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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林国鹏与林晓敏为夫妻,二人育有六名子女,分别是林悦文、林悦兰、林宇涛、林宇坤、林瑞峰、林旭东。林晓敏于2008年5月去世,林国鹏于2013年去世。
(二)房产背景
房屋安置:2011年,林国鹏作为乙方与北京市某单位(甲方)签订《定向安置协议书(公产)》。协议显示,乙方在xx号承租正式住宅房屋1间,该址内有在册户口3人,分别是户主林晓敏、之夫林国鹏、之女林悦兰。乙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方式,原建筑面积与补贴面积之和为定向安置建筑面积(38.07平方米)。乙方自愿选择二号贰居室(涉诉二号房屋),以林悦兰名义购买;一号贰居室(涉诉一号房屋),以林国鹏名义购买。乙方以各项奖励及腾退补助费冲抵安置房差价款,最终应付房款537639元。
购房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林悦兰支付了两套房屋的购房款537639元。
遗嘱情况:林悦文提供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林国鹏愿意将一号房屋给老大林悦文。立遗嘱人处林国鹏的签字由代书人林晓敏代签,代书人为林晓敏,见证人为李俊杰、赵宇高,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林悦文还提供了林国鹏在北京xx医院的病例,体格检查一栏神志记载为清楚。同时,林悦文申请证人李俊杰、林晓敏、赵宇高出庭对立遗嘱过程作证,并提供了立遗嘱过程的录像视频。林悦兰、林宇坤、林旭东对证言及录像视频真实性认可,林宇涛、林瑞峰对证言及录像视频真实性不认可。
(三)其他关键信息
关于遗产范围,林悦文、林悦兰、林宇坤、林旭东主张为涉诉一号房屋,林宇涛、林瑞峰主张为涉诉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
林悦兰表示若分割涉诉房屋,需要各方按照市场价格向其补偿代付购房款。
各方均认可林国鹏去世前与林悦文共同居住。
涉诉一号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放弃继承。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悦文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林国鹏位于一号房屋。林悦文称对父母悉心照顾,母亲2008年病逝后,父亲因拆迁获得房屋,并以代写遗嘱形式将房屋给了自己。
(二)被告诉求
被告林悦兰同意原告林悦文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宇涛不同意原告林悦文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代书遗嘱。
被告林宇坤同意原告林悦文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瑞峰不同意原告林悦文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代书遗嘱。
被告林旭东同意原告林悦文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争议
林国鹏的遗产范围究竟是仅涉诉一号房屋,还是包括涉诉二号房屋。
林悦文提供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若无效,遗产应如何分配。
林悦兰代付购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要求各继承人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的主张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涉诉《定向安置xx购房合同》载明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悦文、被告林悦兰、被告林宇涛、被告林宇坤、被告林瑞峰、被告林旭东共同继承,其中原告林悦文占七分之二份额,被告林悦兰、被告林宇坤、被告林瑞峰、被告林旭东各占七分之一份额。待相关单位通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各方当事人应于三十日内共同配合进行办理。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认定
合同依据:根据《定向安置协议书(公产)》,林国鹏与林悦兰各自以购房人名义与开发商分别签订两份购房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认定林国鹏与林悦兰分别成为涉诉一号和二号房屋的购买人,并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安置合理性:签订协议时,结合实际户籍人口情况,林国鹏与林悦兰各自选择购买一套房屋,并未侵害林国鹏的合法权益。
购房款支付情况:林悦兰为其购买的涉诉二号房屋交纳了全部购房款。林宇涛、林瑞峰虽主张涉诉二号房屋也属于遗产范围,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另外,搬迁房屋具有公房性质,补偿款中未见含有对林晓敏的补偿部分,且搬迁时林晓敏已去世,故法院依据涉诉一号房屋的取得时间和来源,认定该房屋属于林国鹏所留遗产范围。
(二)代书遗嘱效力判定
形式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而涉诉代书遗嘱是由代书人代替遗嘱人签名,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内容表达存疑:无论录像视频还是证人证言,均无法证明林国鹏完整、清晰、不受干扰地表达了代书遗嘱所记录的内容。录像视频中林国鹏没有代书遗嘱载明 “我愿意” 的表述,代书过程通过问答形式完成且受代书人不当引导。证人证言显示,见证人均表示没有听到林国鹏表示将房屋给予林悦文。
意思表示推定不合理:代书过程中,林国鹏只是含糊说出若干独立词汇,法院不宜机械将词汇连接成语句来推定林国鹏当时的真实内心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三)遗产分配
代书遗嘱无效后,本案适用法定继承。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根据林国鹏生前与林悦文共同居住的情况,酌情考虑林悦文应得遗产份额,最终判定林悦文占七分之二份额,其他继承人各占七分之一份额。
(四)林悦兰代付购房款定性
法院结合林悦兰户口迁入、购买涉诉二号房屋以及支付两套房屋购房款的过程,考虑到林悦兰与林国鹏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文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林悦兰代付购房款后也从未向林国鹏进行主张等事实情节,认定林悦兰交纳购房款行为更符合子女对父母的资助赠与性质,故对林悦兰要求各继承人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的意见不予支持。同时,本案因遗产继承引发物权请求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法院对林悦兰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也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对于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要确保证据能够证明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清晰。本案中,林悦文虽提供了代书遗嘱、证人证言及录像视频,但因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以及内容表达存疑,导致遗嘱无效。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事实认定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是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关键。在确定遗产范围时,要依据合同、购房款支付等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判断遗嘱效力时,要熟悉遗嘱的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在遗产分配时,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生活关系、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法院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对遗产范围、遗嘱效力及遗产分配进行了合理认定。律师要深入研究法律,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