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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母亲遗产房屋遗嘱无效后,法院分配份额的关键要点梳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周宇轩。被告为周婉晴、周雅瑶、周若珊、周思瑜、吴雅丽、陈晨。周宇轩与周婉晴、周若珊、周雅瑶、周思瑜系兄弟姐妹,他们的父母为周宏宇和董莉。周宏宇于 1992 年去世,董莉于 2021 年去世。周若珊、周雅瑶为周泽宇子女,周泽宇已于 2018 年去世,吴雅丽为周泽宇前妻,陈晨为周泽宇现任妻子,周思瑜为周泽宇与陈晨之子。周若珊存在智力残疾,吴雅丽为其监护人 。

(二)房产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原系公房,1993 年购买转为房改房,登记在周宏宇名下,但购房时周宏宇已去世。购房款支付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存在争议,部分被告称由周泽宇出资办理,原告称董莉曾表示用周宏宇抚恤金支付。

(三)案件进程

周宇轩起诉至法院,请求对一号房屋进行法定继承,由取得所有权的继承人按房屋评估价(316.61 万元)给付其三分之一份额折价款(1055366 元);若无法给付,则要求拍卖房屋按份额继承价款;若各方均不同意给折款,则要求分割份额并变卖房产分款。周宇轩称父母去世后,就房屋所有权与被告协商未果。

周婉晴未答辩。吴雅丽、周若珊、周雅瑶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及承担评估费,称房屋有周若珊、周雅瑶份额,周雅瑶有居住权,不认可董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陈晨、周思瑜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称房屋是董莉个人财产,虽购房用了周宏宇工龄优惠,但该优惠对应财产价值部分属周宏宇遗产,董莉生前立遗嘱将房屋指定给周思瑜继承,周雅瑶有居住权,周思瑜已接受遗赠;即便董莉遗嘱无效,还有周泽宇遗嘱,周思瑜也能继承。周思瑜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继承,周雅瑶有永久居住权。

法院审理中,查明各方亲属关系、房屋购买手续、出资争议等情况。周宇轩申请房屋现值评估,评估价为 316.61 万元。陈晨、周思瑜提供两份关键遗嘱:董莉的代书遗嘱表明房子归周思瑜,周雅瑶有居住权;周泽宇的代书遗嘱也提到一号房屋归周思瑜,周雅瑶有居住权,周思瑜要照顾周雅瑶和周若珊。不过,两份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庭审中均引发激烈争议。各方就房屋分割、继承方式、居住权等问题各执一词。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对一号房屋法定继承,取得所有权继承人给付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房屋按份额继承价款。

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费。

(二)被告诉求

陈晨、周思瑜主张按遗嘱继承,房屋归周思瑜,周雅瑶有居住权;吴雅丽、周若珊、周雅瑶主张按法定继承,不同意承担评估费;周婉晴未表明诉求。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出资认定。

董莉和周泽宇遗嘱的效力认定。

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以及各继承人份额如何确定。

周雅瑶居住权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 30% 份额由周宇轩继承,30% 份额由周婉晴继承,10% 份额由周雅瑶继承,10% 份额由周思瑜继承,18.65% 份额由周若珊继承,1.35% 份额归吴雅丽所有。

驳回周宇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房屋虽登记在周宏宇名下,但购买时其已去世。陈晨、周思瑜称周泽宇出资无充分证据。因董莉自房改前就居住直至去世,认定其为实际购买人和所有权人。周宏宇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作为其遗产。

遗嘱效力认定:董莉遗嘱为代书遗嘱,存在遗嘱人未亲笔签字、对遗嘱内容是否其真实意思有争议等问题,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认定无效。周泽宇遗嘱虽形式符合规定,但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周若珊保留必要份额,且处分董莉财产部分无效。

继承方式及份额确定:周宏宇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其继承人有董莉、周泽宇、周宇轩、周婉晴。周泽宇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继承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董莉无有效遗嘱,其继承人有周宇轩、周婉晴及周泽宇的代位继承人周若珊、周雅瑶、周思瑜。考虑周若珊特殊情况,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各方均同意按份额分割房屋所有权,法院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各继承人份额。

居住权认定:因董莉、周泽宇遗嘱涉及居住权部分无效,周雅瑶基于遗嘱主张居住权,法院未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购买及家庭关系证据

房屋购买证据收集:收集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协议、房价计算表、付款票据、房改政策文件等。如本案中,原告收集一号房屋从公房到房改房的系列文件,证明房屋购买过程、出资争议及与房改政策关联。这些证据对确定房屋权属至关重要,需保证真实完整。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结婚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残疾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顺序及特殊继承人情况。本案中,通过这些证据确定周宏宇和董莉的继承人范围,为遗产分配提供基础。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清晰准确的家庭关系证据是关键。

(二)应对被告关于遗产分配的诉求

房屋权属争议应对:面对被告对房屋权属和出资的异议,原告应依据购房手续、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说明房屋实际归属。详细解释房改政策中关于产权确定的规定,要求被告提供反证。若被告无法提供,强调自身主张合理性。

遗嘱效力争议应对:针对被告提出的遗嘱效力问题,原告应梳理遗嘱订立过程,提供遗嘱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如代书人、见证人资格及证言矛盾之处。从遗嘱形式和实质要件角度,说明遗嘱无效理由,争取法官认可。

继承方式及份额争议应对:当被告对继承方式和份额有不同意见时,原告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家庭实际情况,阐述法定继承的合理性。对于被告提出的特殊情况,如尽赡养义务等,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若证据不足,强调按一般原则分配遗产。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系统阐述遗产继承相关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遗产分配方式。详细解读继承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例如,在阐述遗嘱效力时,深入分析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在阐述继承顺序和份额时,分析各继承人的权利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主动提供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内部关于房屋和遗产的沟通记录、被继承人生活习惯、经济往来凭证等。在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如实、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夸大,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董莉生前对房屋分配的态度等信息,助力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获得有利判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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