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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深度分析:子女翻建父母宅基地房,拆迁安置利益不纳入遗产的考量因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正源与王秀兰为夫妻,育有子女李宏宇和李婉清。李宏宇与张雅琴结婚,二人育有儿子李睿轩和李梓聪。

(二)房产变迁

房屋初始状况:H 号院内原有一排北正房及两间西厢房。张雅琴与李宏宇婚后在此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1997 年左右李婉清出嫁搬离,此后该院落由李宏宇一家与李正源、王秀兰共同居住。

房屋翻建情况:2008 - 2009 年,H 号院内房屋进行翻建,原有房屋拆除,新建北正房 7 间、东西厢房各 3 间、南倒座 7 间(含一间门道)。李宏宇一方提供手写费用清单、购买材料凭证等,用以证明翻建由其夫妻出资出力。手写费用清单详细记录进料种类、数量、费用等,“欠条” 显示施工费用支付情况,购买材料凭证客户为李宏宇,内容涉及建筑材料。王秀兰称翻建时李正源未出资出力。李婉清对这些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花费用于涉案房屋,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三)拆迁相关情况

拆迁登记:2018 年 1 月 21 日李正源因病去世,户口未及时注销。2018 年 7 月 H 号院拆迁,按拆迁政策分为四个院落,被拆迁人分别为李宏宇、李正源、李睿轩、李梓聪。H 号院总的宅基地面积 857.15 平方米,建筑面积 428.37 平方米。

拆迁补偿:总的拆迁补偿款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2,618,593 元、房屋补偿 891,263 元、搬迁腾退补助和奖励共 2,116,572 元。总安置房指标 642.87 平方米(依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李正源、李睿轩、李梓聪名下未选购安置房,李宏宇名下选购 7 套,总选房面积 640.87 平方米,购房价款 2,829,506 元,扣除购房款后剩余补偿款 2,796,922 元由李宏宇统一领取。李宏宇等称因李正源死亡后户口未注销,拆迁办称王秀兰夫妻有一人即可算一户,所以拆迁时仍登记李正源名字。

(四)证据情况

李婉清提交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欲证明涉案房屋产权人是李正源,但李宏宇、王秀兰等不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称拆迁时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按实际情况拆迁,且李正源拆迁时已去世。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李婉清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H 号院院落的拆迁利益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正源的份额,要求分得回迁安置房面积 106.81 平方米(单价 4360 元)及拆迁补偿款 466,153 元。李婉清认为自己作为李正源子女,对登记在李正源名下宅基地房屋拥有合法继承权,被告李宏宇拒绝协商分割侵犯其权益。

(二)被告诉求

王秀兰不同意李婉清诉求,称拆迁利益中无李正源份额,房屋李婉清也无权继承。李宏宇称拆迁前房屋由其夫妻建造,与李正源无关,只是愿意让老人居住才写老人名字。张雅琴、李睿轩、李梓聪与李宏宇答辩意见一致,均不同意李婉清诉求。

(三)核心争议

H 号院所对应的拆迁利益中是否存在被继承人李正源的份额,这涉及到 H 号院内 2008 - 2009 年翻建之后房屋权属的认定,以及基于房屋权属和李正源去世时间对各项拆迁利益归属的判断。

三、裁判结果

驳回李婉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家庭状况及建房能力分析:在 2008 - 2009 年房屋翻建前,李宏宇夫妻早已结婚并经营家庭多年,李正源、王秀兰已年迈,李正源年近七十。从家庭实际情况看,李宏宇夫妻更有能力和动力翻建房屋。王秀兰庭审中也陈述其二人未实际参与翻建房屋。

证据支持:李宏宇一方提交的手写费用清单、购买材料凭证等,在时间和内容上与房屋翻建情况相符。费用清单记录详尽,“欠条”、购货凭证等由第三人出具,具有客观性。这些证据表明翻建房屋由李宏宇夫妻出资出力完成。在此情况下,李婉清主张房屋系李正源、王秀兰财产,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其主张,认定 H 号院内翻建后的房屋属李宏宇、张雅琴夫妻所有。

(二)拆迁利益归属分析

宅基地补偿:区位补偿价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李正源于 2018 年 1 月 21 日去世,已不再享有 H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转化的区位补偿价款中无其份额。

房屋补偿:该补偿针对房屋及附属物等地上物,H 号院翻建后的房屋无李正源份额,所以李正源对房屋补偿款不享有权益。

搬迁腾退补助和奖励:李正源已去世,既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地上房屋也无份额,此部分拆迁利益中不存在李正源的份额。

回迁安置房:H 号院拆迁按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回迁安置房指标,李正源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已去世不属于被安置人员,这部分利益中也无李正源财产。

综上,李婉清无证据证明 H 号院拆迁利益中存在李正源份额,其继承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全面梳理家庭财产状况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律师要全面梳理家庭财产状况,包括家庭成员结构、财产来源、变迁过程等。本案中,对家庭各成员在不同阶段的居住、建房等情况梳理,为判断房屋权属提供了重要背景信息。通过分析家庭实际情况,能够合理推断财产归属的可能性,为进一步收集和分析证据指明方向。

(二)严格审查证据关联性与证明力

证据是案件胜负的关键。律师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对于主张方提交的证据,要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能否有力证明其主张。如本案中李宏宇一方提交的建房费用相关证据,从多个角度详细记录建房花费情况,与翻建房屋事实紧密相关,证明力较强。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要分析是否有合理依据和反证支持。李婉清虽质疑证据,但未能提供反证,其主张难以成立。

(三)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判断权益归属

遗产继承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律师要准确运用法律判断权益归属。在判断拆迁利益归属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如对于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等不同拆迁利益类型,依据其对应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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