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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剖析:借名买房起纷争,登记人诉出资人腾房,出资人反诉过户之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概述

 

这是一起围绕北京昌平 × 房屋所有权及居住权引发的激烈纠纷。赵刚作为原告,期望通过法律手段让孙明腾退房屋并承担诉讼费,坚称房屋为自己 2006 年所购,出于朋友情分出借;而孙明不仅反驳赵刚诉求,还反诉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称实际为借名买房,自己支付首付款与房贷,多年来一直居住于此,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诉讼请求:

 

赵刚向法院提出两项明确诉求:其一,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位于北京昌平 × 的房屋;其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赵刚强调自己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2006 年购置该房后,因孙明在京无居住之所,同时考虑到彼此工作往来及朋友情谊,好心将房屋暂借孙明居住。之后孙明已另行购买房屋,却未依果归还,赵刚虽多次碍于情面委婉催促,孙明始终未履行腾退义务,无奈之下,赵刚只能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告答辩及反诉

 

答辩意见:

 

孙明果断反驳赵刚诉求,称案涉房屋实则为自己实际购买,作为真正的出资人,从 2004 年交房至今,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内,拥有无可争议的居住权,赵刚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根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反诉请求:

 

孙明进一步提出反诉,请求有二:一是判令赵刚配合办理北京市昌平区 × 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二是反诉费由赵刚承担。

 

其反诉事实与理由为:与赵刚的朋友李华系好友关系,2004 年经与李华及赵刚协商,借用赵刚名义购买此房,自己支付首付款及房贷,一直居住至今。然而 2013 年赵刚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清贷款、获取房产证原件后,竟提出在贷款基础上加价赎回房屋,后续协商中赎房价码从十几万一路飙升至几百万,孙明深感被朋友背叛,认为自己作为实际购买人,房屋理应归己所有,故反诉维权。

 

四、赵刚针对反诉的抗辩

 

赵刚坚决不认可是借名买房,称双方实际为借住关系。他详细解释道,自己的朋友李华与孙明是同学,早在 2000 年孙明与配偶闹纠纷时,李华就帮其找过房子。2003 年自家申请经济适用房,孙明与之商量先用案涉房屋,还承诺若申请到经适房指标就置换或搬走。诚然,孙明支付了首付款及部分贷款,但 2009 年孙明申请未成功后,自己让其交到 2012 年贷款,允许住到 2019 年,2013 年自己还清贷款也是事出有因。此外,赵刚尖锐指出,若真是借名买房,孙明早该起诉,况且案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依法无效。即便法院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孙明陈述其在 2010 年左右联系赵刚要求过户并给部分钱,之后一直未再联系,按诉讼时效规定,要求过户也已过期,反诉请求理应驳回。

 

五、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购房合同签订:2004 年 3 月 23 日,北京 M 公司与赵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售昌平区 × 号房,总价 397845 元,有趣的是,孙明承认买受人处 “赵刚” 签名系其代签。

 

按揭贷款处理:2004 年 4 月 14 日,某银行与赵刚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 31 万元,合同签订后,孙明依约归还银行贷款。

 

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使付后,孙明立即着手装修并入住,自此一直居住至今。

 

产权证书获取:2005 年 1 月 6 日,赵刚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刚。

 

贷款结清情况:2013 年 4 月 10 日,赵刚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 172349.24 元,银行于当月 24 日出具结清证明。

 

证据提交态势:庭审中,赵刚坚称房屋系出借,却未能提供诸如借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佐证。孙明则出示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发票、装修手册、水电费收据等一系列材料,力证借名买房事实,同时就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赵刚保管一事解释,因房屋存在贷款,前期产权证由银行保管,赵刚还清贷款后才取回。

 

六、法院裁判结果

 

判令赵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孙明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孙明名下。

 

驳回赵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案件分析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核心: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是本案关键。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本案中,孙明在房屋出资层面表现突出,交纳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在房屋占有使用上,自交付后一直实际掌控并居住;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相关原始票据也均由其持有,还持续交纳物业费等日常费用,形成完整证据链。反观赵刚,购买后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无法提供借住证据。综合对比,孙明完成借名买房关系的举证责任,证据优势明显。

 

赵刚还款行为定性:赵刚 2013 年还清贷款这一战役,虽看似对房屋权益主张有一定影响,但在借名买房关系已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此战役不足以推翻孙明构建的证据体系,无法否认双方潜在的借名买房合意。

 

经济适用房因素考量:赵刚提及案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应无效。但实际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于 2004 年,经查明案涉房屋目前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这一抗辩理由因房屋性质变化失去支撑。

 

八、案件启示

 

书面协议的关键意义: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房屋出借等涉及房产处置的行为,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房屋归属、、使用期限、费用承担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纠纷因无据可依陷入扯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证据留存习惯养成:日常生活中,尤其涉及房产、金钱等重大事项往来,付款凭证、合同原件、沟通记录(如本案中若有借住或借名买房的聊天记录、短信等)、缴费单据等证据要妥善保存,关键时刻这些证据能还原事实真相,左右案件走向。

 

法律时效意识强化: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务必关注诉讼时效规定。如本案中,赵刚提及孙明过户请求已过时效,虽最终未被在法院支持,但凸显时效问题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性,错过时效可能导致合法权利丧失,维权无门。

 

诚信与沟通的价值:本案纠纷背后,反映出朋友间因房产问题产生信任危机。在经济往来中,诚信为本,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避免矛盾激化,用法律武器维权应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选,以免伤财又伤情。

 

每个案件都有快照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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