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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赠子女房屋,子女确权起诉,老人撤赠获法院支持案例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概况

 

这是一起围绕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属展开的家庭纠纷诉讼案。原告刘振华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要求兄弟姐妹及母亲协助办理过户;被告方,包括其母亲张桂芳及其他兄弟姐妹,则坚称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刘振华无权主张所有权,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

 

二、原告诉求详情

 

刘振华向法院提出诉求:其一,请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其二,判令四被告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事实依据方面,他强调 1998 年 7 月 26 日全家曾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他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购得后产权归他,父母享有居住权;同时考虑到购房用了父母工龄优惠,还约定若日后刘建峰买房超两万元,他需付五千工龄补偿费。此后,他依约出资,父母入住,父亲 2008 年去世后,他要求过户遭拒,无奈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要点

 

张桂芳等被告一致辩称,涉案房屋是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用双方工龄购得的单位福利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他们指出刘振华所依赖的协议书对张桂芳无效,称签订时张桂芳不知情,其真实意愿是等刘振华尽赡养义务且自己去世后才考虑赠与房产,双方生前未达成赠与合意。

 

此外,他们还提及刘贤去世后十年,张桂芳多靠自己照顾自己,意指刘振华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房产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张桂芳与刘贤夫妻育有四子,即刘建峰、刘鹏、刘洁、刘振华,刘贤于 2008 年离世。

 

房屋交易细节:房屋登记在刘贤名下,2000 年 9 月 4 日,刘贤与北京市某单位签《房屋买卖契约》,购房用了男方 41 年、女方 24 年工龄,交款人是刘贤,金额 18062 元,缴费在 1998 年。

 

协议相关证据:刘振华提交 “关于刘振华购一号(三居)的协议”,内容涵盖出资、产权归属、工龄补偿约定等,落款有全家签字及张桂芳印章、手印,还提供张桂芳摁手印时照片和录音光盘。被告认可录音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录音诱导且能反证未达成过户合意等;刘振华收到张桂芳的《撤销赠与通知书》,被告称张桂芳摁手印系重大误解,不知协议内容。

 

五、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驳回刘振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从房屋产权性质看,涉案房屋购于刘贤与张桂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双方工龄,依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时,大概率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虽刘振华有出资行为,但不能仅凭出资就当然取得产权,出资与产权归属不能简单划等号。

 

关于那份关键协议,虽有张桂芳印章、手印及相关照片、录音佐证,但张桂芳庭审中明确否认协议效力,称不知情且存在误解,法院倾向于认定协议未形成有效赠与合意。因为赠与合同需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张桂芳事后反悔并通过诉讼行为撤销赠与,使协议根基动摇。

 

赡养义务因素也不容忽视,被告提及刘振华未尽赡养之责,虽未成为判决核心依据,但在法官自由裁量时,可能影响对刘振华诉求合理性的综合判断,毕竟赡养与房产赠与在情理上存在一定关联。

 

七、案件启示

 

家庭协议规范化:家庭成员间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务必签订严谨、规范书面协议,确保各方真实意愿清晰表达、充分理解,最好有第三方见证或公证,避免日后争议时对协议效力各执一词。

 

证据收集与留存:无论是协议签订过程、履行情况,还是赡养等相关事实,各方都应注重证据留存。像本案中刘振华若能在日常多收集些赡养付出证据,或许在法庭上更有说服力,反之,被告如能早固定张桂芳对协议不知情的证据,也利于其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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