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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剖析:拆迁按面积回迁,部分安置人户口分配主张的法院裁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徐霞、林悦。林国强(已逝)与苏慧珍(已逝)系夫妻,育有长子林峰、长女林瑶。徐霞是林峰的妻子,林悦是林峰的长女,文宇是林瑶的长子。林国强、苏慧珍、徐霞、林悦、林瑶、林峰、文宇七人户口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处,为共同家庭成员。

(二)房屋背景

2009 年 10 月 30 日,因甲公司开发建设某住宅项目,需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处的房屋进行拆迁。林国强代表七人与甲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确认该地址现有户籍人口 7 人,应安置人口 7 人,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拆 1 平方米置换 1.4 平米,无偿获得置换房屋面积 28.36 平米,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按人均 25 平方米(超出面积≤人均 45 平方米的部分),按 1.5 万元 / 平方米结算。回购房屋为四居室(建筑面积 118.64 平方米)和一居室(建筑面积 51.6 平方米),回购建筑面积共计 170.24 平方米。

(三)案件进程

徐霞、林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每人享受建筑面积 25 平方米安置优惠购房面积补偿款各 218.88 万元(按市场价值 9 万 / 平计算)。他们称作为家庭共同成员,享有拆迁补偿权益,但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处置拆迁回购房并占有拆迁周转金。被告林瑶、林峰、文宇辩称不同意原告主张,称此次拆迁并非按户口安置,二原告在拆迁前未居住在拆迁房屋内,拆迁利益不涉及二原告。

法院审理查明,林国强于 2011 年 10 月 23 日去世,苏慧珍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去世。林国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后,相关房屋的继承经过公证,最终由林瑶继承。甲公司表示涉案拆迁回购协议并非以户口落户获得拆迁安置,人均 25 平方米是购买安置房屋分段优惠价格的依据,而非确定被拆迁人及面积的依据。各方均表示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且一居室已出售给案外人。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徐霞、林悦请求被告给付每人 25 平方米安置优惠购房面积补偿款各 218.88 万元。

(二)被告诉求

被告林瑶、林峰、文宇不同意原告主张,认为拆迁利益与二原告无关。

(三)焦点总结

二原告是否有权获得每人 25 平方米安置优惠购房面积补偿款。

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及依据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驳回徐霞、林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拆迁安置对象认定: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为林国强,虽拆迁实施方案及协议中有关于人均 25 平方米的表述,但这只是拆迁安置对象购买安置房屋适用分段优惠价格的标准依据,并非直接确定安置补偿对象及面积的依据。

原告权益主张认定:原告基于人口因素主张补偿款,但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其诉求。原告称拆迁考虑人口因素且其应享有优惠购房指标补偿款,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拆迁相关证据

拆迁政策证据收集:被告方收集了甲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涉案拆迁回购协议并非以户口落户获得拆迁安置,人均 25 平方米是购买安置房屋分段优惠价格的依据,有力反驳了原告基于户口和人均面积主张补偿款的观点。

房屋继承证据收集:收集了房屋继承的公证书,证明涉案房屋经合法继承程序由林瑶继承,进一步说明原告对房屋及拆迁利益无直接关联,从产权归属角度巩固了自身立场。

(二)应对对方质疑

补偿款诉求质疑应对:针对原告提出的补偿款诉求,被告凭借拆迁政策证据,清晰指出原告对拆迁安置依据的误解,强调原告不符合获得补偿款的条件,有效应对原告质疑,维护自身权益。

居住情况质疑应对:对于原告可能提出的居住情况影响拆迁利益的质疑,被告提前准备好相关陈述,表明原告在拆迁前未居住在拆迁房屋内,进一步削弱原告主张拆迁利益的合理性。

(三)积极诉讼策略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被告明确指出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为林国强,原告与拆迁利益无直接关联,从法律关系层面直击原告诉求要害,引导法官正确审视案件性质,为胜诉奠定法律基础。

强调证据优势: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充分展示收集到的证据,如拆迁政策说明、房屋继承公证书等,突出证据优势,使法官更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增强自身观点的说服力,最终促使法官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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