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陈女士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时使用赵某鹏军(工)龄所享受的补贴款扣减的相应购房款的对应增值部分,赵某辉向我们支付折价款,其中向赵某杰支付2257780元,向林某兰、赵某霞共支付2257780元。
事实与理由:赵某鹏和陈女士系原配夫妻,二人生前共同生育三子,长子赵某杰,二子赵某辉,三子赵某鑫。赵某鹏于2006年去世,陈女士于2021年2月2日去世。赵某鑫与林某兰系原配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一女赵某霞,赵某鑫于2020年6月18日去世。赵某鹏生前系某单位正团职离职休养干部,陈女士为随军家属,无工作单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系赵某鹏单位分配给赵某鹏的专项住房。赵某鹏去世后,陈女士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上述房屋,购买时使用赵某鹏的军(工)龄折算并扣减了相应购房款。
2010年,陈女士在山西老家身患重病,2020年10月诊断为脑梗死、心律失常等多种重大疾病,有“言语不清、口角歪斜、言语不利、时有错语”等表达障碍。后赵某辉接陈女士到北京治疗。2020年10月14日,A号房屋以总价1000元的买卖合同形式过户到赵某辉名下。陈女士是文盲且身患重病不具有清晰、准确的言语表达能力,无法证明其知晓和理解房屋的价值、买卖的性质和后果,亦无法证明房屋买卖是陈女士真实意思表示。陈女士去世后,房屋应当法定继承,鉴于房屋过户至赵某辉名下已成既定事实,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求赵某辉支付房屋折价款。我们认为购房时使用赵某鹏军(工)龄折扣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相应增值价款即为房屋现价值,按照优惠后的购房款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比例计算,三分之一折价款应为2257780元。
被告辩称
赵某辉辩称,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无证据证明陈女士购买房屋时使用了赵某鹏的军龄,军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不能被继承分配。陈女士在赵某鹏去世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属于陈女士的个人财产,与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无关。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要求支付三分之一折价款于法无据。军龄优惠产生于赵某鹏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军龄构成一种财产性权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军龄优惠的二分之一应为陈女士所有,剩余二分之一应由陈女士及赵某杰,林某兰及赵某霞和赵某辉平分,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只能得到对应优惠的八分之一。
赵某鹏于2006年去世,陈女士于2013年左右购买房屋,如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认为陈女士购买涉房屋时使用了赵某鹏的军龄优惠,从而侵犯其继承权利,应当自2013年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陈女士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赵某杰、赵某辉、赵某鑫。赵某鹏于2006年8月15日死亡,陈女士于2021年2月2日死亡,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赵某鑫与林某兰系夫妻关系,赵某霞系二人独生女。赵某鑫于2020年6月18日死亡。
2010年12月31日,陈女士(乙方)与某单位(甲方)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陈女士选择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住房实际售价为205951.34元,使用住房补贴支付房款,余额111396.54元退给乙方,用于乙方个人住房消费。《售房信息一览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应付房款与住房补贴抵扣审批表》中“军休人员情况”一栏中记载,赵某鹏、正团职,住房补贴为317347.88元,住房补贴与应付购房款抵扣后个人结余金额111396.54元。
2013年9月25日,陈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坐落登记为海淀区A号(以下简称A号房屋)。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主张房屋虽为赵某鹏去世后购买,但全部购房款均来源于赵某鹏的住房补贴,故房屋现价值应由三子女均等继承。赵某辉对上述购房相关材料均予以认可,但认为房屋为陈女士的个人财产,购房时使用赵某鹏的军(工)龄折扣为15.85%,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所述的购房款或住房补贴与本案无关。
2020年10月14日,陈女士与赵某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将A号房屋变更登记至赵某辉名下。
赵某杰主张其对陈女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为此提交火车票24张,证明其自2006年起多次来京与陈女士长期共同生活。赵某辉对火车票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赵某杰来京主要是其本人医疗和务工需要,并非为了照顾陈女士,且与陈女士共同生活期间是有偿照顾。赵某杰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赵某辉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赵某杰在京期间,都是赵某辉带赵某鹏和陈女士就诊,另外陈女士有退休工资,足以负担自己的生活开销,无需赵某杰工作补贴。
赵某辉主张其对赵某鹏和陈女士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赵某杰、林某兰、赵某霞不予认可。
经评估房屋总价值为789.13万元。
裁判结果
赵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杰房屋折价款986412.5元,给付林某兰、赵某霞房屋折价款986412.5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赵某鑫在赵某鹏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其继承赵某鹏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林某兰及赵某霞,赵某鑫先于陈女士死亡,陈女士的遗产由赵某霞代位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鹏与陈女士在A号房屋中各自享有的财产范围,从而确定遗产范围。首先,A号房屋虽购买于赵某鹏死亡之后,但根据部队相关政策、《售房信息一览表》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应付房款与住房补贴抵扣审批表》等可以认定,房屋系分配给退休干部赵某鹏的,购房相关优惠政策亦根据赵某鹏生前的职级待遇、军(工)龄确定,故不应仅根据房屋购买时间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其次,按照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在购房时由所有单位直接付给售房单位或在购房款中抵扣,并列明了住房补贴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事实上,A号房屋购房款全部来源于赵某鹏的住房补贴,应视为其对购房的出资,而不仅仅是使用了军(工)龄优惠。综上,法院认为A号房屋应为赵某鹏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A号房屋的一半份额为赵某鹏的遗产,应由陈女士、赵某杰、赵某辉、赵某鑫继承。陈女士享有的房屋份额在其生前已经处分,本案中不予处理。
对于各方继承的遗产份额,赵某杰与赵某辉均主张己方对赵某鹏、陈女士夫妇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根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各方所尽义务的多寡,故法院对赵某杰、赵某辉要求多分的请求均不予支持。赵某鹏享有的房屋份额由赵某杰、赵某辉各继承八分之一,由林某兰和赵某霞继承八分之一。因A号房屋已变更登记至赵某辉名下,赵某杰、林某兰和赵某霞要求赵某辉按照房屋现价值向三人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