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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书遗嘱的效力存在异议怎么解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国标、常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坐落于北京市××号住房中的75%的份额由李国标单独继承,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李江与徐梅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生有长子李俊、次子李佳、三子李辉俊、四子李国标、长女李艳、次女李雅。李江、徐梅夫妇共同拥有北京市××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2002年4月23日徐梅病故,对徐梅之遗产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确定并经公证证明由李江、李国标共同继承。2013年4月17日被继承人李江立下遗嘱,将其拥有的××房屋75%的份额由二原告共同继承。2015年11月21日李江病故。现二原告欲继承××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但李辉俊以种种理由拒不配合。

被告辩称

被告李俊、李佳、李艳、李雅辩称,同意××房屋属于父亲75%的份额中,其中的六分之五给李国标,但是75%份额中的六分之一要归李辉俊所有,同时李国标给李艳、李雅每人各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

被告李辉俊辩称,要求父亲75%的份额中的六分之一的份额由自己所有。自己身体不好,家庭困难,父亲的遗嘱不认可,认为这份遗嘱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而且当时自己不在场。同时,认可李俊、李佳、李艳、李雅提出的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梅与李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子李俊、次子李佳、三子李辉俊、四子李国标、长女李艳、次女李雅。××房屋原系徐梅、李江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4月23日徐梅死亡,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于2002年12月18日出具《公证书》,载明:“……现其子女李俊、李佳、李辉俊、李艳、李雅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故上述属于死者徐素霞所遗房产份额,由其夫李江、其子李国标共同继承。”后李江、李辉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江,共有权人为李国标,共有权人所占份额25%。产权登记地址为××。

李国标与常青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1日李江死亡。庭审中,李国标、常青出具李江2013年4月17日所立代书遗嘱,遗嘱显示“曾于一九九八年秋,我的全家共同商定有关我和我老伴徐梅(已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去世)养老及房产继承等事宜,一致认同今后谁一直照顾我们到临终,我们就将房产权给谁。时过十五年,我的四子李国标和妻子常青一直精心地照顾我们,我很满意。同时,我百年之后,愿意将丰台区××号本人的房产权(建筑面积:69.50平方米的份额75%)由李国标和常青独自继承。”落款处显示:立遗嘱人李江,代书人王海波,见证人王海波、高佳凯。李俊、李佳对上述遗嘱表示认可,李艳、李雅、李辉俊不认可上述遗嘱,认为非李江真实意思。

另查,李辉俊系肢体残疾,无业,其妻子高希、儿子李海福亦无业。

再查,庭审中,李俊、李佳、李艳、李雅提出,如××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李江75%的份额中的六分之一由李辉俊继承,同时李国标给付李艳、李雅每人各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其四人同意将508房屋75%份额中的剩余六分之五由李国标继承,归李国标所有。李国标、常青表示如房屋归李国标所有,其愿意将75%份额中的六分之一由李辉俊继承、归李辉俊所有,同时给付李艳、李雅每人各5万元房屋补偿。经庭后询问李辉俊,李辉俊亦表示同意上述方案。

本院认为:被告李辉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虽李国标、常青提出李江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但原被告双方对遗嘱的效力存在异议。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将被继承人李江××房屋75%份额中的六分之一归李辉俊继承、归其所有,六分之五归李国标继承、归其所有,同时李国标支付李艳、李雅每人各五万元的房屋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视为原被告就××房屋的继承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江75%的份额其中的六分之一归李辉俊继承、归其所有,其中的六分之五份额归李国标继承、归其所有,李俊、李佳、李艳、李雅、李国标、李辉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李国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艳、李雅房屋补偿款每人各5万元;

三、驳回李国标、常青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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