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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后反悔,子女能否胜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韩某君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张某文将该房屋过户给自己。理由是张某文曾亲笔书写保证书,承诺若因第三者提出离婚,将该房屋过户给韩某君,现张某文出轨并与韩某君之母韩某玲离婚。张某文辩称保证书是受胁迫书写,房屋是其父母实际产权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无处分权,且保证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道德义务,不具使房屋产权变更的效力。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韩某君观点

1. 要求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韩某君所有。

2. 要求判令张某文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过户给韩某君。

3. 诉讼费用由张某文承担。

 

(二)被告张某文观点

1. 保证书是受胁迫书写。

2. 房屋自购买至今一直由父母居住,父母是实际产权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3. 保证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道德义务,不应当上升至法定义务,出具的保证书不具有使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法院查明

 

1. 2001 年,以张某文为买受人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2005 年登记至张某文名下。韩某玲与张某文于 2007 8 月登记结婚,2011 7 月二人生育一女韩某君。

2. 张某文自 2016 4 月起两次起诉韩某玲要求离婚。2017 5 26 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韩某君由韩某玲抚养,张某文赔偿韩某玲离婚损害赔偿金 10 万元等,其中采信了张某文 2015 9 5 日出具的保证书等证据,确认张某文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3. 张某文父母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张某文,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一号房屋归张某文父母所有,后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文父母名下。

4. 韩某君就一号房屋所有权确认起诉张某文后又撤回起诉,后就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判决撤销调解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一号房屋已转移登记在张某文名下。

5. 本案庭审中,韩某君依据保证书主张一号房屋所有权,张某文提交证据主张其父母以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韩某君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张某文主张保证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证据证明,韩某君不予认可。张某文主张保证书所述条件未成就并提交证人证言,韩某君不予认可并提交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文仍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韩某君所有,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韩某君名下。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张某文关于其非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的主张与房产登记公示情况相悖,且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借名买房的抗辩。故张某文作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以保证书的形式对其名下房屋进行处分。

 

至于张某文所称保证书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现张某文与韩某玲的婚姻关系已因张某文提起离婚诉讼而解除,结合生效判决关于张某文具有过错以及韩某君依据保证书对其享有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法院对张某文关于保证书所示房屋产权移转条件尚未成就之抗辩,不予采信。对韩某君关于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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