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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父母遗嘱房产拆迁后遗嘱无效,安置房法定继承要点梳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林悦琳、林晓萱、林雅瑶。被告为林婉琴。林建国与李芳为夫妻,林建国系再婚,林婉琴是林建国与前妻所生女儿,林建国和李芳育有二女,即林悦琳、林晓萱。林建国于 2008 年 5 月去世 。

(二)房产背景

1998 年,李芳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协议显示,在册及应安置人口 4 人,包括李芳、林雅瑶、林建国、林悦琳。原居住房屋 5 间被拆迁后,安置了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2006 年,李芳与甲公司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分别购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2007 年,这两套房屋登记至李芳名下 。

(三)案件进程

林悦琳、林晓萱、林雅瑶共同起诉,请求判令三人各享有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她们称林建国生前因林婉琴结婚后对其和李芳态度恶劣,1993 年林建国写下不认林婉琴的字条,且自 1992 年起双方断了联系。林建国自 2002 年身体不佳,医疗费用由三原告支付,2006 年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也是由林悦琳和林晓萱支付。三原告认为林婉琴未尽赡养义务,涉案房屋应由她们继承。

林婉琴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认为林建国之前所立遗嘱涉及房屋已拆迁,新购涉案房屋是林建国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国未重新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各方亲属关系、房屋拆迁及购买登记情况等事实。双方确认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总价值 400 万元。三原告提交林建国字条、起诉书、生活照、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明林婉琴未尽赡养义务。林婉琴对这些证据真实性不认可。林建国 1994 年曾立遗嘱,将原居住房屋中自己份额留给林悦琳和林晓萱,该遗嘱经公证,但因原房屋拆迁,林婉琴认为遗嘱被撤销 。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各享有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诉求

按法定继承分割包括涉案房屋及某经济合作社股份等全部遗产。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权属认定,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林建国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

林建国 1994 年所立遗嘱是否因房屋拆迁而撤销,涉案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林婉琴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有何影响。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归林悦琳、林晓萱、林雅瑶按份共有,三人各享有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林悦琳、林晓萱、林雅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林婉琴折价补偿款 41667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明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确定继承办理顺序;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第二十六条指出家庭共有财产中遗产分割方式;第二十九条说明遗产分割方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因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适用当时法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判断遗嘱是否因被继承人行为而撤销。这些条款用于判定本案遗产继承相关问题。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嘱效力认定:林建国 1994 年所立遗嘱涉及的房屋在 1998 年拆迁,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行为使遗嘱处分财产灭失,遗嘱视为被撤销。所以涉案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不能依据该遗嘱继承。

房屋权属认定:拆迁协议表明,拆迁时应安置人口包括三原告和林建国,所以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三原告称购房款由林悦琳和林晓萱支付,但未举证,法院未采纳。综合判定,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属于林建国遗产。

遗产分配认定:林建国生前未针对涉案房屋留遗嘱,按法定继承。结合三原告与林建国共同生活及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事实,法院判决遗产分割时对三原告适当多分。最终确定房屋归三原告按份共有,由三原告给林婉琴折价补偿款。关于某经济合作社股份,法院根据遗产分割原则处理(因未明确具体判决内容,仅表明按原则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购买及家庭关系证据

房屋购买证据收集:收集房屋拆迁协议、买卖合同、产权证书、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如本案中,收集拆迁协议明确安置人口及房屋来源,收集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证书确定房屋购买及权属登记情况,为确定房屋权属和遗产范围提供关键证据。证据要真实、完整且能形成证据链。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结婚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本案通过这些证据确定家庭成员关系、继承顺序及各继承人身份,明确遗产继承主体和时间节点,是遗产继承案件基础。同时,收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据,如林建国与林婉琴关系恶化的字条等,对遗产分配有重要影响。

(二)应对被告关于遗产分配的诉求

遗嘱效力争议应对:面对被告对遗嘱效力的不同观点,原告应从遗嘱订立背景、被继承人真实意愿、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如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原遗嘱有效,但法院依据房屋拆迁事实认定遗嘱被撤销。原告应提前预判类似情况,若对遗嘱撤销有异议,可收集被继承人其他关于遗产分配的意思表示等证据进行反驳。

房屋权属争议应对:原告应依据拆迁协议、家庭实际情况等证据,说明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的理由。强调拆迁安置时原告作为安置人口对房屋取得的贡献。若被告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对被告证据进行质证,找出漏洞,如被告对购房款出资等方面证据不足时,可加以强调。

遗产份额争议应对:依据法律规定和赡养事实,阐述自身应多分遗产的理由。如本案中,三原告与林建国共同生活且尽扶养义务较多,可收集医疗费用支付凭证、陪伴照顾记录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不合理的遗产份额主张,从被告未尽赡养义务、家庭贡献少等方面进行反驳。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系统阐述遗产继承相关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遗产分配方式。详细解读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例如,在阐述遗产范围时,分析法律对家庭共有财产中遗产的界定及本案房屋情况;在阐述继承顺序和份额时,结合各继承人情况说明法定继承原则的适用及对尽扶养义务较多继承人多分的规定。

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主动提供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内部关于房屋分配的讨论记录、被继承人生活习惯、经济往来凭证等。在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如实、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夸大,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林建国生前对家庭财产分配的态度等信息,助力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获得有利判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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