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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方居住限价商品房借亲属名义购买起诉分割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例点评

 

一、案件背景

 

周某慧起诉周某琳和白某君,要求返还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并支付房屋差价损失。周某慧称与周某琳系亲姐妹,因儿子结婚所需,双方口头约定借周某琳之名购买限价商品房一号房屋,约定费用由周某慧支付,待房屋具备上市交易后进行产权变更。后周某琳补办票据办理房产证并增加白某君为共有人,还撬锁占有房屋出租,周某慧认为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但对方拒不配合,故提起诉讼。周某琳和白某君辩称不存在借名买房情况,但同意返还部分款项,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周某慧观点

1. 周某琳和白某君向周某慧返还购房款 670952 元、专项维修基金 17590 元、契税 6764.61 元、面积差价款 5509 元、产权代办费 585 元、装修款 76000 元。

2. 周某琳和白某君向周某慧支付房屋差价损失 2000000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周某琳和白某君承担。

 

(二)被告周某琳、白某君观点

1. 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2. 同意返还周某慧第一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款项。

3. 周某慧关于要求支付房屋差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查明

 

1. 周某慧系周某琳之姐,白某君系周某琳之丈夫。

2. 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2011 5 1 日以周某琳名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及后续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周某慧支付,相关票据由周某慧保管,房屋由周某慧装修并在 2018 8 26 日之前一直由周某慧使用或支配,费用也由周某慧缴纳。

3. 一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周某琳保管,后登记所有权人中增加了白某君。

4. 2018 年,周某慧与周某琳、白某君因一号房屋发生纠纷。

5. 双方确认一号房屋现有市场价值为 3500000 元。

 

四、裁判结果

 

1. 周某琳、白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慧返还购房款共计 777400.61 元。

2. 周某琳、白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慧支付房屋差价损失 1787500 元。

3. 驳回周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关于周某慧与周某琳之间就一号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慧系一号房屋实际出资人、装修人及 2018 8 26 日之前的实际使用、支配人,并负担了相应使用费用,这些关键事实结合周某慧所述借名买房理由以及周某琳、白某君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然而,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周某慧不具备购买资格,双方借名买房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周某慧和周某琳对借名买房事宜均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此,以及白某君与周某琳的夫妻关系和其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的事实,法院综合考虑一号房屋现有市场价值和增值部分以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房屋差价损失,并对周某慧要求支付该损失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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