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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过世后,是否应该按遗嘱内容办理手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马飞扬诉称:我母亲杨艳于2008年2月28日去世,父亲马宁桂于2014年3月9日去世。杨艳、马宁桂共生育有三子,长子为原告马飞扬、次子为被告马凯、三子为被告马阳。父母去世后,留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北里甲7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一处。此房产在父母在世时经大兴区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由我继承。但是被告马凯拒绝配合我对该房屋进行过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北里甲7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由我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凯、被告马阳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杨艳、马宁桂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子,分别系长子原告马飞扬、次子被告马凯、三子被告马阳。杨艳、马宁桂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北里甲7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屋一套。2008年2月28日杨艳去世,2014年3月9日马宁桂去世。2006年10月18日,杨艳、马宁桂经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公证,分别做出遗嘱: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为财产发生家庭纠纷,对属于我的财产做出如下处理,一、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北里甲7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是我和妻子杨艳(丈夫马宁桂)的共有财产,此房产未曾分割,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我死后遗留给我的长子马飞扬;二、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份额,我死后遗留给我的长子马飞扬。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公证书等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凯、被告马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杨艳、马宁桂经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所做出的遗嘱内容合法有效。杨艳、马宁桂去世后,理应按遗嘱内容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故对于原告马飞扬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北里甲7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北里甲7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屋一套归原告马飞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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