 年间林晓燕起诉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情况,包括法院对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以及判决结果,确认该判决已生效。

四、法院最终裁决

驳回原告林晓燕、张宇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深度剖析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法律规定层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苏某名下,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情况下,苏某被推定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这一规定体现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物权秩序。

本案实际应用:尽管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实际权益,但由于房屋登记在苏某名下,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对房屋享有产权份额且登记存在错误。然而,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登记的效力,这成为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的重要原因。

(二)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与证据考量

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借名买房系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在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时,需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借名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等义务。

本案证据分析:在前期诉讼中,林晓燕主张与苏某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法院经审查发现,林晓燕提交的录音和遗嘱内容与其主张存在矛盾,且即便林晓燕在购房过程中有出资行为或与供暖单位订立了供暖合同,也不足以证明苏某同意在其生前将房屋物权让渡给林晓燕。这表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的关联性和充分性至关重要,仅凭部分出资行为或其他间接证据,难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

(三)口头协议的效力与执行

口头协议的法律地位:虽然林晓强认可存在口头协议将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在法律上,口头协议的证明难度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没有书面协议且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口头协议的效力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中的体现:在本案中,虽然有口头协议,但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和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被告林晓强以协议未执行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应按遗产处理。这反映出在房产交易等涉及重大财产的事项中,采用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性,以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明确或未履行而引发纠纷。

(四)房改房政策对案件的影响

房改房的特殊性:房改房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福利性。在房改房的购买过程中,通常会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使用了林先生和苏某的工龄,享受了优惠价格购买。

政策与法律的结合:被告林晓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子女出资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实际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房产仍属于父母遗产。这一观点体现了在处理房改房产权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房改房政策和现行法律规定,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充分考虑房改房的特殊性,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

深入挖掘关键证据:在处理此类房产纠纷案件时,要协助当事人深入挖掘与案件核心争议相关的关键证据。在作为律师,应进一步引导当事人寻找出资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有效质证对方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质证。在本案中,林晓燕提交的录音和遗嘱等证据,被告代理律师应仔细分析其内容与借名买房主张之间的矛盾之处,通过有效的质证,削弱对方证据的效力。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出资等事实,要审查其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对原告所述的出资数额进行核实,找出可能存在的漏洞。

(二)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深入研究与房改房产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准确把握不动产物权登记、借名买房、口头协议效力以及房改房特殊规定等法律要点。在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师要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规定,强调涉案房屋登记在苏某名下的法律后果;同时,运用房改房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应按遗产处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一方面,针对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通过反驳原告的证据,否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强调口头协议未履行以及房改房的特殊性,主张涉案房屋应按遗产处理,从而实现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要关注庭审中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三)风险防控与事前建议

规范房产交易行为:建议当事人在涉及房产交易,尤其是房改房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房产交易时,务必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归属、出资方式、产权变更时间等重要事项。同时,要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避免因口头约定或未及时办理手续而引发纠纷。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在购买房改房时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后续的纠纷可能会避免。

妥善保存证据: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涉及重大财产交易的事项,要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无论是原告主张出资购房,还是被告林晓洁主张自己出资,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妥善保存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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