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遗产继承律师解析胜诉关键:子女起诉孙子女私自过户老人房屋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房屋背景与纠纷起因:原告苏悦瑶母亲何婉贞原是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产权人,2018 年去世后未办继承。2020 年 11 月,苏悦瑶起诉要求法定继承该房。法院查明,2016 年 8 月 19 日,何婉贞与被告陈宇旭、梁悦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68 万元低价售价值 680 万元房屋,8 月 22 日完成过户,二被告未付房款。当时何婉贞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合同签字及过户系他人冒名。

被告陈述过户缘由:被告陈宇旭称,2016 年姥姥何婉贞为避遗产税、简化继承手续,经家人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和梁悦名下代持,将来遗产平分。前期手续除大舅苏宇琛外,家人陪同姥姥完成,后因姥姥昏迷,全家商议找人代签。陈宇旭强调自己无直接利益,指责苏悦瑶企图独吞另一套房产后争此房继承权。

其他方观点:被告梁悦称苏悦瑶参与房屋售卖全程,虽最后签字照片非何婉贞本人,但此前手续由其办理,保姆可作证,只是保姆失联。第三人苏宇琛、苏悦璇、苏宇伟均表示过户经家人同意,苏悦瑶知情且参与,认为应一并处理涉案房屋与另一套房产继承问题。

证据情况:各方确认,何婉贞育有四子,涉案房屋 2007 年登记在她名下。原告提交的合同出卖人签名错误,陈宇旭认可非何婉贞签字,梁悦称是其本人所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非何婉贞签名;不动产登记档案照片显示到场确认者非她本人;询问笔录中陈宇旭认可非何婉贞接受询问,梁悦称是其本人签名。何婉贞住院病案显示,合同签订时她处于昏迷或半昏迷状态。苏悦瑶曾收房租,苏悦璇保管何婉贞人名章。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苏悦瑶请求确认 2016 年 8 月 19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继承权。

被告抗辩:陈宇旭同意恢复产权登记,但称过户经家人同意,代签是全家决定,苏悦瑶知情。梁悦称苏悦瑶参与售卖全程,此前手续何婉贞本人办理。

核心争议:合同签订是否为何婉贞真实意愿,二被告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或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权益。

三、裁判结果

确认冒用何婉贞名义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案件分析

证据事实认定:不动产登记照片、合同签名错误、住院病案等证据表明,何婉贞未亲自签订合同及现场确认。

合同效力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婉贞委托他人签合同,属无权代理,其去世后继承人苏悦瑶未追认,合同无效。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取证:收集房屋档案、病案、合同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合同非何婉贞所签。

精准用法:依据无权代理与合同效力规定,明确合同无效依据。

注重细节:关注合同签名、照片、病案等细节,梳理逻辑,增强说服力。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