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我所有;2.诉讼费由张先生承担。
李女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签订离婚协议时张先生曾威胁过我,我迫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下称案涉房屋)属军队房改房性质,系我与张先生的工龄相加购买的;我身患癌症急需用钱,房屋产权无法过户到我女儿名下,张先生一直占有使用房屋,也不同意给任何补偿。
被告辩称
张先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女士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案涉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房屋性质系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2012 年 4 月 7 日,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房产一人一半,女方房产归孩子名下(李某芙)。庭审中,李女士称上述《离婚协议书》系受到张先生胁迫签订,但并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诉房屋一人一半,女方房产归孩子名下。现李女士以受到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涉诉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李女士提起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但李女士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且其所持案涉房屋无法过户至其女儿名下、其身患癌症急需用钱等意见并非应予支持其案涉诉讼主张的合理理由,故李女士有关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办案心得
一、明确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李女士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胁迫,但却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凸显了在诉讼中明确举证责任的关键作用。作为律师,要始终牢记提醒当事人,在面对对方的主张时,如果对方未能履行举证责任,那么其主张就不应被法院支持。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二、强调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在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了涉诉房屋的分割方式。作为律师,要向当事人强调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就应当严格遵守,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反悔。同时,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注特殊房产性质的法律适用
本案涉及军队房改房,其产权性质特殊。作为律师,要深入研究与特殊房产性质相关的政策法规,准确把握这类房产的产权归属和分割原则。在处理涉及特殊房产的案件时,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法规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确保当事人在特殊房产的纠纷中能够依法享有应有的权益。
四、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从本案可以看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在离婚协议的起草、签订等环节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明确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法律后果,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在离婚后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因疏忽而引发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