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吴玉珍与陈德辉为夫妻,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陈静宜、二女儿陈雅文、三女儿陈丽霞、大儿子陈嘉豪、二儿子陈宇轩、三儿子陈俊辉、四儿子陈梓鑫 。陈嘉豪与周慧敏育有独生女陈诗涵,陈宇轩与杨晓洁育有独生女陈雨薇,陈俊辉和金晓娜育有独生子陈宇峰。陈德辉于 2001 年 12 月 25 日去世,陈俊辉于 2000 年去世,陈嘉豪于 2009 年去世,陈宇轩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去世,吴玉珍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去世。
(二)房产购置情况
2008 年 3 月 24 日,吴玉珍与北京 K 公司签订《东居时代购房合同》,花费 326,655 元购买位于通州区一号房屋,此房屋为小产权房。
(三)协议签订情况
《家庭协议》:2013 年 11 月 13 日,在见证人高建国、秦丽在场见证下,由案外人钱明代书,吴玉珍与孙女陈诗涵、孙子陈宇峰、四儿子陈梓鑫签订《家庭协议》。协议表明吴玉珍因年龄大丧失自理能力,为解决赡养问题,自愿与子女达成赡养协议,鉴于大儿子和三儿子已故且其家庭生活困难,吴玉珍不愿由大儿媳及三儿媳赡养,而是由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及二儿子扶养,其居住房屋及一些收入也由这四人继承。经协商,大儿媳、三儿媳及其家人愿意听从吴玉珍安排,自愿放弃楼房遗产继承。协议上有吴玉珍、陈诗涵、陈宇峰、陈梓鑫以及调解员高建国、秦丽、代书人钱明的签字。陈梓鑫称没看协议内容就签字,认为三原告趁人之危。
《赡养协议》:同日,同样在见证人高建国、秦丽在场见证下,由案外人钱明代书,吴玉珍与大女儿陈静宜、二女儿陈雅文、三女儿陈丽霞(代笔)、二儿子陈宇轩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北京市通州区一居室在吴玉珍过世后由这四个子女继承。协议上有吴玉珍、陈静宜、陈雅文、陈丽霞(代笔)、陈宇轩以及调解员高建国、秦丽、代书人钱明的签字。三原告称 “陈丽霞” 签字是陈雅文代签,但事前征询了陈丽霞同意且事后给其协议复印件。陈丽霞则表示签字事前未征求其意见,不过事后陈雅文确实给了自己《家庭协议》和《赡养协议》,自己不识字。
(四)纠纷产生
吴玉珍去世后,三原告陈雅文、陈静宜、陈雨薇认为根据协议,吴玉珍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应由他们和陈丽霞继承并居住使用,而被告陈梓鑫占用房屋拒不腾退,遂将陈梓鑫、陈丽霞及相关继承人陈诗涵、陈宇峰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雅文、陈静宜、陈雨薇请求判令吴玉珍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三原告和陈丽霞继承并居住使用;判令被告陈梓鑫从上述房屋中迁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依据《家庭协议》和《赡养协议》,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房屋并要求实际占有人陈梓鑫迁出。
(二)被告诉求
陈梓鑫辩称母亲去世后事自己参与料理,平时也尽了赡养义务,不同意仅由四家继承,主张七家平均分配。称签订协议时原告欺骗自己,自己没看内容就签字。
陈丽霞辩称不同意四人分,应七人平均分配。表示协议开会通知过自己,但没告知具体事项,自家盖房未参加,协议上自己的签字是二姐陈雅文代签,事前未征求意见,事后陈雅文给了协议,自己不识字收下了。
陈诗涵表示没意见,认可自己签字,但称奶奶生前自己也照顾。
陈宇峰称签协议时年龄尚小,若能重新分配希望分得应有份额。
(三)核心争议
《家庭协议》和《赡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即协议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诈、趁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以及代签行为是否有效。
吴玉珍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应如何继承,是按协议由部分子女继承,还是由所有子女平均分配。
原告要求被告陈梓鑫从房屋迁出的诉求是否合理,是否有事实依据。
三、裁判结果
吴玉珍的遗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由陈静宜、陈雅文、陈丽霞、陈雨薇共同继承,并共同享有居住使用等相关权益。
驳回原告陈静宜、陈雅文、陈雨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认定
符合代书遗嘱特征:2013 年 11 月 13 日签订的《家庭协议》和《赡养协议》,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高建国、秦丽在场见证,且由案外人钱明代书,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吴玉珍通过这两份协议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指定由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及二儿子继承其房屋等财产,这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抗辩不成立:陈梓鑫辩称三原告趁人之危、欺诈,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陈丽霞虽称自己不识字且签字未经同意,但收到协议后未提出异议,且协议签订有见证人在场,程序合法,法院对其抗辩也不予采纳。
(二)房屋继承判定
按协议继承:《家庭协议》和《赡养协议》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陈静宜、陈雅文、陈丽霞、陈宇轩继承,法院尊重协议约定。因陈宇轩先于吴玉珍死亡,根据代位继承规定,由陈宇轩的独生女陈雨薇依法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所以最终该房屋由陈静宜、陈雅文、陈丽霞、陈雨薇共同继承。
(三)原告迁出诉求分析
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梓鑫从房屋中迁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陈梓鑫实际占有一号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法院对原告这一诉求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遗嘱形式要件审查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的形式要件至关重要。律师要严格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签名、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本案中,两份协议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为认定协议效力奠定基础。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确保当事人订立遗嘱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二)引导当事人收集及运用证据
证据是案件胜诉关键。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如本案中关于协议签订背景、过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证据。同时,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对于对方提出的主张,若缺乏证据支持,及时向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陈梓鑫、陈丽霞虽提出抗辩,但无证据支撑,律师准确把握证据规则,维护了己方当事人权益。
(三)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事实结合
遗产继承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律师要准确理解并运用,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在判断房屋继承问题时,依据遗嘱继承法律规定,结合协议约定和当事人死亡时间等事实,准确确定继承人范围和份额。在处理迁出诉求时,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当事人证据情况作出判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