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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谈:老人赠与孙子女房屋,起诉撤销法院驳回的案例启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李素珍是周宇轩的外祖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号的房屋原本属于李素珍及其配偶,登记在李素珍名下。该房屋是李素珍在医院工作时通过福利分房购得,自 2002 年买下后一直归李素珍所有。因该房屋处于某小学学区范围内,2018 年,周宇轩为了让自己 9 岁的孩子能进入某小学读书,多次找到李素珍协商,希望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018 年 7 月 30 日,周宇轩写下承诺书,承诺过户的房子仅用于孩子上学,不作其他用途。2018 年 9 月 25 日,李素珍与周宇轩前往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房屋转移登记至周宇轩名下,同时户口本户主也进行了变更。2020 年 2 月 28 日,周宇轩一家搬进该房屋居住。李素珍的女儿孙晓英一直对李素珍尽赡养义务,李素珍的老伴孙建国生前立下亲笔遗嘱,指定女儿孙晓英为第一继承人,并表示若周宇轩孝顺,可作为第二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诉讼争议情况

李素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对周宇轩的赠与,确认北京市海淀区 X 号房屋归自己所有,由周宇轩协助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二是要求周宇轩承担本案诉讼费。李素珍称,房屋自始至终是自己的财产,本想留给赡养自己的女儿。周宇轩在房屋过户后态度大变,多次沟通要求返还房屋无果,只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周宇轩辩称,房屋是李素珍赠与自己,且已完成变更过户,赠与行为已经实际完成。他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李素珍所述情况不实,并非不让李素珍居住,而是李素珍执意要将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在诉讼过程中,李素珍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内容表明房屋虽过户给周宇轩,但仅为孩子上学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待孩子上学问题解决后,房产证应重新变更回李素珍名下,房屋产权永久归李素珍所有。该文件左下角有 “周宇轩” 签字,落款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周宇轩否认该协议书中 “周宇轩” 签字是自己所写,并申请笔迹鉴定。结论为检材中 “周宇轩” 签名与样本中 “周宇轩” 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李素珍不认可鉴定结论,以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的头像看不清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因该理由不符合规定,法院未予准许。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李素珍要求撤销对周宇轩的房屋赠与,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变更登记。

(二)被告抗辩

周宇轩不同意李素珍诉求,强调赠与已完成且实际居住,否认不让李素珍居住的说法,反驳李素珍撤销赠与的主张。

(三)争议核心

李素珍对周宇轩的房屋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是基于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进行判断。

李素珍提交的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能否作为支持其诉求的关键证据。

周宇轩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裁判结果

驳回李素珍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赠与合同关系认定

李素珍及其配偶自愿将房屋过户至周宇轩名下,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虽然李素珍主张过户只是为了周宇轩孩子上学,但此理由不影响赠与关系的成立。李素珍提供的协议书经鉴定并非周宇轩签字,无法作为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撤销权分析

任意撤销权: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本案中,房屋已于 2018 年 9 月完成过户,权利已实际转移至周宇轩,李素珍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 663 条,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李素珍以周宇轩孩子入学目的已达成、周宇轩不孝顺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但未向法院举证周宇轩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且周宇轩明确表示愿意接李素珍同住,因此法院对李素珍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予采信。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

作为被告方,在面对赠与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周宇轩及时对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 —— 协议书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签字非本人所写,有力地削弱了原告的证据效力。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仔细审查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对于存疑证据及时申请鉴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法律适用与解释

准确把握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被告方紧扣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原告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法定撤销权情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证明自身不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精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进行有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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