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君立即腾退北京市朝阳区Y号房屋(以下简称Y号房屋)并将房屋腾空返还给我;2、判令孙某君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支付自2014年5月19日至实际交还房屋期间的租金。
事实和理由:我于2014年5月19日取得Y号房屋所有权,我与孙某君系姐妹关系。孙某君自2014年5月19日至今一直占有使用房屋或出租给他人,我多次要求其腾退交还房屋,孙某君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孙某君辩称:不同意孙某玲的诉讼请求,孙某玲所述不属实。Y号房屋系2003年由我配偶林先生购买,登记在林先生名下。2011年因我家庭需要再次购房,为取得购房资质暂时将房屋过户至母亲宋女士名下。2014年宋女士为出售名下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避免高额个人所得税,故听从中介公司建议将Y号房屋过户至孙某玲名下。当时卖房事宜全部由我办理,Y号房屋与一号房屋同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Y号房屋虽然通过赠与方式过户至孙某玲名下,但房屋实际权利人仍为我和林先生,房屋产权证在我手里,后来孙某玲通过挂失方式重新办理了产权证。
Y号房屋一直由宋女士和孙先生居住,孙某玲曾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要求租住Y号房屋,并且同意每月支付租金,足以证明其并非房屋实际权利人。
法院查明
孙某玲与孙某君系姐妹关系,双方之母系宋女士、双方之父系孙先生。孙某君与林先生系夫妻关系。
2003年4月9日,林先生与北京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房地产卖契》以413472元购买Y号房屋,Y号房屋登记在林先生名下。2011年9月8日,林先生与宋女士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501房屋转移登记至宋女士名下。2014年4月24日,宋女士与孙某玲经公证签署《赠与合同》将Y号房屋赠与孙某玲。2014年5月19日,Y号房屋登记至尚朝辉名下,建筑面积94.4平方米。
庭审中,孙某玲表示此前Y号房屋由宋女士、孙先生居住,于2014年5月起对外出租,租金收益由孙某君持有,对于房屋目前居住使用情况不了解,但即便他人居住亦经过孙某君同意,故要求孙某君交还房屋,并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支付房屋租金。
对此,孙某君表示Y号房屋系配偶林先生购买,2011年为取得购房资质以买卖名义将房屋过户至母亲宋女士名下,2014年宋女士为出售房屋避免高额税费以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至尚朝辉名下。Y号房屋自2003年购买后由孙某君与宋女士、孙先生居住,产权变更至孙某玲名下后由宋女士、孙先生居住,孙先生因病在国外治疗期间,Y号房屋曾短暂出租,宋女士、孙先生于2022年5月回国后居住至今。孙某君认为Y号房屋实际权利人系林先生,不同意孙某玲的腾房及租金主张,就此提交《房屋委托管理协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涉房缴费票据、谈话录音、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为证。
经查,2021年宋女士、孙先生以孙某玲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撤销宋女士、孙先生对孙某玲Y号房屋的赠与。本院于判决驳回宋女士、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宋女士、孙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本案审理同期,林先生以孙某玲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Y号房屋归林先生所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可知,Y号房屋原系孙某君之夫林先生签约购买,经由林先生转移登记至孙某君之母宋女士名下,再由宋女士转移至孙某君姐姐孙某玲名下,在家庭成员之间历经多次产权流转。孙某君自购房之初一直占有控制Y号房屋,并负担相关涉房费用,孙某君对于房屋的占有使用源于居住习惯。Y号房屋产权虽然转移登记至孙某玲名下,但林先生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了诉讼,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现Y号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难以认定孙某君无权占有不动产,故法院对于孙某玲腾房及租金的诉讼请求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