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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林阳、林辉、林宇向法院起诉,被告为林婷、林萱、林瑶、孙晨(林瑶之子)。案外人陈玉兰与林国强系夫妻,育有林阳、林辉、林宇、林婷、林萱、林瑶六个子女。陈玉兰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去世,林国强于 1996 年 11 月 26 日去世,1998 年 9 月 30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
(二)涉案房屋情况
原北京市宣武区 XX 房屋(A 号房屋)原属陈玉兰所有,后因拆迁定向安置获得北京市丰台区 XX 房屋(B 号房屋,经济适用房),B 号房屋登记在孙晨名下。此前,A 号房屋在林国强去世后,经析产,陈玉兰及六个子女明确了各自份额。2014 年 A 号房屋拆迁时,陈玉兰及六个子女均为被拆迁人,与北京 Y 公司签订四份协议,陈玉兰单独签一份,林阳与林辉、林婷与林宇、林萱与林瑶分别共同签订一份 。
(三)各方主张及证据
林阳、林辉、林宇请求依法分割 B 号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称 B 号房屋依法只能由陈玉兰取得所有权,登记在孙晨名下属无效行为,现陈玉兰已去世,三人有权要求分家析产。但未提供 B 号房屋只能由陈玉兰取得所有权及用陈玉兰拆迁款购买该房屋的证据 。
林婷、林萱、林瑶、孙晨辩称,B 号房屋自始登记在孙晨名下,孙晨与其他人不存在共有基础和事实。原 A 号房屋系林国强与陈玉兰共同财产,林国强去世后经公证析产,明确各继承人份额。拆迁时,大家委托林瑶办理拆迁事宜,拆迁款到林瑶账户后,已按协商结果向其他子女汇款。孙晨取得 B 号房屋是因其在拆迁时符合申请购房指标条件(当时已成年),以优惠单价购买,购房资金与陈玉兰拆迁款无关。已生效判决证明三原告在陈玉兰生前未尽赡养义务 。为此,被告提交了析产协议书、公证书、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分款声明、银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 。
二、争议焦点
(一)B 号房屋的权属认定
三原告认为房屋应归陈玉兰,登记在孙晨名下无效;被告认为房屋归孙晨所有,需明确房屋实际权属。
(二)房屋购买资金来源
三原告主张房屋用陈玉兰拆迁款购买,被告称购房资金与陈玉兰拆迁款无关,需确定购房资金来源及对房屋权属的影响。
(三)三原告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三原告认为有权分割,被告认为其无权分割,需判断三原告是否具备分割房屋的资格。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阳、林辉、林宇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B 号房屋由孙晨与出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在孙晨名下。三原告虽称房屋应归陈玉兰,但无证据证明登记在孙晨名下存在无效情形,也无证据表明房屋只能由陈玉兰取得所有权,故从物权登记角度,房屋权属归孙晨。
(二)购房资金来源分析
三原告主张房屋用陈玉兰拆迁款购买,却未能举证。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孙晨购房是基于其自身符合拆迁政策中的购房指标条件,以优惠单价购买,且购房资金与陈玉兰拆迁款不存在关联。在三原告无法证明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房屋因资金来源而与陈玉兰或三原告存在权属关系。
(三)三原告分割资格判断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共有财产。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B 号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三原告既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归陈玉兰进而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也无法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共有权,所以不具备分家析产的前提条件,无权要求分割房屋。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律师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涵盖析产协议、公证书、拆迁相关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协议等,构建完整证据链,清晰呈现房屋权属来源、拆迁款分配及购房资金来源等关键事实,有力支撑被告观点。在类似案件中,应注重证据的全面性与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二)法律适用与解释
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登记、共有财产认定等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向法庭清晰阐释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契合点,为法官裁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引导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三)庭审策略与技巧
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突出被告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针对原告观点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如指出原告证据缺失、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等。同时,合理运用已生效判决等证据,增强被告观点的说服力,引导法官关注案件核心问题,维护被告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