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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长子)、周芳(次女)
被告:周强(幼子)、王云(长媳,周明配偶)
被继承人:
苏敏(母亲,2016 年去世),配偶早逝,育有子女周明、周芳、周强。
案件背景
苏敏去世后遗留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苏敏名下),原告周明、周芳主张法定继承均分遗产,被告周强抗辩称购房时自己实际出资且长期赡养母亲,应多分遗产(占 55% 份额),双方因房屋权属、赡养义务及遗产分割比例产生争议。
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系苏敏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登记在苏敏名下,购房时折算已故配偶工龄,被告持有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原件。
被告主张购房款由其支付,且分房时因年龄符合政策应占部分份额,但未提交书面代持或共有协议。
赡养情况:
被告与苏敏长期共同居住,提交保姆雇佣记录、医疗票据、证人证言(配偶及邻居证明其照顾母亲起居、处理后事)。
原告提交病历证明曾陪同就医,但未提供持续赡养证据。
二、争议焦点
房屋是否属于苏敏个人遗产
原告主张:房屋登记在苏敏名下,属其个人财产,被告仅因共同居住持有购房材料,不影响物权归属。
被告抗辩:购房款由其实际支付,分房时因年龄政策应占份额,房屋应为苏敏与被告共有,并非全部遗产。
赡养义务对遗产分割的影响
原告主张:各子女均尽赡养义务,应均分遗产;被告配偶的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
被告抗辩: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顾责任(如陪诊、雇佣保姆、处理失禁等),符合 “多分遗产” 条件。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法律认定
登记效力优先:根据《民法典》第 209 条,房屋登记在苏敏名下,被告虽持有购房材料,但无证据证明代持或共有关系,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认定为苏敏个人遗产。
分房政策的关联性:被告援引的分房政策仅影响购房资格,不直接产生共有权,且购房合同主体为苏敏,被告未被列为共有人,无权主张房屋份额。
(二)赡养义务的举证与份额调整
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
被告与苏敏共同居住,提交保姆合同、医疗票据、邻居证言(非利害关系人),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持续照料(如 2014 年卧床后全程护理)。
原告仅提交偶发陪诊记录,未证明长期赡养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规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主要义务者可多分,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继承 55% 份额符合司法实践。
四、裁判结果
房屋份额分割:
被告周强继承 55% 份额,原告周明、周芳及第三人王云各继承 15% 份额。
五、案件启示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决定性
仅凭出资或居住事实无法对抗登记效力,主张共有需提供书面协议或明确意思表示(如购房合同列名共有人)。
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
主张 “多分遗产” 需提供持续照料证据(如医疗记录、保姆合同、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单纯共同居住不足以证明尽主要义务。
家庭共有财产的风险防范
家庭成员共同购房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产权比例,避免因登记瑕疵引发继承争议。
实务建议:赡养义务的履行需保留书面记录(如护理日志、费用票据),涉及房产共有可提前办理公证;继承纠纷中,优先通过调解明确份额,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