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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讲述:母亲去世,父亲靠双方工龄买房售予亲属,子女起诉无效的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嘉萱、陈诗瑶。被继承人陈景辉与苏晓霞系夫妻,育有二女,即陈嘉萱、陈诗瑶 。苏晓霞于 1984 年 5 月 1 日去世,陈景辉后与周丽芳于 1990 年 1 月 10 日结婚。陈宇泽系周丽芳之子,为陈景辉继子。陈景辉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去世。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原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原系陈景辉所在单位分配住房,1998 年 6 月 1 日,陈景辉以自己及苏晓霞工龄优惠购买此房,后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陈景辉将一号房屋以 19696 元价格卖给陈宇泽。该房屋现登记在陈宇泽名下,性质为商品房。

(三)案件进程

陈嘉萱、陈诗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陈景辉与陈宇泽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陈宇泽、周丽芳承担。称一号房屋是陈景辉与苏晓霞夫妻共同财产,陈景辉卖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自己于 2023 年遗产继承纠纷诉讼中才得知房屋过户事实。陈宇泽、周丽芳辩称不同意诉求,称苏晓霞去世后权利消灭,房屋在其去世后取得,陈嘉萱、陈诗瑶以继承人身份起诉无依据,且二人未证明购房使用苏晓霞工龄,同时陈景辉 2016 年公证可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审理查明房屋购买、买卖及家庭人员关系等相关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嘉萱、陈诗瑶请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宇泽、周丽芳不同意诉求,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认定。

陈景辉与陈宇泽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陈嘉萱、陈诗瑶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驳回陈诗瑶、陈嘉萱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产权认定:虽购房使用陈景辉和苏晓霞工龄,但苏晓霞去世后无法成为缔约主体,不具备获得房屋物权法律关系基础。结合购房情况及苏晓霞死亡时间,认定房屋为陈景辉个人财产。

合同效力认定:陈景辉作为房屋完全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处分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其与陈宇泽签订合同并过户登记行为合法有效。陈嘉萱、陈诗瑶以陈景辉无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无真实买卖意思、恶意串通损害继承人利益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产权及当事人行为能力证据

房屋产权证据收集:收集房屋购买合同、房价计算表等证据,证明房屋购买时间在苏晓霞去世后,虽使用苏晓霞工龄但不影响房屋归陈景辉个人所有,为反驳原告产权主张提供关键证据。

当事人行为能力证据收集:获取陈景辉 2016 年公证材料,证明陈景辉在相关时间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力回击原告关于陈景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而合同无效的主张。

(二)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房屋产权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引导法官正确认定事实,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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