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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补偿款家庭内部流转的法律效力:父亲赠与孙子的行为是否有效?案例深度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建国与任晓红为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李俊杰、李贤宇、李悦兰。李俊杰育有一子李浩宇,李贤宇育有一女李诗娜,李悦兰育有一女孙悦琳。

 

 (二)房产及款项背景情况

房屋性质与腾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的房屋,是李建国承租的公有住宅。2018年9月21日,北京宏业公司(甲方)、北京瑞和公司(乙方)与李建国(丙方、承租人)签订《腾退协议》。协议明确了腾退房屋的基本情况,该房屋有正式东房2间,李建国家现有户籍人口7人,包括李建国、任晓红、李悦兰、孙悦琳、李诗娜、李俊杰、李浩宇。经评估,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为4501218元,加上其他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848797.4元,腾退总款共计5350015.40元。李建国需在签订《腾退协议》之日起10日内腾空原住房交给乙方,乙方则在李建国腾空交房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腾退总款。之后李建国顺利领取了这笔款项。

临时安置费领取:北京瑞和公司与李建国另行签订《腾退项目临时安置费协议》,李建国于2019年12月13日领取了临时安置费217954.80元。

款项去向与安置房变更:李建国领取腾退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后,将这些款项转给了李浩宇,李浩宇对此予以认可。同时,《某腾退项目购房人变更申请》显示,李建国、任晓红同意将腾退项目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变更为李浩宇。目前,安置房屋正在建设中,尚未交付。

 

 (三)诉讼背景

李建国于2020年8月24日去世。李悦兰、孙悦琳认为自己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居住人及户籍在册人口,理应享有腾退利益。但原被告之间就腾退补偿款及李建国名下遗产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悦兰、孙悦琳因此将其他家庭成员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李悦兰、孙悦琳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5350015.40元及临时安置费217954.80元。她们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相关权益人,有权参与这些款项的分配。

要求被继承人李建国名下的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包括存款及安置房。李悦兰作为李建国的女儿,孙悦琳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能基于某些原因认为自身权益涉及李建国遗产范围,故而提出此诉求。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任晓红、李俊杰、李浩宇辩称认可亲属关系,但强调所有拆迁安置款项为李建国的个人财产,且在李建国生前意识清晰时已全部取出给了李浩宇,言下之意这些款项不应再进行分割。

李贤宇、李诗娜辩称认可亲属关系,认为拆迁安置款项是李建国的个人财产,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建国转给了李浩宇,要求依法继承李建国的遗产。他们明确指出拆迁款是给户主李建国的,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正在建设中的拆迁安置房屋。

 

 (三)核心争议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应如何分配,李悦兰、孙悦琳是否有权参与分割。

李建国名下遗产范围如何确定,包括存款及尚未建成的安置房屋,李悦兰、孙悦琳关于李建国遗产继承的诉求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李悦兰、原告孙悦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腾退款项归属分析

协议与规定依据:根据《腾退协议》《腾退项目临时安置费协议》的约定,以及《腾退补偿方案》的规定,北京瑞和公司明确答复款项是支付给被腾退人即原房屋承租人李建国的。这从合同约定和相关方案规定层面,明确了腾退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的归属主体为李建国。

李建国的财产处置:李建国在领取款项后,将腾退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转给李浩宇,这一行为属于李建国对自己财产的处置。由于款项本身归李建国所有,其处置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李悦兰、孙悦琳要求分割腾退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遗产继承诉求分析

法定继承人资格:孙悦琳并非李建国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案件中,主体资格不符。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明确,孙悦琳不在此列,其提出继承李建国遗产的诉求,法院无法支持。

遗产举证不足:李悦兰作为李建国的女儿,有法定继承资格,但她未举证证明李建有其他存款存在。对于安置房屋,李悦兰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也未举证证明该安置房屋已经建成并归李建国所有。在遗产继承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需对遗产范围进行举证,李悦兰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所以法院对李悦兰、孙悦琳关于李建国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在涉及房屋腾退款项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要精准把握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中,腾退款项的归属明确规定在相关协议和补偿方案中,律师应第一时间梳理这些文件,确定款项性质和归属主体。对于遗产继承,要清晰知晓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当事人准确分析案件走向,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注重证据收集与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主张权益的一方,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如李悦兰在遗产继承诉求中,因未收集到李建国存款及安置房屋相关证据,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同时,要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像孙悦琳这种非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出继承诉求显然缺乏主体基础。律师应在案件办理初期,就引导当事人明确自身主体资格,积极收集有力证据,避免盲目诉讼。

 

 (三)全面梳理家庭财产关系与处置行为

案件涉及家庭财产纠纷时,要全面梳理家庭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处置行为。本案中,李建国将腾退款项转给李浩宇这一行为,需要从财产归属和处置权角度进行分析。律师要协助当事人理清家庭财产流转脉络,准确判断财产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的妥善解决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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