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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葛:母亲去世后父亲赠与继母房产,子女起诉判决其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1

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宇轩、陈宇泽、陈嘉萱。陈景辉与苏静雯原系夫妻,1962 年 9 月 28 日生育大儿子陈宇轩,1966 年生育小儿子陈宇泽,1970 年 4 月 10 日生育女儿陈嘉萱 。2005 年 6 月 25 日苏静雯死亡,2005 年 7 月 12 日注销户口。2006 年 9 月 22 日,陈景辉与陈丽琳再婚。

(二)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于 2003 年 3 月 2 日,由陈景辉使用其与苏静雯的工龄,从甲公司购买,登记在陈景辉名下。该房屋购买时享受了苏静雯工龄折扣。

(三)案件进程

陈宇轩、陈宇泽、陈嘉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陈景辉与陈丽琳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签署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无效,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景辉一人名下,并由陈景辉、陈丽琳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原告称一号房屋是陈景辉与苏静雯的夫妻共同财产,苏静雯去世后,他们与陈景辉对房屋共同共有,陈景辉未经同意与陈丽琳恶意串通签署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陈景辉辩称与陈丽琳感情好,陈丽琳对自己照顾有加,因陈丽琳要求添加名字,自己在看不清的情况下签了协议,但明确表示陈丽琳只有居住权。陈丽琳辩称陈景辉自愿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认为陈景辉有权处分其个人份额,还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查明,苏静雯去世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除陈宇轩、陈宇泽、陈嘉萱和陈景辉外,无其他人。2006 年陈景辉与陈丽琳再婚,婚前双方签署了《婚前协议》,约定一号房屋产权归属及使用权等问题。目前一号房屋面临拆迁,已交付拆迁公司,进行了选房但未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宇轩、陈宇泽、陈嘉萱请求确认陈景辉与陈丽琳签署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无效,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景辉一人名下,由陈景辉、陈丽琳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景辉称因陈丽琳要求且自己看不清才签协议,陈丽琳只有居住权;被告陈丽琳认为陈景辉自愿登记,其有权处分个人份额,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三)焦点总结

陈景辉与陈丽琳签署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应如何登记,即是否应恢复至陈景辉一人名下。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三、裁判结果

确认陈景辉、陈丽琳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签署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无效。

陈景辉、陈丽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景辉一人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处分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产权性质认定:一号房屋在陈景辉与苏静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使用了苏静雯工龄享受折扣,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苏静雯去世后未分割遗产,各继承人对房屋共有。

协议有效性认定:陈景辉与陈丽琳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房屋权属情况,在未取得苏静雯其他继承人同意下签订协议,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权益,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且未获追认,协议无效。

诉讼时效认定:因协议无效属自始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陈丽琳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产权相关证据

婚姻及购房证据收集:原告收集了陈景辉与苏静雯的婚姻证明,明确购房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同时获取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证明购房时使用了苏静雯工龄享受折扣,有力证明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后续主张权益奠定基础。

继承关系证据收集:收集了苏静雯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确定苏静雯去世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范围,明确自身作为继承人对房屋的共有权利,从继承角度强化对房屋权益的主张。

(二)应对对方质疑

协议有效性质疑应对:针对被告关于协议有效的主张,原告依据房屋产权性质及共有人权利规定,指出陈景辉无权单独处分房屋,陈景辉与陈丽琳签署协议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构成恶意串通,有效反驳被告观点,维护协议无效的主张。

诉讼时效质疑应对:面对陈丽琳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协议无效自始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成功化解被告质疑,保障自身诉讼请求不受时效影响。

(三)合理主张诉求

明确诉求内容:原告清晰提出确认协议无效及恢复房屋登记的诉求,诉求具体明确,使法官能快速把握案件核心,在诉讼过程中保持清晰的主张方向。

配合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如实提供证据,回答询问,展现出良好的诉讼态度,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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