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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读:老人拆迁得到安置房尚未办证,子女起诉要求居住权的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张书平与陈秀英是夫妻,婚后育有张志成、张萱怡、张雅琴、张宇豪以及张瑞峰共五个子女。陈秀英在 2017 年 5 月 2 日离世,张书平于同年 8 月 4 日去世,张瑞峰则早在 2010 年 2 月 4 日就已死亡,张泽宇是张瑞峰的儿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原本登记在张书平名下,属于张书平与陈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0 年 12 月 8 日,张志成作为被搬迁人,与北京某拆迁办签订了《丰台站改建工程住宅搬迁补偿协议》以及《丰住宅搬迁安置协议(调剂版)》。按照协议,张志成一家获得了两套回迁安置房。在这之前,张萱怡、张雅琴、张宇豪、张泽宇曾因继承纠纷,将张志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张志成提交的对被继承人尽较多赡养义务的证据更充分,可适当多分遗产。而涉及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非遗产,已获得的搬迁补偿款及临时安置费作为房屋财产形式转化可作为遗产分割,但当时安置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一套未交付,所以对分割安置房屋的诉求未予支持。如今,这两套安置房均已交付使用。

(二)诉讼争议情况

张萱怡、张雅琴、张宇豪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令他们对北京市丰台区 W 地安置房项目一居室、B 地安置房项目一居室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二是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表示,涉案的原房屋是张书平与陈秀英的遗产,拆迁获得的安置房他们应享有居住使用权,但被告不配合,故而起诉。

被告张志成、张辉辩称: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被拆迁安置人、所有权人及购房人都是他们;原告此前在丰台法院一审、二审中要求享受拆迁安置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均未得到支持,现在过早分割处置安置房居住使用权无法解决根本矛盾,共同居住难以实现;张志成占有 40% 的遗产份额高于其他继承人,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一人赡养父母,可多分遗产;张志成无房居住,其他人都有固定住房;目前两套安置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均由他们支出,他们在享受拆迁协议权利的同时也在履行义务;房屋是他们花钱装修的,室内设施设备物品都是个人财产;房屋目前既非共同共有也非按份共有,而是单独所有,且两套安置房屋目前无产权证,不适宜过早处置分割居住使用,待具备产权分割条件愿意配合依法处置分割。

被告张泽宇则称,自己应是原告,和原告意见一致,要求对两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萱怡、张雅琴、张宇豪要求确认对两套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目的是保障自身对因遗产房屋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的居住权益。

(二)被告抗辩

被告张志成、张辉不同意原告诉求,从拆迁协议有效性、遗产分割情况、自身居住需求、费用承担、房屋现状等多方面进行反驳,主张不应过早对安置房居住使用权进行分割。

(三)争议核心

原告张萱怡、张雅琴、张宇豪是否对 W 地安置房项目一居室和 B 地安置房项目一居室享有居住使用权。

涉案安置房在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房屋性质不明(被告称单独所有)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居住使用权的分配。

被告张志成、张辉提出的诸多抗辩理由,如赡养情况、费用支出等,是否能影响安置房居住使用权的判定。

三、裁判结果

张萱怡、张雅琴、张宇豪、张志成、张泽宇对 B 地安置房项目认购房号为 xxx 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张萱怡、张雅琴、张宇豪、张志成、张泽宇对 W 地安置房项目认购房号 xxx 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及权利基础

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作为张书平与陈秀英的遗产,在遗产分割前因拆迁安置获得了涉案两套安置房。在安置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对遗产的相关权益应得到保障。张萱怡、张雅琴、张宇豪、张泽宇作为张书平及陈秀英的继承人,对安置房主张居住使用权具有合理的权利基础。

(二)被告抗辩理由分析

被告提出拆迁协议合法有效等理由,但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及相关权利义务与继承人对安置房居住使用权的主张并非完全等同。虽然拆迁协议由张志成签订,但不能以此否定其他继承人对基于遗产转化而来的安置房的合理诉求。

关于张志成主张的赡养情况及多分遗产份额,在之前的继承纠纷判决中虽有体现,但这主要影响的是遗产中货币部分的分割,与安置房居住使用权的判定并无直接关联。

被告提到的费用支出、房屋装修等情况,不能改变安置房基于遗产拆迁而来的本质,也不能排除其他继承人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

(三)法院裁判考量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认为在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继承人对其享有居住使用权利并无不当。同时,考虑到原被告分属多个家庭,安置房面积较小且未办理产权证书,不具备析产条件,虽经调解但原告不同意调解方案,最终依法判决各继承人对两套安置房均享有居住使用权。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关系

对于原告方,要清晰认识到遗产房屋拆迁后安置房与原遗产之间的法律联系。明确在遗产未分割且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时,继承人对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一核心法律关系进行举证和辩论,为争取权益奠定基础。

(二)有效应对被告抗辩

面对被告提出的众多抗辩理由,需要逐一剖析。在本案中,针对被告强调拆迁协议主体及房屋现状等问题,要明确指出这与继承人对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分属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同时,利用之前继承纠纷判决中已明确的遗产转化情况,反驳被告关于赡养多分遗产与安置房居住权挂钩的观点。此外,对于被告提及的费用支出等,需说明这不能成为独占居住权的理由,以此削弱被告抗辩的效力。

(三)合理借助法院调解与裁判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的调解与最终裁判至关重要。原告方应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同时坚守自身合法权益底线。若调解不成,要相信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房屋性质、各方家庭情况以及之前的判决情况,最终作出合理判决。原告方要善于在诉讼过程中引导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关键信息,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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