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围绕北京市房山区一处宅院的拆迁协议效力展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纠纷。张淑芝、李建国、李强三位原告与李海涛、A 村村委会两位被告就 2006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产生争议,背后牵扯到房屋继承、分家析产以及拆迁安置等多方面问题。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一)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无效。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张淑芝的公公李华 1990 年 1 月因病去世,婆婆刘翠兰 2006 年 2 月 1 日去世。李华与刘翠兰育有三子,分别是长子李国栋、长女李红梅、次子李海涛。李国栋与张淑芝结婚,育有李建国和李强二子,李国栋于 2017 年 2 月 4 日去世 。李华与刘翠兰生前在北京市房山区拥有一号宅院,内有北房三间、北棚一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厕所一间。二老去世后未留遗嘱,该宅院作为遗产未分割,属家庭成员共有。
三原告认为,李红梅放弃继承后,李海涛应占遗产份额二分之一,李国栋继承的部分成为其与张淑芝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淑芝占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内遗产的四分之一,三原告基于转继承占遗产份额四分之一,所以三原告共占遗产份额二分之一。
被告李海涛与 A 村村委会在三原告不知情时签订《拆迁协议书》,原告认为这实际是房屋买卖合同,且不属于国家政策拆迁,村中仅李海涛一户进行房屋置换。A 村村委会明知房屋归李华与刘翠兰所有,知晓家庭人口及共有权人情况,仍与李海涛签订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三原告利益,A 村村委会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要点
(一)李海涛答辩
合同效力:案涉《拆迁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分家析产:1994 年,李海涛与李国栋经赵德贵执笔、孙明杰见证,在双方及家人商议下签订《契约》,约定东院(一号院)归李海涛,西院(二号院)归李国栋 ,李海涛有权处分所属院落。
诉讼时效:原告长期居住在 A 村,却称对签署《拆迁协议书》不知情不合常理,且自 2006 年签订协议,2007 年搬入现居住房屋后,16 年双方未就房屋院落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已超法定时效,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A 村村委会答辩
A 村村委会与李海涛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已交付回迁房及拆迁款,案涉宅院已拆迁。这是原告与李海涛之间的家庭内部纠纷,双方应就拆迁利益主张份额分割,与 A 村村委会无关。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李华与刘翠兰育有三子,李华 1990 年去世,刘翠兰 2006 年去世,均未留遗嘱。李国栋与张淑芝结婚育有二子,李国栋 2017 年去世。
房屋情况:李华、刘翠兰在 A 村有一号宅院,腾退前有 1978 年所建北房三间,2002 年李海涛所建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南过道。他们还申请了二号宅院。
拆迁协议:2006 年 11 月 15 日,李海涛与 A 村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明确宅基地面积 362.08 平方米,建筑面积 103.89 平方米,在册及实际居住人口 3 人 ,房屋评估价 110271 元,宅基地补偿款 182495 元,合计 292766 元,乙方同意购置本村改造楼房并按面积差价互补。
分家情况:原告称未分家,张淑芝自 1986 年结婚后住二号宅院,李华、刘翠兰与李海涛住一号宅院,李华去世后刘翠兰与张淑芝居住过。李海涛称 1994 年已分家,并提交《契约》,约定西院(二号宅院)归李国栋,东院(一号院)归自己,还对母亲居住、物品分配、赡养等做了安排。
其他情况:原告三人户籍在二号宅院。
五、裁判结果
驳回张淑芝、李建国、李强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一)证据梳理与运用
核心证据挖掘:着重关注李海涛提供的 1994 年《契约》,从契约签订的程序、见证人的可信度以及条款内容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证明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以此支撑李海涛对一号宅院的处分权。
辅助证据整合:利用原告户籍在二号宅院且长期未在一号宅院居住的事实,结合日常生活常理,说明原告对一号宅院实际管理和控制的缺失,削弱原告对一号宅院权益主张的合理性。同时,整理 A 村村委会提供的拆迁协议履行证据,如回迁房交付凭证、拆迁款支付记录等,证明村委会已履行协议义务,且在签订协议时无恶意。
(二)法律关系认定
合同效力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分析《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原告主张的恶意串通缺乏证据支持,所以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继承与分家析产关系梳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明确在存在合法分家析产协议的前提下,各家庭成员对财产的权益分配。说明李海涛基于分家析产对一号宅院拥有合法处分权,厘清复杂的家庭财产法律关系。
(三)庭审策略制定
争议焦点把控:庭审中紧扣拆迁协议的效力、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诉讼时效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对于协议效力,从法律条文、证据支撑多角度阐述;针对恶意串通,通过事实和证据反驳原告主张;就诉讼时效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时间线,强调原告起诉已过时效。
回应对方观点: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主张,如未分家、恶意串通、协议无效等,逐一依据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进行反驳。抓住原告证据不足的弱点,强化我方观点,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七、办案心得
深入挖掘证据:在拆迁协议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各类证据至关重要。不仅要关注直接的合同、契约等书面证据,还要重视证人证言、居住证明、户籍信息等间接证据。通过细致分析和整合,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体系,为胜诉奠定基础。
精准把握法律: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继承编等相关内容,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件事实。在合同效力认定、继承关系判断、分家析产效力确定等关键问题上,依据法律规定严谨论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前充分准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庭审策略。庭审中保持冷静,围绕争议焦点有条理地辩论,运用证据和法律依据有力反驳对方观点,注重与法官沟通,引导法官做出公正判决。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家庭情感、利益纠葛等细节。及时解答当事人疑问,增强其对律师的信任,确保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共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