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遗产继承纠纷必看!西城法院经典案例:四子女份额不均等判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建国与林淑芬为原配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原告李俊杰、李旭阳,被告李瑞峰、李强辉。李建国于2003年去世,林淑芬于2012年去世。

 

 (二)房产背景

房屋分配与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由某单位分配,最初分配给李建国、林淑芬及李强辉一套两居室,李瑞峰原系该单位职工,单位原准备分配一居室后未落实,后将其调配与父母的两居室合并,最终分配得涉诉三居室。2002年8月9日,按照父母意愿,李俊杰、李瑞峰、李强辉各出资1.8万元交纳了涉诉房屋的购房款。2003年11月1日签署《北京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此时李建国已去世,协议书上的人名章属于李建国本人,原产权单位通常是先让职工居住,之后才签订购房协议、交纳购房款并开具缴费票据,2005年10月17日原产权单位开具购房款缴费票据,交款人填写为李瑞峰之子李昊宇。

房屋继承背景:李建国与林淑芬生前均无遗嘱,二人去世后,子女们就涉诉房屋的继承及租金分配产生纠纷。涉诉房屋现登记在李建国名下。

 

 (三)赡养与房屋出租情况

赡养情况:原告李俊杰提交记录本汇款凭条证明多年向父母汇款;被告李瑞峰提交x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子李昊宇自小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照顾起居;被告李强辉提交x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与父母一同居住较长时间、照顾父母较多。李旭阳称林淑芬后期生病时李强辉确实照顾,但母亲也同时照顾被告。李俊杰、李瑞峰均认可李强辉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房屋出租情况:涉诉房屋从2012年4月开始出租,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三年,出租至今。房租现收取到2014年2月,租金由二被告平均分割,二原告未获得租金。被告李瑞峰称出租房屋时李俊杰知晓并同意,且认为李俊杰知晓出租事宜后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遗产继承权;被告李强辉称出租时曾与二原告说过分割租金的情况;二原告认可二被告关于房屋出租情况的陈述,但表示未拿到租金。

 

 (四)遗嘱相关情况

被告李瑞峰主张林淑芬留有遗嘱,提交视频光盘一张,称2008年秋天林淑芬在涉诉房屋中陈述大房子给李瑞峰,代代传下去,当时林淑芬身体健康、意识清楚。但二原告及李强辉对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均不予认可,李强辉称当时林淑芬身体状况不佳,已经患脑萎缩八年。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俊杰、李旭阳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依法平均继承李建国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他们认为父母在世时,四人都尽了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四人有权平均分配涉诉房屋。

依法平均分割上述房屋租金。二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涉诉房屋出租,侵犯了他们对涉诉房屋应享有的权利,因此要求平均分割租金。

 

 (二)被告诉求

被告李瑞峰辩称涉诉房屋来源复杂,李旭阳曾放弃购房出资,且李俊杰长期在外地,未对父母尽孝,父母生病及去世时二原告均未出席。李瑞峰主张林淑芬留有口头遗嘱,涉诉房屋中林淑芬居住的那间房产由李瑞峰之子继承,代代传,此前原、被告协商涉诉房屋应有李俊杰一份、李瑞峰一份、李强辉一份、李瑞峰之子及母亲一份,后又有其他分配意见,故李瑞峰之子应继承涉诉房屋四分之一。李瑞峰认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予以多分,且主张租金属于二被告,不同意分割租金。

被告李强辉辩称涉诉房屋系根据拆迁政策取得,考虑了当时被安置人口情况,李旭阳放弃买房,李俊杰常年在外地,由二被告出资购买涉诉房屋。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父母去世时二原告均未出席。李强辉认为涉诉房屋应由李旭阳、李俊杰各占10%,李瑞峰、李强辉各占40%。

 

 (三)核心争议

涉诉房屋应如何继承,是平均分配还是根据赡养情况及其他因素进行不均等分配,李瑞峰主张的林淑芬遗嘱是否有效。

涉诉房屋租金应如何分配,二原告是否有权参与租金分配,二被告擅自分割租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李俊杰、原告李旭阳、被告李瑞峰、被告李强辉共同所有,其中原告李俊杰占百分之二十五份额、原告李旭阳占百分之二十份额、被告李瑞峰占百分之二十五份额、被告李强辉占百分之三十份额。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李瑞峰给付原告李俊杰房屋租金一万四千三百七十五元,被告李瑞峰给付原告李旭阳房屋租金一万一千五百元,被告李瑞峰给付被告李强辉房屋租金二千八百七十五元。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李强辉给付原告李俊杰房屋租金一万四千三百七十五元,被告李强辉给付原告李旭阳房屋租金一万一千五百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被告李瑞峰主张林淑芬留有遗嘱,但所提交视频光盘存在诸多问题。视频中语音不清晰,口述内容不明确,且李瑞峰未提交制作该视频时相关见证人在场的证据,也无法明确视频录制具体时间。李瑞峰称录制时间为2008年秋天,录制时林淑芬身体健康、意识清楚,然而此后至林淑芬死亡逾三年时间,不符合有效口头遗嘱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李建国去世后,林淑芬作为涉诉房屋共同共有人之一亦无权对涉诉房屋整体作出处分。因此,法院对李瑞峰关于林淑芬遗嘱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遗产继承份额确定

购房款出资情况:原、被告均承认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在被继承人生前由李俊杰、李瑞峰、李强辉实际出资、以被继承人李建国的名义向李建国生前所在单位购买了涉诉房屋。虽然签订购房协议书及取得产权时李建国已经死亡,但交纳购房款时李建国尚在世,涉诉房屋此后也登记在李建国名下,故涉诉房屋应当作为李建国、林淑芬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赡养情况考量:被告李强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本案其他当事人对相关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故被告李强辉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实际购房历史情况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等情况,法院认为李俊杰、李瑞峰、李强辉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最终确定原告李俊杰占百分之二十五份额、原告李旭阳占百分之二十份额、被告李瑞峰占百分之二十五份额、被告李强辉占百分之三十份额。

 

 (三)房屋租金分配

原告作为涉诉房屋继承人,有权依法分得涉诉房屋的租金。二被告承认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的租金已由其二人平均分割,故二被告应当将原告应当分得的涉诉房屋租金返还给原告。法院根据各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份额,计算出被告李瑞峰、李强辉应分别给付原告李俊杰、李旭阳以及被告李强辉相应的租金数额。

 

 (四)其他主张分析

李瑞峰主张案外人李昊宇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并照顾被继承人,但原告不认可李昊宇照顾被继承人,李瑞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李昊宇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故其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的其他意见,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予采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对于主张遗嘱存在的一方,要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案中李瑞峰主张的遗嘱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可。对于主张赡养情况的一方,要收集如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汇款凭证等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进行细致审查,找出证据瑕疵和漏洞。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律师需要准确把握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遗产范围、遗嘱形式及效力、遗产分配原则等。在本案中,准确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对遗嘱效力进行判断,对遗产继承份额进行合理分配,对房屋租金分配进行裁决。只有精准把握法律,才能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争取最大权益。

 

 (三)关注案件细节与综合考量

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要关注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如房屋的购买过程、出资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赡养行为等。综合考量这些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本案中,综合考虑购房出资、赡养情况等细节,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决。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挖掘案件细节,从细节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为胜诉奠定基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