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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部分继承人失联公证遇阻,起诉让房屋继承成为可能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孙玉兰。被继承人李光辉于 2009 年 10 月 2 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孙玉兰、儿子李天宇、父亲李泽明。李泽明在 1963 年与李光辉母亲离婚后失联。

(二)遗产背景

李光辉于 1995 年 11 月 10 日受赠取得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产权人为李光辉。

(三)案件进程

孙玉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李光辉名下的一号房屋,称李光辉去世后,因李泽明下落不明,无法办理继承手续,且李光辉生前无遗嘱。李天宇同意依法分割,认为李泽明长期未与李光辉生活,未尽抚养义务,孙玉兰和自己应多分,同意孙玉兰继承房屋产权,由孙玉兰支付折价款。若李泽明有份额,同意其份额对价由孙玉兰保管,也同意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协商拍卖或变卖房屋。李泽明未到庭应诉。法院审理查明,李光辉于婚姻存续期间受赠房屋,未明确仅赠与个人,其母早亡。经查找无法核实李泽明身份信息。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 450.46 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孙玉兰请求依法分割李光辉名下一号房屋、甲公司账户资金及乙公司保单现金价值,由自己继承房屋产权并支付二被告折价款。

(二)被告诉求

被告李天宇同意依法分割,要求孙玉兰和自己多分,同意孙玉兰继承房屋并支付折价款;若李泽明有份额,同意其份额由孙玉兰保管,也同意协商处置房屋。被告李泽明未应诉。

(三)焦点总结

李光辉遗产如何依法分割。

李泽明下落不明情况下其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各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的具体比例。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光辉名下一号房屋由孙玉兰继承所有。

李泽明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孙玉兰代为保管。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知道有继承人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份额并确定保管人。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产性质认定:一号房屋系李光辉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未明确仅赠与个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光辉与孙玉兰各占 50% 份额,李光辉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人份额认定:李光辉死亡时法定继承人有孙玉兰、李天宇、李泽明。李泽明自李光辉未成年时离开,未抚养照顾,酌情少分。经查找无法联系李泽明,保留其遗产份额由孙玉兰保管。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遗产相关证据

房屋产权证据收集:原告孙玉兰收集了一号房屋的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档案,明确房屋系李光辉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后续主张房屋产权及分割奠定基础。

(二)争取有利份额

证明扶养情况:强调自己对李光辉的照顾,以及李泽明长期未与李光辉生活且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提供相关生活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使法院在分配遗产份额时酌情让自己和李天宇多分,增加自身应得遗产份额。

应对继承人失联问题:积极配合法院查找李泽明下落,在李泽明失联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保留其遗产份额并由自己保管,保障遗产分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维护自身及其他继承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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