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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律师——夫妻婚内一方出售婚前房屋,婚内买房,属于夫妻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1-2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女士张先生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张先生负担。

事实与理由:陈女士张先生2012年在网上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陈女士2020年1月起诉离婚,现已超六个月,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破裂,婚姻基础已不存在,故再次诉至法院,双方婚后购买位于朝阳区一号房屋一套,应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是张先生婚前个人的房产出售后借用陈女士名义购买,系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查明

陈女士张先生2013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9月张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朝阳区A号房屋出售,房屋价款2085000元。

2013年9月24日,陈女士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价款1968000元,2016年2月,一号房屋登记至陈女士名下。

陈女士主张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平分。张先生主张一号房屋的购房款系张先生婚前个人房屋出售所得房款支付,故该房屋系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所得,应系张先生个人财产。陈女士主张其对一号房屋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于2015年取现存入张先生账户,其中16.8万元用于支付一号房屋尾款,其余用于房屋装修。张先生陈女士该主张不认可。

双方就一号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经陈女士申请,对一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1795600元。双方均认可评估报告。

另查,一号房屋现由张先生居住使用。

庭审中,陈女士张先生均表示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均不要求法院分割和处理,除上述一号房屋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另,双方均表示,如要分割一号房屋,则均同意一号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给付陈女士折价款。

再查,2020年1月6日,陈女士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后撤诉。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

二、登记在原告陈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张先生所有,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女士房屋折价款55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良好的感情是婚姻维系的基础。陈女士张先生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均表示除一号房屋外,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一号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张先生主张一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一号房屋一直由张先生居住使用,且双方均同意如分割一号房屋,则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故一号房屋的分割以房屋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给付陈女士折价款为宜,关于折价款金额,考虑双方对于一号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结婚时间、参照双方确认的房屋现值,法院酌情判令张先生给付陈女士房屋折价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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