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赵泽宇与孙晓萱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赵轩、赵琳、赵鹏 。赵泽宇于 1997 年 5 月 6 日去世,孙晓萱于 2003 年 4 月 4 日去世。赵泽宇、孙晓萱的父母均已去世。
(二)房产情况
2000 年 2 月 16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泽宇名下。该房屋系赵泽宇与孙晓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赵泽宇去世后未办理继承手续,孙晓萱去世后房屋一直由赵鹏居住使用。
(三)双方主张及争议
赵轩、赵琳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赵琳继承,赵琳分别给付赵轩、赵鹏相应折价款,本案诉讼费由赵鹏承担。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房屋未处理,近期商量一人继承房屋并给另外两方折价款,后赵鹏反悔,无法达成一致。
赵鹏辩称,房子是自己买的,给了父亲 1.5 万元(当时房款 3 万元),父亲口头说去世后房子留给自己,但无证据。赵鹏认可房屋为父亲财产,不同意分割,主张自己要房子但没钱补偿对方。
赵琳表示三人各应继承房屋 1/3 份额,自己要求继承房屋全部所有权并对赵轩和赵鹏折价补偿。赵轩认可赵琳主张。
关于房屋价值,双方同意摇号确定评估机构。涉案房屋评估价为 244.43 万元,各方均认可该报告。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令一号房屋由赵琳继承,赵琳分别给付赵轩、赵鹏相应折价款。
本案诉讼费由赵鹏承担。
(二)被告诉求
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虽认可房屋原属父亲财产,但称自己出资且父亲有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不同意分割,也无钱补偿对方。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及继承份额分配。
赵鹏主张的出资及口头遗嘱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由赵琳继承所有。
赵琳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分别向赵轩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814,766.7 元,向赵鹏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814,766.7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表明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指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等方法处理 。
(二)房屋权属及继承认定
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泽宇名下,属于赵泽宇与孙晓萱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泽宇和孙晓萱去世且未留遗嘱,应由法定继承人赵轩、赵琳、赵鹏各继承 1/3 份额。
赵鹏主张出资及父亲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遗产分割方式确定
赵鹏虽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称没钱补偿,其主张无法支持。
赵琳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对赵轩和赵鹏补偿,符合遗产分割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了补偿金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的重要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确定房屋权属和遗产分配的核心。如本案中,赵鹏因无法提供出资及口头遗嘱的证据,导致主张未被支持。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能证明房屋购买、出资、遗嘱等情况的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准确、完整,形成有效证据链。
(二)精准把握法律条款
深入理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继承开始时间、遗产范围界定、法定继承顺序、遗产分割原则等法律条款。在分析案件时,精准运用法律条款判断房屋权属,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份额,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建议,在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