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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签署房屋合同并付款后卖方未按时过户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陈某鹏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陈某鹏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3.判令陈某鹏退还原告购房款149万元;4.判令陈某鹏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1万元;5.判令陈某鹏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判令孙某芝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6日,原告与陈某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T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向陈某鹏支付购房款200万元。由于拖欠第三方债务原因,陈某鹏至今未能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缴,陈某鹏也未将购房款退还原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陈某鹏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二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出售价款为290万元,于2021年11月26日前支付,但原告仅在2021年11月29日支付200万元,算上定金30万元,还有60万元未付。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支付290万元购房款属于合同约定在先义务,但其并未全面履行,所以原告无权主张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提及的二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及房屋情况,实际在签订合同之前陈某鹏就已经告知原告,原告同意按照现状购房。涉案房屋价值近500万元,正是由于房屋存在抵押的问题,所以双方才协商降价30%-40%进行出售。原告称签订合同前不知晓涉案房屋情况不属实。二被告虽为夫妻,但涉案房屋属于陈某鹏的个人财产,房产证登记在陈某鹏个人名下,属于陈某鹏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主体为陈某鹏一人,孙某芝签署的同意出售说明书仅为售房程序需要,不具备实质意义,不能改变房产性质和合同主体性质,孙某芝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退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不同意支付。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完全能够涵盖原告的损失,原告同时主张定金和损失不合理。

 

法院查明

陈某鹏孙某芝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登记结婚。

2021年11月16日,二被告出具《同意出售声明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同日,原告通过白波的银行账户向陈某鹏支付购房定金30万元,向孙杰支付中介费1万元。同日,陈某鹏30万元定金转账给杨某君杨某君向栗泽转账10万元、向孙杰转账3万元。2021年11月20日,杨某君向孙杰转账2万元。

2021年11月24日,陈某鹏(出卖人)与原告(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网签,约定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宋某亮,抵押登记日期2018年11月29日。出卖人无需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同意买卖双方办理转移登记。二被告均在出卖人处签字。

2021年11月26日,陈某鹏(卖方、甲方)与原告(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行政行为。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290万元,乙方已于2021年11月26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100万元。

2021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吴某娟的账号向陈某鹏支付购房款200万元。

2021年12月1日,陈某鹏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1万元。2021年12月3日,陈某鹏之父陈某贤退还购房款20万元,陈某鹏退还购房款10万元。

原告主张于2022年1月12日向二被告发送告知书,要求二被告自收到告知书五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以完成交易,否则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自签约当日起日千分之八的违约金。二被告表示未收到上述告知书。

另查一,2016年12月24日,陈某鹏与案外人钱某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等,约定钱某兰220万元的价格向陈某鹏出售涉案房屋。2017年5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格降低至214万元。2017年6月22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陈某鹏名下。

2018年4月,陈某鹏钱某兰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中介费等,本院驳回陈某鹏的起诉。

另查二,2018年11月30日,二被告向宋某亮出具《借据》,确认向宋某亮借款240万元,每月利息2.3%,2019年5月30日还清。同日,宋某亮转账支付陈某鹏190万元,2018年12月1日,宋某亮转账支付陈某鹏50万元。

2021年12月,宋某亮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本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宋某亮借款240万元,并支付利息。

执行中,陈某鹏宋某亮2022年3月15日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陈某鹏承诺于签订协议书一日内将160万元转账至本院执行局账户,并承诺最晚于3月25日将剩余20万元转账至本院执行局账户,宋某亮同意放弃其余债权的追讨,宋某亮同意在法院解除查封后三日内解押等内容。陈某鹏2022年3月16日转账支付160万元,于2022年3月27日转账支付197000元,本院将上述款项发还宋某亮2022年3月17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本院解除涉案房屋查封后,宋某亮未协助办理解押,陈某鹏2022年8月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要求宋某亮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北京A公司与被告陈某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陈某鹏、被告孙某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北京A公司定金600000元;

三、被告陈某鹏、被告孙某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A公司购房款149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陈某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向陈某鹏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后,陈某鹏理应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陈某鹏2021年11月29日收到上述购房款后至今未履行过户义务,并于2021年12月1日、12月3日退还原告购房款共计51万元,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合同解除后,陈某鹏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原告主张要求退还购房款149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鹏在收取定金30万元后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现原告主张要求陈某鹏双倍退还定金6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中介费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因该损失未超过定金数额,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陈某鹏的配偶孙某芝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首先,涉案房屋购买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芝陈某鹏卖房一事知情且参与,并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出售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具有共同出售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其次,陈某鹏夫妇出售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陈某鹏在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后即向债权人宋某亮偿还了二人的相应债务,故陈某鹏夫妇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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