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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子女对房屋贡献可扣除!代书遗嘱瑕疵无效后遗产如何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陈建国(2023 年 8 月 3 日去世)与林秀芳(2003 年 11 月 19 日去世)为夫妻,育有七名子女,分别是长女陈慧敏(2019 年 6 月 23 日去世)、次女陈雅萱、三女陈诗琳、四女陈梦瑶、五女陈婉晴(2009 年 4 月 9 日去世)、长子陈泽宇(2020 年 9 月 23 日去世)、次子陈宇辉 。陈慧敏之女为李悦,陈婉晴之女为张琳,陈婉晴之夫为张伟,陈泽宇之子为陈宇翰 。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房产:2021 年 3 月 5 日,陈建国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筑面积 95.31 平方米,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该房屋原为承租公房,其承租权是原胡同房屋承租权经甲公司拆迁安置所得,拆迁安置时考虑了陈宇翰的户籍及居住情况。后房改时,以陈建国名义购买,2020 年,陈宇辉、陈梦瑶、陈雅萱、陈诗琳、李悦、陈宇翰六户均摊支付了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拖欠物业费及相关办证费用。

财产:案例未提及除房屋外其他重要财产线索 。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陈宇辉、陈梦瑶向法院请求判决一号房屋由二人共同继承。理由是陈建国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留给他们。

被告回应:

陈雅萱、陈诗琳、李悦不同意诉求,怀疑遗嘱真实性,称陈建国立遗嘱时可能不清醒,因之前被陈泽宇打伤头部住院。还指出购房款是六家平摊,张琳未出资,应六家均分遗产。同时表示虽陈宇辉、陈梦瑶看望次数多,但费用均摊,不认可其多尽赡养义务。

陈宇翰不同意诉求,称自己是被拆迁人,应享有三分之一房产份额,剩余份额同意按遗产继承均分,且自己有居住权。对遗嘱真实性存疑,认为不能证明陈建国签字及当时精神身体状况,且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提及陈建国受伤情况,以及协商将自己名字写入房产相关事宜。此外,不认可陈宇辉、陈梦瑶多赡养应多分,称自家照顾陈建国更多。

张琳辩称,协商过程未被告知,对陈建国去世、买房、遗嘱等不知情。认为遗嘱模糊,即便真实,也没明确遗产全归陈宇辉、陈梦瑶。认可二人照顾多,主张多赡养多分配,但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也愿出办房产证钱,要求平分房产。

张伟认可张琳说法,称虽自身困难,但也对陈建国履行了赡养义务,如为墓碑出钱、在陈建国受骗时给予帮助等 。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原告证据:陈宇辉、陈梦瑶提交陈建国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现场录像光盘。遗嘱表明陈建国承租后办理产权的一号房屋,在其百年后所有权利由陈宇辉、陈梦瑶享有。被告方均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录像中陈建国可能被诱导,其受伤后身体和思维状态存疑,视频无完整代书过程等。

被告证据:

陈宇翰提交 2009 年 12 月 13 日家庭会议记录,显示参会人一致同意一号房屋属陈建国与陈宇翰共有,陈宇翰占三分之一。陈宇辉、陈梦瑶等部分被告认可签字,但称前提是陈宇翰照顾好老人,而实际他未做到,且记录未实质处分房产。

陈宇翰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 2023 年有人同意给其房产三分之一份额。陈宇辉、陈梦瑶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他部分被告也认可真实性,称因房产分配分歧才导致矛盾。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宇辉、陈梦瑶依据陈建国遗嘱,要求共同继承一号房屋 。

(二)被告诉求

部分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且对各自应得份额存在不同诉求,如陈宇翰认为自己作为被拆迁人有特殊权益 。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遗产范围界定,包括陈宇翰对房屋的贡献及权益认定。

陈建国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判断。

各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确定,涉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及特殊贡献考量 。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陈宇辉继承 12%,由陈梦瑶继承 12%,由陈雅萱继承 10%,由陈诗琳继承 10%,由李悦继承 10%,由陈宇翰继承、享有总计 40%,由张琳、张伟共同继承 6%。

驳回陈宇辉、陈梦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遗嘱证据: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从录像看,出具遗嘱时陈建国头部受伤住院不久,视频无其完整口述遗嘱过程,仅有代书人宣读遗嘱内容,陈建国回应简单。结合其年龄、受伤身体状况及不完整代书过程,法院未采纳该遗嘱。

房屋产权证据:一号房屋来源复杂,原系承租公房,经拆迁安置后由陈建国取得产权,拆迁安置考虑了陈宇翰因素,房改购房款由六户均摊。综合判断,房屋产权需综合多种因素确定,陈宇翰对房屋承租有贡献。

家庭会议及聊天记录证据:家庭会议记录虽有关于陈宇翰房屋份额约定,但因条件未达成,其证明力受限;聊天记录关于房屋份额讨论,也不足以改变法院综合判断 。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相关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规则、代位继承规定、遗产分配原则以及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等。

(三)遗产分配深度分析

房屋产权及遗产范围:一号房屋原为承租公房转化,购房使用陈建国工龄,属陈建国与林秀芳共同财产。且因拆迁安置考虑陈宇翰情况,其对房屋承租有贡献,故分割时先扣除陈宇翰贡献部分(酌定 30%),剩余部分作为陈建国与林秀芳遗产。

遗嘱有效性:因代书遗嘱不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完整记录代书过程等形式要件,法院未予采纳,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各继承人份额确定:考虑到陈梦瑶、陈宇辉在陈建国住院时照顾较多,酌情多分;张琳及张伟在陈建国去世后照顾少且未负担开支,酌情少分;其他继承人对陈建国遗产均分。对于林秀芳遗产,由全部继承人均分 。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收集要全面且注重细节。如本案遗嘱证据,不仅要关注内容,更要确保形式合法合规,完整记录遗嘱订立过程。同时,对于房屋产权相关证据,要梳理清晰房屋来源、出资、安置等各环节,形成有力证据链。

(二)法律精准运用

熟悉并精准运用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关键。明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不同情形适用条件,以及遗产分配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才能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合理主张权益。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遗产继承纠纷常涉及复杂家庭关系和众多细节。要关注被继承人身体、精神状况,各继承人赡养情况、对家庭财产贡献等。本案中陈建国受伤情况、各继承人照顾老人表现及对购房出资等细节,都对遗产分配产生重要影响,需综合权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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