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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李阳宇与林悦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登记结婚,2018 年 6 月 6 日协议离婚。林悦是林辉与苏晓霞的女儿,林辉与苏晓霞于 2004 年 10 月调解离婚,林辉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去世,此后苏晓霞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与陈峰登记结婚。李阳宇与林悦婚后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巷 A 号院,该房屋原属林辉所有。
(二)涉案房屋情况
A 号院原房屋有北房五间,建于 1994 年左右,是林辉与苏晓霞婚姻存续期间所建。2017 年左右,院内新建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两间,2019 年左右建南房及门道。李阳宇在本案中不主张分割南排房屋。
(三)各方主张及证据
李阳宇请求依法分割 A 号院房屋,并要求林悦承担诉讼费。李阳宇称婚后与林悦一直居住在此,2017 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双方共同借款拆除重建,现离婚导致自己无处居住。李阳宇认可建房资金主要由林悦拿,但称自己参与建房,还找了施工队。
林悦辩称不同意李阳宇诉求,称原始宅基地由林辉和苏晓霞共有,林辉去世后遗产未继承,应属苏晓霞和自己共有,李阳宇不是继承主体,且之前民间借贷案明确李阳宇借款事实,其对建房未出资出力,离婚后还向苏晓霞敲诈 6 万元,没资格分割。林悦提交 2019 年 10 月 27 日 “协议书”,显示建房由苏晓霞出全款 30 万,借款人是李阳宇和林悦。
苏晓霞辩称不同意李阳宇诉求,请求驳回。称 A 号院房屋不是李阳宇和林悦夫妻共同财产,老房是自己和林辉所建,林辉去世后未继承,新房由自己出资建造,李阳宇和林悦离婚时也未处置此房。
二、争议焦点
(一)涉案房屋应如何分割
李阳宇要求分割房屋,林悦和苏晓霞不同意,需确定房屋的权属及各当事人应得份额。
(二)李阳宇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林悦和苏晓霞认为李阳宇无分割资格,李阳宇主张自己有权分割,需明确李阳宇在房屋中的权利地位。
(三)建房出资及离婚协议对房屋归属的影响
林悦和苏晓霞称建房由苏晓霞出资、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林悦承担,所以房屋应归自己;李阳宇认为出资及债务约定不影响自己作为共有人的权利,需判断这些因素对房屋权属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一)北房份额分配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巷 A 号院内北房五间,李阳宇享有 23.47% 的房屋份额,苏晓霞享有 26.53% 的房屋份额,林悦享有 50% 的房屋份额。
(二)厢房份额分配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巷 A 号院内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两间,李阳宇享有 50% 的房屋份额,林悦享有 50% 的房屋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基础认定
原房屋权属:林辉与苏晓霞 2004 年离婚未分割 A 号院房屋,原房屋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该权属不因后续翻建改变。林辉去世后,林悦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林辉的房屋份额,所以原房屋由苏晓霞、林悦各占 50% 份额。
新建房屋权属:李阳宇与林悦婚后新建北房,除去原房屋份额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经计算,苏晓霞在新建北房中占 26.53% 份额,李阳宇占 23.47% 份额,林悦占 50%(含继承份额 26.53%)。东、西厢房建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李阳宇、林悦各占 50% 份额。
(二)相关主张及证据分析
离婚协议效力:林悦主张 2020 年与李阳宇签订的离婚协议表明李阳宇收到 5 万元后与房屋无关,但该协议因违法无效,且林悦无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所以该协议不能排除李阳宇的房屋分割权。
建房出资与债务约定:林悦和苏晓霞称建房由苏晓霞出资、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林悦承担,以此主张房屋归自己。但在未明确约定房屋归属情况下,出资及债务约定不影响李阳宇作为财产共有人权利。且建房时仅林悦有院内农业户籍,苏晓霞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其出资不改变房屋权属。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律师全面收集了婚姻登记、房屋建造相关证据,如结婚证、离婚证、建房过程参与证据等,形成有力证据链,证明李阳宇对房屋的共有权。在类似案件中,要注重收集能体现当事人对房屋贡献、房屋权属变更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关联紧密。
(二)法律适用与解释
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详细阐释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契合点,明确房屋权属认定及分割依据,为法官裁判提供清晰指引。
(三)庭审策略与技巧
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突出李阳宇对房屋的贡献及权利依据,针对对方观点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如指出离婚协议无效、对方对建房出资及房屋权属关系理解错误等,引导法官关注案件核心,增强说服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