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陈宇鹏与林秀兰于 1947 年结婚,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陈博文、陈武俊、陈慧英、陈俊杰 。陈宇鹏于 2002 年 3 月 22 日去世,林秀兰于 2012 年 1 月 8 日去世。
(二)涉案宅院及建设情况
1972 年,陈宇鹏获得单位分配的位于某区某镇某街一号(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 3 间北房。1986 年,陈宇鹏夫妇对北房进行翻建,翻建后仍为 3 间北房。1986 年或 1987 年,院落内新建 3 间南房,后又建 1 间东厢房。之后,该房屋所在院落地址被登记为某区某镇某街一号(新 1** 号院)和某区某镇某街一号内 1 号(一号内 1 号院)。陈宇鹏与林秀兰去世后,两院无人居住,陈博文、陈慧英、陈俊杰称会经常前去管理维护。
(三)拆迁情况及利益分配
2020 年涉案院落拆迁。根据当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计算方式、奖励政策等均有明确规定。2020 年 4 月 27 日,某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确权证明,确定一号内 1 号院产权人为陈慧英,确权面积 70.29 平方米。当日,陈慧英就一号内 1 号院(南房 3 间、东厢房半间)与拆迁人签订相关补偿及安置协议;陈俊杰就一号院(北房 3 间、东厢房半间)与拆迁人签订相关补偿及安置协议。陈慧英获得 2 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 206,262 元,陈俊杰获得 2 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 208,826 元。
(四)各方主张及证据
陈博文认为被拆迁房产属于陈宇鹏和林秀兰的遗产,其拆迁利益应在四名子女间均等分配,遂起诉要求陈慧英、陈俊杰支付拆迁安置房折价补偿款及拆迁补偿款。陈武俊称拆迁房产是父母遗产,拆迁利益应按遗产继承,自己应继承四分之一份额。陈慧英辩称部分房屋是自己所建,不属于父母遗产,相应拆迁利益不应分割;若其他房屋为遗产,同意四人平分。陈俊杰辩称自己出资参与部分房屋建设,整个院落 50% 房屋应归自己,剩余 50% 遗产对应的拆迁利益由四人继承。陈慧英提交书面证人证言及视频,证明部分房屋为其建造;陈俊杰提交一份手写声明,称林秀兰将全部财产赠与自己,但声明未注明日期。其他当事人对这些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陈宇鹏、林秀兰的遗产
陈慧英主张部分房屋为其共建或自建,陈俊杰主张出资参与部分房屋建设,需明确房屋实际建造归属,判断是否属于陈宇鹏、林秀兰遗产。
(二)拆迁补偿利益中属于遗产的款项范围及分配
需依据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明确奖励性质款项与遗产性质款项的划分,并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遗产。
(三)陈俊杰提交的林秀兰赠与声明是否有效
若声明有效,将影响遗产分配,需判断声明真实性及效力。
三、裁判结果
(一)拆迁补偿款分配
陈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陈博文、陈武俊、陈俊杰支付拆迁补偿款 145,048 元。
陈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陈博文、陈武俊、陈慧英支付拆迁补偿款 144,360 元。
(二)驳回诉求
驳回陈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遗产认定
陈慧英主张不成立:陈慧英主张为 3 间北房共建者之一,以及 3 间南房和 1 间东厢房为其所建,但未举证证明其为北房共建者,也未证明东厢房为其所建。其提交的南房建造证据,因其他当事人不认可且不足以证明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其主张不被支持。
陈俊杰主张不成立:陈俊杰主张在被拆迁的 3 间北房和 3 间南房建设时出了一部分资金,但未举证,其他当事人不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主张不被支持。
认定为遗产:结合涉案院落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和当事人陈述,认定被拆迁的 3 间北房、3 间南房和 1 间东厢房系由陈宇鹏、林秀兰所建,属于二人遗产,院落分号情况不影响遗产认定。
(二)拆迁补偿利益款项性质及分配
奖励款项不属于遗产:根据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奖励建筑面积、提前搬家奖励费和工程配合奖,是对被拆迁人积极签约、提前搬家、提前完成搬迁的奖励。考虑陈慧英、陈俊杰为签约主体及交付房屋主体,认定他们是拆迁前实际占有者,这些奖励款项归陈慧英、陈俊杰所有,不属于遗产。
部分款项属于遗产:奖励建筑面积之外的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是对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及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补偿,属于遗产。搬家补助费、周转费基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且房屋在陈宇鹏和林秀兰去世后长期无人居住,认定这些款项也属于遗产。
遗产分配:按照遗产范围,在陈宇鹏、林秀兰的法定继承人(陈武俊、陈博文、陈俊杰、陈慧英)之间等比例分割,对陈博文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三)赠与声明效力
陈俊杰提交的林秀兰赠与声明,未注明日期,其他当事人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陈俊杰称声明由妻子书写,林秀兰签名为本人所写,但该声明证据效力不足,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故不影响遗产分配。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充分收集证据
应注重收集证明房屋建造归属、拆迁利益应均等分配的证据。如收集陈宇鹏、林秀兰建造房屋的相关证据,以及拆迁政策中关于遗产分配的依据。在类似案件中,要全面收集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持自身主张。
(二)准确解读法律
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认定、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条款,以及相关拆迁补偿政策。关注法律条文变化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合理运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三)庭审应对策略
在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针对对方主张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分析对方证据漏洞,引导法官关注案件关键焦点,如房屋建造归属、拆迁利益款项性质等。运用法庭辩论技巧,增强自身观点说服力,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