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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观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子平于2012年8月2日死亡注销户口,其去世时妻子为张显红,李子平与张显红自1995年10月起同居生活,于2002年5月4日登记结婚,李子平与张显红生女李旭。李毅与乔淑杰(原名李欣)系李子平与前妻赵××所生子女,李卓、李进系李子平与前妻张显玲所生子女。

李子平于2001年8月28日向孙振亭、张学慧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孙振亭、张学会现金共计捌万元,按月付利息共计每月壹仟贰佰元,每月28号按时给利息款,期限为壹年,借款人李子平(签名)”。后原告收到2个月利息款2400元,2003年李子平在借条上书写“已付两月利息,延期到2004年底”。后2005年12月25日,李子平在借条上写明“2006年6月底还清”。到期后,李子平仍未还款,其后自2007年1月13日至2012年3月20日,原告多次通知李子平还款,李子平未能还款,多次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2013年8月1日,张学慧与张显红通话录音记载,张显红表示“2008年小孙自己来过一次,给他一万元,2009年给了一6000元”,张学慧表示“是李子平按借条给的利息,承认给过16000元”。张显红电话中说“李子平还跟我说过,2004年他有一次从家拿2万块钱走,他说我得给张学慧去”,张学慧未认可。

2015年11月10日,房山区法院对李毅、李进、乔淑杰诉李旭、张显红、李卓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4房民初字第08276号判决书,该判决认为“良乡西潞园×××系李子平1996年购买,系李子平遗产,李子平生前立遗嘱将此房屋归李旭所有,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生前遗愿,该房产归李旭所有;李子平其他遗产,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毅、李进、乔淑杰、李旭、李卓、张显红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李子平建设经营××村村西原六队场院,建设的厂房、设备等,发生在张显红与李子平同居期间和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应当认定为张显红、李子平夫妻共同财产,期间李子平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张显红、李子平夫妻共同债务,张显红取得厂房、设备、林木被拆除的财产损失,并已经偿还部分共同债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张显红已经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损失得款,则应当分割一半作为李子平的遗产进行分割,由各法定继承人继承。关于李毅居住的位于房山区石楼镇××村南区的房屋是否属于李子平的遗产,双方存在争议,张显红要求按照遗产分割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结果为“张显红给付李毅、李进、乔淑杰每人各12731.58元,房山区良乡西潞园××归李旭继承”。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房山区石楼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张显红出具的结婚证、户口本、李旭的出生证明、乔淑杰提交的周口店派出所的身份证明、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2014房民初字第8276号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所欠借款。李子平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其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李子平生前债务应有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关于借款本金数额,李毅辩称原告领过款,并出示了2001年的支出凭单复印件,但是欠条上直到2012年3月20日李子平多次签字确认并未更改本金数额,且两次支出凭单金额均为1200元,借条上记载的“已付两月利息”对应,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张显红辩称已经向原告偿还本金36000元,并提交了与张学慧通话录音,该录音中张学慧认可收到16000元但认为是利息,从录音内容看,16000元包括2008年1万元和2009年6000元,李子平在借条中2008年、2009年均进行签字确认,但均未变更本金数额,说明李子平认可上述16000元是利息,至于张显红主张的偿还20000元,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李子平出具借条时承诺利息为每月12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范围,关于利息计算的期间,因李子平在借条中写明期限一年,后又加注已付两月利息延期到2004年底、2006年6月底还清。故本院对2001年8月28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每月1200元,并应扣除李子平已经支付的利息2400元。对2006年7月自2014年3月期间,李子平多次在借条上签字,视为不定期借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顺延计算,原告认可李子平给付2008年、2009年给付利息16000元,应扣除该期间已付利息16000元。以上尚欠利息合计162800元,本息共计242800元。

关于各被告承担债务的份额,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案中,根据继承纠纷的判决结果,李旭通过遗嘱继承取得遗产良乡西潞园房屋,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六继承人平均分配,每人继承份额12731.58元。原告本息共计242800元,应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76389.48元(12731.58*6)偿还债务,其余166410.52元由遗嘱继承的遗产内偿还。原告主张由李旭在房产价值范围内偿还216200元,不足部分由李毅、李进、乔淑杰各承担不足部分的三分之一,该诉求与上述法律不符,本院针对该诉讼请求,认为李毅、李进、乔淑杰以其法定继承遗产份额12731.58元承担偿还责任,李旭在遗嘱继承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166410.52元。

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显红对2612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显红辩称借条发生时间为2001年,而张显红与李子平系2002年登记结婚,根据继承纠纷的判决书,认定1995年10月李子平与张显红同居生活,李子平1994年前后开始租赁××村原六队场院用于生产经营,继承判决书对李子平建设经营的厂房、设备认为发生在张显红和李子平同居期间和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子平向原告借款发生于其与张显红同居期间,其后直至2012年李子平多次对借条进行确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显红应对借款本息242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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