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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揭秘胜诉关键:亲属反悔遗产分割协议,我方起诉获胜的核心原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家庭背景与遗产情况:原告陈嘉华、陈嘉芝与被告陈嘉明为姐弟关系。其父亲陈启平于 1995 年 9 月 10 日离世,母亲林婉荣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去世。父母去世后,留下登记在陈启平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x 的房产。该房产成为姐弟三人后续争议的核心。

协议签署过程:2019 年 10 月 27 日,陈嘉华、陈嘉芝与陈嘉明签署《不可撤回协议书》。协议约定该房产由陈嘉明继承,两位原告放弃继承权并同意过户给陈嘉明,陈嘉明则同意给二原告各 105 万元作为补偿。其中,在房屋过户后,陈嘉明分别向二原告支付 20 万元,其余尾款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之后,2019 年 11 月 12 日,三人签署《补充协议》,将房屋补偿款的首付款各 20 万元的支付时间修改为房屋过户当日。同日,三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纠纷产生原因:后来,二原告查询房产档案时发现,该房产已过户到陈嘉明名下,但陈嘉明未按约支付首期款各 20 万元。二原告催要补偿款时,陈嘉明敷衍、拖延,拒不支付,无奈之下二原告选择起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理由:被告陈嘉明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他称自己无需支付补偿款,理由一是母亲林婉荣在 2013 年 2 月 27 日留有代书遗嘱,考虑到自己实际出资购买该房产,将房产全部给自己继承,有刘跃、崔民、徐峰三人见证,母亲还盖了人名章并按手印,且叶敏也证明自己出资购房一事;二是自己一直与父母居住并赡养到老人去世,父母工资由二姐陈嘉芝拿着,母亲卧床时自己还承担了保姆等费用。陈嘉明认为 2019 年签署的协议中承诺给二原告各 105 万元是出于亲情考虑赠送,并非放弃继承权的补偿,如今二原告起诉,自己决定撤销赠与。同时,他主张放弃继承权不能附条件,二原告已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自己的承诺属赠与性质,依据《民法典》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证据提交情况:原告陈嘉华、陈嘉芝提交了《不可撤回协议书》《补充协议》照片、继承权公证书、2020 年 12 月 17 日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陈嘉明提交了房产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叶敏出具的证明书、见证遗嘱等证据。庭审辩论终结后,陈嘉明又提交了 2013 年 3 月底与二原告的录音及案外人杨先生(亲属)录制的视频。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进行了详细审查与认定。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原告陈嘉华、陈嘉芝请求法院判令陈嘉明依照《不可撤回协议书》约定分别向她们支付补偿款各 105 万元,并支付自房产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之日(2020 年 7 月 22 日)起至补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LPR 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陈嘉明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抗辩:被告陈嘉明认为自己无需支付补偿款,主张协议中的补偿承诺是赠与,因二原告起诉,决定撤销赠与,且认为自己是房产实际出资人及唯一合法继承人。

核心争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嘉明是否应当依据案涉协议书对陈嘉华、陈嘉芝履行给付义务,以及协议中承诺的补偿性质究竟是放弃继承权的对价还是赠与。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嘉华补偿款 105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陈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嘉芝补偿款 105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案件分析

协议性质认定: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约定由陈嘉明单独继承房产并对二原告作出补偿,符合生活常识与公平原则,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陈嘉明在协议中承诺补偿的目的是获得房产全部继承权益,该协议具备双方交换利益的平等属性,并非赠与合同。陈嘉明以赠与为由主张撤销补偿承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事实主张审查:陈嘉明称自己是房产实际出资人且根据遗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但这些主张与在后形成的案涉协议书以及公证书内容相悖,公证书明确陈启平、林婉荣二人生前并无遗嘱,所以法院对陈嘉明的这些事实主张无法采信。

违约责任判定:因陈嘉明未按协议履行补偿义务,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法院确定了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协议关键:代理此类案件,需精准剖析协议条款。本案中,律师要深入研究《不可撤回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支付时间、房产继承等关键内容入手,清晰界定协议性质。通过详细解读协议,有力反驳被告将协议认定为赠与的错误观点,为原告争取权益奠定基础。例如,仔细分析协议中补偿与继承的关联表述,突出其对价性质,而非单纯赠与。

有效应对被告抗辩:提前预判被告可能的抗辩理由,并准备充分反驳依据。本案被告提出赠与撤销、实际出资及遗嘱继承等抗辩,律师需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多方面进行反击。针对赠与撤销抗辩,依据法律对合同性质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结合协议实际内容,指出被告抗辩不成立;对于被告关于出资及遗嘱的主张,通过公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主张与事实不符,击破被告防线,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充分收集关键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是胜诉关键。本案律师收集了协议书、补充协议、公证书、通话录音等证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直接证明双方约定内容;公证书从公证角度证实协议履行过程及放弃继承的相关情况;通话录音则反映被告在房产过户后的态度及未履行义务的事实。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紧密相关,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证据在法庭上的说服力,有力支撑原告诉求。

熟悉法律条文应用: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并能准确应用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律师要熟知《民法典》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性质认定、继承、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在法庭辩论及法律文书撰写中,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为原告的主张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增强诉求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促使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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