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周宇泽与吴思霞系夫妻,育有二女,长女周萱,次女周瑶 。
周宇泽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去世,吴思霞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本人去世。
(二)房产情况
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宇泽名下,该房屋由周宇泽原承租公房拆迁安置而来,1998 年周宇泽与吴思霞开始居住,2014 年 5 月 14 日取得产权,为周宇泽与吴思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主张及争议
周瑶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其支付被告份额折价款,继承后拥有房屋全部产权,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称自己婚后与家人一直住在父母同小区单元,对二老照顾较多,父母生前除原被告外无其他继承人。因父母未留遗嘱,涉诉房屋应由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自己有能力支付被告 200 万元折价款以彻底解决家庭纠纷。
周萱辩称,认可家庭亲属情况及死亡情况,但不同意周瑶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房屋市场总价应在 540 万元以上,若按二分之一分配,周瑶应支付 270 万元折价款。若房屋司法评估价值过低,只同意分配涉案房屋份额。还称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由自己承担,周瑶虽与父母同小区居住,但几乎未照看过被继承人,且自己丈夫和儿子均患有重大疾病,生活困难,希望法院酌情考虑。
经周瑶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乙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一号房屋在 2024 年 3 月 29 日的市场价值为 440.52 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支付被告份额折价款,继承后原告拥有房屋全部产权,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折价款金额,要求按更高金额支付折价款或仅分配房屋份额,强调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家庭困难。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及折价款金额的确定。
双方对父母赡养情况的认定及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宇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瑶继承。
原告周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周萱支付房屋折价款 220.26 万元。
如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过程中需要被告周萱配合,被告周萱应予以配合。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
(二)房屋权属及继承认定
一号房屋为周宇泽与吴思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1/2 份额。周宇泽死亡时,其 1/2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思霞、周瑶、周萱继承;吴思霞死亡时,其 1/2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周瑶、周萱继承。
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周瑶继承,周瑶支付周萱一半房屋折价款,法院尊重双方意愿。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了折价款金额。
(三)赡养情况及遗产分配
周萱虽称自己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且家庭困难,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遗产分配中应多分,法院按一般均等原则进行遗产分配。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的全面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如本案中,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据确定了遗产范围,评估报告确定了房屋价值从而明确折价款金额。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各类证据,包括房产证明、评估报告、赡养情况证明等,确保证据全面且能支撑诉求。
(二)法律条款的精准运用
深入理解民法典和继承法中关于继承开始时间、遗产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法律条款。在分析案件时,精准运用法律条款确定房屋权属和继承份额,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建议,在诉讼中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