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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漏写日期被判无效,法院按法定继承重新洗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振华与周丽娟为再婚夫妻。王宇松、王宇辉是王振华与前妻所生子女。陈宇豪是王振华的外甥,王俊杰、王瑞峰是王振华的侄子。王振华的父母均早于他去世。

 

 (二)房产背景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Y村村民委员会(腾退人、甲方)与王振华(被腾退人、乙方)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协议认定乙方家庭成员在腾退范围内有户口并被认定为安置人口的共2人,即王振华及其妻周丽娟,乙方认购安置房面积共计120平方米。之后乙方选定一套三居室,即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该房屋已交付,目前由周丽娟居住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证。

 

 (三)遗嘱相关情况

原告主张的遗嘱: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提交了一份打印版遗嘱和一份王振华书写的遗嘱。打印遗嘱内容表明王振华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住房等全部财产遗留给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三人,三人各占房产三分之一,共同共有。落款处立遗嘱人王振华签字按手印,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见证人处有赵宇高、钱宇轩签字按手印,日期相同。王振华书写的遗嘱内容与打印遗嘱一致,立遗嘱人处王振华签字按手印,见证人处赵宇高、钱宇轩签字按手印,见证人下边书写日期2020年4月28日(陈宇豪表示该日期系见证人书写)。陈宇豪称王振华想让他们赡养,提出赡养需王振华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他们。2020年4月28日,在见证人及他们在场情况下,王振华先书写遗嘱,因写得乱又打印一份。打印遗嘱是陈宇豪按王振华手写遗嘱内容在王振华住处旁边的某村委会办公室打印,打印后拿回王振华住处让王振华及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被告对遗嘱的质疑:周丽娟对王振华书写的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笔迹及指纹真伪鉴定,但因未能补充提供王振华书写的含有与检材内容文字相同字的大量快速书写同期样本字迹原件,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该鉴定委托。原告王宇松、王宇辉,被告周丽娟均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被继承人去世前患有重大疾病,当时是否意识清楚存疑,且原告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立遗嘱时的同步影像资料;遗嘱上的见证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无法核实见证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以及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打印遗嘱日期疑似一人书写,若为利害关系人代书应认定无效,自书遗嘱中未写明立遗嘱时间,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被告周丽娟还认为遗嘱内容带有欺骗、胁迫性质,两名在场人不具备法定见证人资格。

 

 (四)赡养相关情况

王宇松称其母亲于1990年与王振华离婚后,带他和王宇辉离开北京去往河北,此后与王振华再无联系。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称王振华于2020年6月检查出胰腺肿瘤,7月1日做了手术,看病、住院、日常生活起居均由他们陪同和照顾。周丽娟认可三原告陪同王振华就医。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的一半归他们所有,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应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王宇松、王宇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王振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认为三原告提供的遗嘱无效,被继承人去世前患病,遗嘱出具时其意识状态不明,且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效力待定,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二)被告诉求

周丽娟辩称本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均非王振华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其应享有回迁房屋的产权。周丽娟认为原告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不是法定继承人,王振华的子女王宇松、王宇辉未对王振华生前尽过赡养扶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周丽娟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享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的产权。

 

 (三)核心争议

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提交的两份遗嘱是否有效,即遗嘱是否为王振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

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应占份额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由周丽娟居住使用,周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每人15万元,给付王宇松、王宇辉每人10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自书遗嘱效力:关于王振华自己书写的《遗嘱》,虽然各方对其真实性存疑,且因样本不足鉴定机构未能作出是否王振华本人笔迹及指纹的结论,但即便遗嘱内容系王振华本人书写,由于王振华未注明年、月、日,根据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律规定,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打印遗嘱效力:原告提交的打印版遗嘱,由两个见证人见证,属于代书遗嘱范畴。根据原告陈述,该遗嘱系陈宇豪自己持有王振华书写的遗嘱到村委会自行打印,返回后由立遗嘱人王振华和见证人赵宇高、钱宇轩签字。代书(打印)的过程并没有见证人全程见证,且代书人也没有签字。按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的要求,该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求,故该代书遗嘱亦应无效。

 

 (二)法定继承份额确定

法定继承规则适用:由于两份遗嘱均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振华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存在特殊情况时份额可调整。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继承人份额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振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周丽娟,子女王宇松、王宇辉。王宇松、王宇辉作为有赡养能力的继承人,未对王振华尽到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分配给其部分遗产。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作为王振华的甥侄,在王振华生病最需要人照顾时,带其就医治疗,并照顾日常起居,对王振华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法院酌情分配给三人部分遗产。

房屋分配具体考量: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系王振华、周丽娟因宅基地腾退获得的回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周丽娟所有,一半份额作为王振华的遗产予以分割。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院只处理居住使用权。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目前由周丽娟居住使用)、房屋现价值,法院酌情确定由周丽娟继承王振华所有的份额,由周丽娟给付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每人折价15万元,给付王宇松、王宇辉每人折价10万元。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严格审查遗嘱效力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于自书遗嘱,要确保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要审查见证人的资格、见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本案中,对两份遗嘱效力的准确审查,直接决定了案件按法定继承处理的走向。

 

 (二)充分收集赡养义务证据

在法定继承中,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对遗产分配份额有重要影响。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充分收集能够证明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生活照料记录、证人证言等。本案中,陈宇豪、王俊杰、王瑞峰提供了照顾王振华就医及日常生活的相关情况说明,虽不是充分证据,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酌情分配遗产的考量。对于主张未尽赡养义务的一方,同样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王宇松、王宇辉与王振华长期无联系的证据等。

 

 (三)精准把握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分割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继承案件,准确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范围是关键。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析出配偶份额,再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配。在本案中,准确认定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合理分割王振华的遗产份额,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时,要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如居住使用现状、市场价值等,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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