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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看离婚时婚内买房的财产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1-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M 号房屋(现市场价值 720 万元)50%的份额给原告所有。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1999 年,原告与被告相识,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1 年,双方举行婚礼,并于 2005 2 7 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 2006 12 月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10 年,被告起诉原告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案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原告一直不知离婚事实,直至 2021 年去法院询问才得知。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

原告无权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该房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被告结婚前于 2004 7 24 日购买了北京市 N 号房屋,系父母为被告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2006 年,被告以 63 万元价格出售该房屋。2005 2 7 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父母为改善被告生活,同意给被告重新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被告单方名下。2006 11 15 日,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成交价 113 万元。

被告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首付款 43 万元、定金 2 万元、税费 60400 元、中介费 7500 元、银行贷款费用 5150 元,共计 523050 元,费用来源于 N 号房屋售房款以及父母资助。为购买涉案房屋,被告向银行贷款 68 万元,月供 4799 元,并提前还贷。所有银行贷款还贷款项均系被告父母支付。双方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告在婚前于 2004 2 8 日也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后被开发商起诉,2006 7 20 日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开庭。2008 年初双方分居,2010 4 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原告开了一次庭后就消失了,直到 2010 12 13 日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一直了无音讯。

 

二、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 2005 2 7 日登记结婚。2010 12 13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于 2011 3 18 日生效。

2004 7 24 日,被告与北京 Y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 N 号房屋。2006 11 6 日,被告将 N 号房屋以 63 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2006 11 15 日,被告与案外人赵某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以 113 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被告向赵某鹏支付首付款 45 万元(含 2 万元定金),并向银行贷款 68 万元。此后被告正常按月向银行偿还贷款。2009 6 30 日,被告一次性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 30 万元。2012 3 22 日,被告一次性向银行还清贷款本金 299453.9 元以及利息、违约金 2155.98 元。

庭审中,被告提交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每月月供还贷以及提前还贷均系被告母亲向被告转账后偿还银行。原告对银行交易记录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银行还贷款项均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为 720 万元。

 

三、裁判结果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M 号房屋的折价补偿款 650000 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关键问题:

 

(一)离婚后未分割财产的处理

离婚后,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涉案房屋,现原告有权要求分割。

 

(二)涉案房屋的性质认定

1. 涉案房屋虽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考虑到被告婚前房产出售后取得的价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情节,法院认定被告在涉案房屋中享有较大份额。

2.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贷款偿还问题,被告主张系其母亲支付,但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不足以证明,法院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银行贷款系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在夫妻关系因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后,被告偿还的银行贷款不应认定属于共同偿还。

 

(三)房屋折价款的确定

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银行贷款的数额在房屋价款中的比例以及涉案房屋的现价值,折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房屋折价款,并适当照顾女方。

 

五、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被告能够获得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明确的财产性质主张

1. 被告明确提出涉案房屋系用其婚前房产出售款及父母资助购买,应属于个人财产或在房屋中享有较大份额。通过清晰地阐述房屋的购买过程和资金来源,为法院认定房屋性质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2. 在庭审中,针对原告的主张,能够准确地指出证据的不足之处,强调涉案房屋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

 

(二)证据的准备与运用

1. 被告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虽然未能完全证明银行贷款还贷款项均系被告母亲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资金的流向,为法院综合判断提供了参考。

2.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有效的反驳,指出其证据的局限性和不充分性,使法院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估双方的证据。

 

(三)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律师准确把握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的因素,如婚前财产的转化、资金来源等。

总之,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明确财产性质,充分准备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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