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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子购买的婚房,到底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给儿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0-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林某华诉请:要求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交付给原告。

 

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之子曾为夫妻关系,于 2020 年协议离婚。2012 年底,原告准备在京购房,因被告有购房资格且被告与原告之子即将结婚,经协商,原告借被告之名购买房产,房款、税费等均由原告承担,房屋暂交被告与原告之子使用。原告将 100 万元购房款转至儿子账户,让其与被告寻找房源。2013 年选定涉诉房屋,价款 245 万元,原告又给儿子转账 160 万元,共计 260 万元用于购买涉诉房屋。

 

2013 年 3 月,儿子将尾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2013 年 6 月,被告与儿子结婚,涉诉房屋交由他们使用,原告还出资让儿子装修房屋。2020 年 6 月,被告与儿子协议离婚,并擅自处置房产。原告认为自己已具备北京购房资质,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故要求被告将涉诉房屋过户并交付给自己。原告还称被告以“假离婚”诱导儿子签署离婚协议,试图将涉诉房屋变为个人财产,现“假离婚”成真,原告要求收回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馨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她表示,原告、被告与原告之子从未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涉诉房屋是原告赠与她和原告之子的,且在离婚时已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房屋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之子述称

 

原告之子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他称,购买涉案房屋时,自己和母亲都无购房资格,因被告有北京户口,当时强调房子是买来居住的,并非赠与。

 

四、法院认定事实

 

2013 年 3 月,被告孙某馨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价格 245 万元,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之子称合同中“孙某馨”签字系其代签,孙某馨称是本人签字,但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孙某馨认可购房款及税费由赵某华承担,即赵某华先转款给儿子,再由儿子支付。孙某馨称自己承担了部分装修款。

 

赵某华主张借孙某馨之名买房,相关事宜由儿子办理,买房材料在儿子手中,房屋实际权属归自己。儿子认可赵某华的说法,孙某馨不认可,称三方未达成借名买房协议,房屋是赵某华赠与她和原告之子的婚房,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了处分,房产应归被告所有。孙某馨提交离婚协议为证,儿子认可协议真实性,但称当时是“假离婚”,且已就离婚协议效力提起诉讼。赵某华主张离婚协议中无其赠与的意思表示。

 

五、法院判决

 

依照《民法典》第 179 条、《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判决:孙某馨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林某华名下并交付给林某华。

 

六、律师分析与办案心得

 

(一)律师分析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时,各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实践中,借名买房常发生在亲属或有信任基础的朋友之间,不少情况未签订书面协议。

 

在本案中,林某华主张借孙某馨之名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孙某馨名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从以下方面可推定是否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

1. 购房款支付:双方认可购房款由林某华支付,林某华提供了转账凭证。

2. 购房手续持有:购房事宜由林某华委托儿子办理,购房款票据、税票、房产证原件等材料由儿子保管,被告未持有。被告未申请笔迹鉴定,可视为合同签字非其本人所签。

3. 借名买房合理性:林某华购房时无资格,被告有资格且与原告之子准备结婚,借名买房有一定合理性。

 

孙某馨主张房屋是林某华赠与她和原告之子的,但仅以离婚协议为证,其中未体现林某华的意思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赠与合同需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规则,被告未达到这一高标准的举证责任,故法院认定涉诉房屋实际权属归林某华。

 

(二)办案心得

 

 

首先,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在本案中,虽然最终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给原告,但整个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借名买房时,若没有书面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很容易在日后产生纠纷,且举证困难。因此,在进行借名买房行为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其次,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购房款转账凭证等证据,对其主张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而被告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是赠与所得,导致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保存各类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关于赠与的认定。在房产纠纷中,赠与的认定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持。被告仅以离婚协议主张房屋是赠与,显然证据不足。这也警示我们,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避免仅凭口头或模糊的表述导致财产归属不清。

 

最后,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更应谨慎处理。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常见,但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为避免出现纠纷和财产损失,父母应在出资前与子女及其配偶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并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有效保护父母的财产权益,减少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总之,通过本案,我们深刻认识到在房产交易和家庭财产处分中,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家庭关系中,也要保持清晰的财产观念,避免因亲情而忽视法律风险,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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