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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困境:父母共同遗嘱因母亲未填写日期,法院判定部分无效的缘由探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王志强与林婉清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王嘉贵、王海涛、王悦君、王晨旭、王宇鑫 。王志强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死亡,林婉清于 2019 年 2 月 7 日死亡,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且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

王志强与林婉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 A 号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志强名下。2012 年 6 月 3 日,形成一份《家庭会议记录》,其中对财产分配作出如下决定:A 号房屋产权分给除王嘉贵外的其他子女;B 室房屋产权归属王嘉贵;鉴于 A 号房屋由王悦君全额出资购买,二老决定在其去世后,按购买日期全额总数结合当时房价换算后退还王悦君,其余款项由王宇鑫、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等价分配。该记录有王志强、林婉清以及王嘉贵、王晨旭、王悦君、王海涛签字。

2013 年 1 月 30 日,出现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二老鉴于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在意识清晰时商定,将 A 号房屋作为遗产赠予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三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产权。同时表明,因该房产在 1998 年 7 月由王悦君出资 3.4 万元全款购置,在产权分配时需按当时市价比例收回购房全款后再分配。还提及,长子王嘉贵因已继承过父母亲二小间平房并转为楼房,此次房产继承与其无关;长女王宇鑫主动放弃继承任何遗产,所以也与此次房产继承无关。王志强在遗嘱尾部签名、捺手印并签署日期,林婉清在遗嘱尾部签名、捺手印,但未签署日期。

随后,王嘉贵申请对该遗嘱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以鉴定材料不充分为由,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王志强、林婉清年老后的居住及各子女的照顾情况,各继承人说法不一。王宇鑫称自 2006 年以后生病,无法前往老人家中看望,未参加葬礼,不知老人何时去世。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就本案争议达成一致。

二、争议焦点

遗嘱的效力认定:

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依据 2013 年 1 月 30 日的遗嘱,主张 A 号房屋归他们三人所有,每人三分之一份额。王宇鑫和王嘉贵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王宇鑫称从未听闻和见过此遗嘱,司法鉴定所无法得出确定性结论,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争议关键在于该遗嘱是否有效,能否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

遗产分配方式:

原告方主张按遗嘱进行分配,被告方坚持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涉诉房屋。此外,对于王悦君 1998 年为购房出资 3.4 万元及市场溢价计算方式,王宇鑫存在异议,双方在遗产具体分配细节上存在分歧。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由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王宇鑫、王嘉贵共同继承。继承后,王悦君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 28%、王晨旭享有 28%、王海涛享有 28%、王嘉贵享有 11%,王宇鑫享有 5%。

四、案件分析

遗产范围确定:

A 号房屋登记在王志强名下,且是在其与林婉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志强、林婉清死亡后,该房屋成为他们的遗产。

遗嘱效力判定:

案涉遗嘱从内容和形式看属于夫妻共同遗嘱。按规定,夫妻一方亲笔书写且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并标注签名日期,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才成就。此遗嘱有王志强的签名和日期,但林婉清只有签名未标注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过,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认可遗嘱上王志强、林婉清的签名为本人所签,王宇鑫、王嘉贵在鉴定谈话笔录中也认可遗嘱是王志强、林婉清本人签署的签名,虽庭审中否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确认遗嘱上二人签名系本人签署。同时,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为证明遗嘱真实性,提供遗嘱原件作为鉴定检材,并提供王志强生前日记原件作为样本,已充分举证。王宇鑫、王嘉贵选取部分日记内容用于鉴定但未得出结果,且无其他反驳证据,法院认可案涉遗嘱系王志强书写并签注日期,确认其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遗产分配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王志强对 A 号房屋享有 1/2 份额,其在遗嘱中处分自己份额给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的部分有效,这部分应由三人平均继承。而王志强无权处分林婉清的遗产份额,林婉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各继承人均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未采信。但考虑到王宇鑫自 2006 年后未看望父母等情况,酌情对其少分。最终,法院综合判定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王嘉贵、王宇鑫对林婉清遗产的继承份额,从而确定了各方对 A 号房屋的最终继承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注重遗嘱证据的完整性:从接手案件起,便指导王悦君、王晨旭、王海涛收集与遗嘱相关的各类证据。保管好遗嘱原件,同时寻找王志强生前日记等可用于鉴定的样本。面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向法院展示遗嘱的真实性,虽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通过其他证据弥补,为争取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遗产分配原则:深入研究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条件以及遗产分配的具体规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定,针对遗嘱效力和遗产分配问题进行论证。明确王志强对自己份额的遗嘱处分有效,而林婉清份额按法定继承,同时考虑各继承人赡养情况等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遗产分配份额。

积极应对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当司法鉴定因材料不充分终止鉴定工作时,向法院说明已尽最大努力提供鉴定检材和样本,完成举证责任。同时,从其他角度寻找证据支撑,如利用被告在鉴定谈话笔录中的自认等,说服法院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应对鉴定结果带来的挑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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