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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赵父与赵母结为夫妻,婚后育有赵嘉豪、赵宇轩、赵思瑶三名子女。赵父于 2016 年离世,赵母在 2017 年也相继去世。二人在世时,拥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赵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
赵父和赵母生前曾与子女多次交流遗产分配问题,虽有将财产分配给子女共同继承的意向,但起初未留下书面遗嘱。赵宇轩表示父母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他单独继承,为此独占了房屋。赵思瑶放弃继承且不参与本案诉讼。赵嘉豪因与赵宇轩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赵宇轩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多份遗嘱。2014 年有一份打印遗嘱《我们的遗嘱》,内容提及涉案房屋在父母都过世后,产权归赵宇轩、赵思瑶、赵嘉豪三方共有,份额分别为赵宇轩占 48%、赵思瑶占 26%、赵嘉豪占 26%,遗嘱尾部分别有赵父和赵母签字,且赵父将此遗嘱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赵嘉豪。2016 年有一份书写的《我们的遗嘱》,内容与 2014 年遗嘱相同。2016 年还有一份修订的《我们的遗嘱》,其中关于涉案房屋,指定在父母都过世后,产权转为长子赵宇轩继承,以解决长孙赵晨阳住房困难,赵父和赵母分别在遗嘱尾部签名,赵嘉豪收到此份遗嘱,但不认可其内容和分配比例。2016 年 8 月 2 日,赵宇轩出具分别由赵父、赵母签名的遗嘱各一份,内容均为将属于自己在涉案房屋中的部分留给儿子赵宇轩所有,这两份遗嘱由赵宇轩制作打印。另外,赵宇轩还出具了赵母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的代书遗嘱,将自己在涉案房屋中的部分留给赵宇轩,该代书遗嘱由赵宇轩制作打印,有见证人高某、何某签名。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赵嘉豪认为赵宇轩提交的遗嘱均无效,不符合自书遗嘱等法定形式。赵宇轩则主张父母通过自书遗嘱和见证遗嘱等方式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求按遗嘱进行继承。双方争议核心在于赵父、赵母所立数份遗嘱的效力,进而影响涉案房屋的继承分配。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宇轩继承所有。
四、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判定:
对于赵母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的代书遗嘱,因系由赵宇轩代为打印和制作,而遗嘱规定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或由非继承人、受遗嘱人的见证人代书,所以该份遗嘱不符合规定,判定无效。
2016 年 8 月 2 日分别由赵父、赵母签名的遗嘱,同样由赵宇轩代为制作和打印,基于上述相同理由,也被判定无效。
关于 2016 年 4 月 8 日赵父和赵母所立遗嘱,赵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赵嘉豪。赵父文化素养高,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且该遗嘱由赵父发送,法院认定这份由赵父打印,并由赵父、赵母签名的遗嘱,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属于自书遗嘱。同理,2014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3 月 12 日赵父和赵母的遗嘱,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虽然赵嘉豪对遗产分配方式有异议,但被继承人有权按自己意愿处理财产。
遗嘱冲突处理:
赵父、赵母前后留有数份遗嘱,其中关于房产继承内容相互抵触。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本案中,2016 年 4 月 8 日赵父、赵母所立的遗嘱为最后遗嘱,因此按照这份遗嘱,涉案房屋由赵宇轩继承。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梳理遗嘱情况:在遗产继承纠纷涉及多份遗嘱时,律师要全面梳理每份遗嘱的形成时间、制作方式、签名情况等细节。对遗嘱形式和内容进行细致审查,准确判断遗嘱效力。本案中,通过对每份遗嘱的详细分析,才能清晰判定遗嘱是否有效,进而确定遗产继承方式。
准确把握遗嘱法律规定:深入理解遗嘱继承相关法律条文,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不同遗嘱形式的法定要件。在处理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遗嘱进行评判。本案中,正是准确依据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才对赵宇轩提交的多份遗嘱效力做出正确判定。
注重证据收集与质证:无论是主张方还是抗辩方,都要注重收集与遗嘱相关的证据。对于对方提交的遗嘱证据,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质证。本案中,赵嘉豪虽对遗嘱提出异议,但因对遗嘱形式的理解及证据支撑不足而败诉,赵宇轩则凭借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证据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