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庆、赵某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属于赵某菲、赵某庆、刘某贤共有。
2.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
3. 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赵某菲所有,赵某菲给付刘某贤房屋经济补偿款1403040.6元。
4. 赵某菲给付刘某贤房屋经济补偿款七日内,刘某贤腾退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赵某菲与赵某庆系父女关系,赵某菲与刘某贤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6日三方签署《联合购房协议》,约定房屋首付款由赵某庆支付,贷款以赵某菲、刘某贤名义申请,三方按实际支付房款比例拥有房屋同比例产权份额,此后赵某庆按约支付首付款及部分贷款。2019年6月4日赵某菲与刘某贤经法院调解离婚,现三方就房屋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二、被告辩称
(一)刘某贤辩称
1. 请求法院驳回赵某菲、赵某庆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2010年1月购买房屋时,赵某庆借给赵某菲和刘某贤20万元作为首付,2010年2月刘某贤在赵某菲、赵某庆精神胁迫下被迫签署联合购房协议,将涉案房屋20%份额作为借款担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情形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不能基于债权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分割房屋。赵某庆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其规避政策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分割的诉求损害公共利益,不应得到支持。联合购房协议只能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不能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
2. 刘某贤关于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
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因其一直在该房居住,且赵某菲婚内出轨是过错方,愿意给付赵某菲房屋经济补偿款(以评估为准)。
愿意以返还借款方式返还赵某庆实际出资首付款的二分之一,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自己应负担的部分,认为赵某庆实际仅支付20万元(非22万元),不到总房款20%,购房贷款以赵某菲、刘某贤名义申请,婚后大部分贷款由刘某贤偿还,赵某菲未履行还款责任(有还款记录证明)。
三、法院查明
1. 亲属关系及婚姻情况:赵某庆与杨某芳系夫妻,赵某菲是二人之女。2008年1月23日赵某菲与刘某贤结婚。
2. 购房及资金往来情况:
2010年1月30日,刘某贤账户收到杨某芳汇款20万元。
2010年1月31日,赵某菲、刘某贤与H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H公司开具首付款发票224548元。
2010年2月6日,赵某庆与赵某菲、刘某贤签订联合购房协议,约定首付款由赵某庆支付,余款贷款,双方按实际付款比例拥有同比例产权,房屋所有权人写赵某菲、刘某贤,双方有使用权,售房需共同同意且按投入比例分配款项。
2010年7月15日,H公司开具房款发票89万元。
2010年12月14日、2011年12月12日杨某芳分别向刘某贤账户汇款3万元。
2013年5月22日,涉案房屋办理所有权证书,显示赵某菲、刘某贤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3. 婚姻及房屋处理情况:
2019年6月4日,赵某菲与刘某贤调解离婚,涉案房屋权属未处理。
2019年6月至11月,赵某菲向还贷款账户汇款。截止2019年11月30日,房屋剩余贷款715260.38元。
4. 其他情况:庭审中赵某菲、赵某庆申请房屋价值鉴定,经评估总价448.38万元,三方对估价报告认可。刘某贤主张赵某菲婚内出轨并举证微信聊天记录,赵某菲不认可。
四、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赵某菲所有。
2. 赵某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贤补偿款1884269.81元。
3. 刘某贤于赵某菲给付补偿款1884269.81元后七日内将房屋腾退给赵某菲。
4. 驳回赵某菲、赵某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房屋共有权的认定
1. 赵某庆主张依据联合购房协议获得房屋产权份额,但北京市对商品房购买资格有严格限制政策,赵某庆无购房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不能违反政策性规定,故赵某庆不能因协议约定获得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其与赵某菲要求确认房屋共有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若赵某庆因此有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
2. 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在2013年登记时显示赵某菲与刘某贤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离婚诉讼前双方对此无争议。本次诉讼中双方虽主张己方应多占份额,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屋分割及相关争议处理
1. 还贷情况认定:赵某菲称其母亲杨某芳转账6万元用于还贷,刘某贤不认可且认为属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不予采纳,相关人员如有损失可另案主张。刘某贤主张婚后由其还贷但未举证且赵某菲不认可,法院亦不予支持。
2. 房屋归属及补偿:赵某菲与刘某贤离婚后,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赵某菲称与子租房居住且对房屋获得贡献较大,刘某贤称自己居住且还贷贡献大。法院依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综合考虑后认为房屋归赵某菲所有为宜,由赵某菲按评估价格对刘某贤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1884269.81元。
3. 房屋腾退:因房屋归赵某菲所有,刘某贤应腾退,赵某菲主张给付补偿款后七日内腾退,法院予以支持。
在处理此类房产共有与分割纠纷案件时,律师要关注购房资格政策等法律法规对房屋产权认定的影响,严格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以确定房屋共有关系及分割份额。对于涉及家庭内部协议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要依据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判断。在本案中,购房资格成为赵某庆主张房屋共有权的关键障碍,而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份额及双方举证情况决定了房屋分割的结果。同时,对于房屋相关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也需谨慎,避免简单定性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准确主张权利、提供有效证据,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