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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父母宅基地房屋老人去世后部分子女占有引发的继承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0-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文、王某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原告王某文对北京市海淀区 M 号房屋享有六分之四的份额,原告王某娜与被告赵某贤对北京市海淀区 M 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海淀区 M 号原有北房三间,系由赵某坤、赵某旭、赵某杰、赵某新的父亲赵某刚及母亲孙某出资建造。孙某及赵某刚已经分别于 1978 年、1990 年去世。孙某及赵某刚去世后,赵某坤、赵某旭、赵某杰、赵某新子女四人就 M 号房屋的处置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房产由赵某新单独继承。

赵某新继承了该房产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10 年赵某旭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李某平及其子李某宇。原告王某娜为原告王某文与前夫所生育的孩子,此外赵某新与前妻周某育有一子赵某贤。王某文与赵某新于 2001 5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文、王某娜、赵某新一起居住并形成了扶养关系,王某娜的户口迁入 M 号内并成为该户之户主。

2002 年,因 M 号内原有房屋破损,王某文与赵某新二人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盖,2003 8 月赵某贤的抚养人变更为赵某新。赵某新于 2006 4 月因病去世。赵某新去世后,原告一直使用、管理 M 号房屋,并将一楼房屋出租帮补生活。

原告认为,M 号的房屋于赵某新、王某文婚后翻盖,其应当为赵某新及王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新去世之后,M 号房屋应当先分出一半的份额归其配偶王某文所有,另一半的份额应当由赵某新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文、王某娜与赵某贤共同继承,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视为继承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之间无法就 M 号房屋的份额确认达成一致意见。

 

(二)被告辩称

1. 赵某杰、李某平、李某宇共同辩称

不同意分这个房子。因为房子是我们家老人的房子,在原告王某文和赵某新结婚到赵某新去世后,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其不能继承赵某新的遗产,所以原告王某娜不能分到这个房子。

2. 赵某贤辩称

赵某刚有四个孩子,赵某坤和赵某旭已经分过宅基地,只有剩下两个没有分过宅基地。南房已经出售,1993 年的时候,卖了一半的房子,和本案没有关系。北房三间仍然在使用。2001 年对北房进行了翻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文出资。王某娜户口迁入的时候签字有问题,王某娜与赵某新之间不能构成抚养关系,所以王某娜的继承也有问题。

3. 赵某坤未参加本院庭审。

 

(三)法院查明

1. 家庭关系及相关背景

经当事人陈述:赵某刚(1990 年去世)与孙某(1978 年去世)育有赵某坤、赵某旭(2010 年去世)、赵某杰、赵某新(2006 年去世)。赵某旭与李某平育有李某宇。赵某新与其前妻周某育有赵某贤。2001 5 16 日,王某文与赵某新登记结婚。王某文系再婚,且其与前夫育有的女儿王某娜由王某文抚养。户口本显示王某娜系赵某新之女。

1975 年批准赵某刚在 M 号(以下简称涉案院落)中原有 2 间房屋的基础上增建 1 间半房屋。后 M 号总共建有北房 3 间(以下简称北房 3 间)。

2. 关键协议及鉴定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无显示日期的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显示北房三间由赵某刚与孙某在世时所建,现二位均去世,北房三间,赵某坤、赵某杰、赵某旭、赵某新均同意将 3 间北房给赵某新,该协议上均显示有上述四人的签字。对该份涉案协议,被告均不认可。

刘某斌、刘某文就本案被告曾经提起过继承纠纷诉讼,该案以原告申请撤诉结案。在该诉讼中,本院就“上述签名是否为各位被告同一人书写”依法委托了北京某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涉案协议进行了鉴定。鉴定所于 2013 11 22 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赵某杰、赵某旭的笔迹并非同一人书写,而赵某新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在本案中,原告认可上述鉴定事宜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但是不认可鉴定的程序,要求重新鉴定。对此,原告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据。

3. 房屋现状及演变情况

就涉案院落房屋的现状,本院进行了实地勘验。一层包括:西边的厨房、卧室、客厅和卫生间,均由赵某贤居住使用;东边的厨房、客厅、卫生间,均由赵某杰居住使用;一层共七间房。二层共 8 间房屋,左右各 4 间,该 8 间房屋未有批示。其中北侧 4 间房、南侧自西往东数一、二、三间房由赵某贤使用并用于出租;南侧自西往东数第四间房由赵某杰居住。第三层为彩钢板结构房屋。

庭审中,原告只要求对第一、二层共计十五间房屋进行份额处理,不要求分割。就上述十五间房屋的演变,各方当事人陈述如下:

  王某文、王某娜2002 9 月,由王某文与赵某新将原来由孙某及赵某刚出资建造的北房三间推倒,重新翻建了楼房,一起翻建涉案院落内的房屋,之后房屋格局就未再变动。上述翻建行为未有批示。

  赵某杰、李某平、李某宇:涉案房屋确实在 2002 年由赵某新出资翻建,王某文并没有出资,房子翻建后第一层是一个两居室,一个一居室,第二层是 8 间。由赵某杰出资建了第三层,无批示,后又将第一、二层装修了一遍。房子是在 2002 年建造的,建好后就未再变动。赵某杰、李某平、李某宇主张二层房屋其有出资,未提供证据。

  赵某贤:我方于 2016 年对房子墙壁、内墙和外墙进行过整修,一层改了几面墙,二层进行了装修加固。

在之前案件开庭笔录中,赵某杰陈述,1992 年底,赵某新与李某结婚,翻建的北房,翻建后是三间北房,加洗手间、厨房和过道。旧址翻新,面积及位置没有变化。后来的房屋是赵某新翻建的,具体时间不清楚。

4. 相关诉讼历史

2015 9 23 日,王某文、王某娜将赵某杰列为被告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2017 1 23 日,王某文、王某娜将赵某杰列为被告再次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对涉案院落中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本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定涉案院落中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赵某刚与孙某夫妇获得批示,在赵某刚与孙某夫妇去世后,未经继承。涉案房屋中未经权利人析产继承处理,权属不清,故判决驳回了王某文、王某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生效。

5. 当事人居住情况及其他事实

经本院询问得知,赵某坤有自己的宅基地;赵某杰除涉案院落外并无其他可居住地,自 2011 2 月至今住在涉案院落房屋中。李某平、李某宇另住它处。王某文、王某娜 2008 年搬走以后未在涉案院落居住,但于 2008 年至 2010 年间房子由王某文出租。

另查,赵某新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进行继承。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 M 号中第一、二层共十五间房屋由赵某杰、赵某坤、李某宇、李某平、赵某贤、王某娜、王某文共同继承,其中赵某杰份额为六分之一、赵某坤的份额为十二分之一、李某平、李某宇的份额共为十二分之一、赵某贤的份额为六分之二、王某文、王某娜的份额共为六分之二。

2. 驳回原告王某文、王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房产律师案件分析

(一)继承资格的认定

1. 王某娜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分析

王某娜与赵某新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其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关键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娜 2001 年王某文与赵某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院落中,直至 2008 年赵某新去世后搬离,且王某娜由王某文抚养,户口本也显示其为赵某新之女。这些事实综合表明王某娜与赵某新之间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生活联系和抚养事实,符合法定继承人资格的认定条件。

在类似案件中,对于抚养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居住时间、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等多方面因素。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帮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抚养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如居住证明、生活费用支出凭证、邻里证人证言等。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对王某娜的继承资格提出质疑,但原告提供的这些事实依据足以支持王某娜的法定继承人身份。

2. 其他继承人的情况梳理

对于赵某新的其他继承人,如赵某贤作为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具有明确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赵某旭在 2010 年去世后,其配偶李某平及其子李某宇作为赵某旭的法定继承人,也有权参与对赵某刚和孙某遗产的继承。而赵某坤作为赵某刚和孙某的子女之一,同样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但其在案件中的具体主张和行为需要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分析。

律师要对每个继承人的身份和权利进行准确梳理,明确他们在继承关系中的地位和可能的权益份额。在本案中,通过对各继承人身份的明确,为后续遗产份额的划分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于未参加庭审的赵某坤,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其在继承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房屋产权及翻建情况的认定

1. 涉案房屋的原始产权归属

涉案院落中的北房三间系赵某刚及孙某出资建造,赵某刚和孙某去世后,该房屋成为遗产。虽然存在一份涉案协议约定北房三间由赵某新单独继承,但经鉴定该协议中赵某杰、赵某旭的笔迹并非同一人书写,不能认定各继承人均同意该房屋由赵某新单独享有。因此,北房三间应作为赵某刚与孙某的遗产进行处理。

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中,对于涉及遗产分配的协议等关键文件,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律师要仔细审查协议的签订过程、各方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通过司法鉴定对协议的真实性进行了甄别,为确定房屋的原始产权归属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存在瑕疵或争议的协议,要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准确判断,确保遗产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

2. 房屋翻建后的产权变化及影响

2002 年,赵某新与王某文婚后对原有北房三间进行翻盖,建成了二层楼房共十五间房屋。虽然翻建行为未有批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赵某新作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的继承人,其出资翻建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可以视为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的翻建。

对于翻建后的房屋产权,虽然王某文主张其与赵某新共同出资,但被告对此提出质疑且王某文未能充分举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不能简单认定房屋为赵某新与王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翻建行为对房屋的价值和权益产生了影响,在遗产份额划分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一因素。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对房屋翻建的事实、出资情况、审批手续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对于出资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承担,要给予当事人准确的法律指导,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遗产份额划分的依据和考量因素

1. 法律规定的适用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9 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在本案中,适用该规定对涉案院落第一、二层的十五间房屋进行遗产份额划分。

律师要熟悉和准确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时,要关注地方司法实践中的特殊规定和解答。在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翻建不影响遗产份额的基本划分原则,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份额划分。

2. 综合考量因素

法院在划分遗产份额时,综合考虑了各继承人现实际居住的情况、涉案院落实际居住利益以及十五间房屋的来源等因素。例如,赵某杰除涉案院落外无其他可居住地且一直居住在涉案院落中,这一实际居住情况在份额划分时会被考虑;王某文、王某娜虽曾居住但后来搬走,其居住情况也会作为参考因素之一。房屋的来源是基于赵某刚和孙某的遗产,赵某新在婚后的翻建行为虽不能直接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性质,但在份额划分时会适当考虑其对房屋的贡献。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分析这些考量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诉讼策略和建议。在主张遗产份额时,要充分阐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争取法院在份额划分时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同时,要尊重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合理的法律论证和事实陈述,提高当事人获得合理份额的可能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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