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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林宇鹏与苏晓旭为夫妻,育有林浩杰、林悦君两名子女,林梓豪系林悦君之子。2003 年 10 月 17 日,林宇鹏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早于其去世。2021 年 3 月 25 日,苏晓旭去世,其父母亦早于其去世。
2006 年 7 月 15 日,苏晓旭(乙方)与北京市东城区某单位(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乙方有正式住宅 1 间,在册人口 3 人,为苏晓旭、林悦君、林梓豪,实际居住人口亦为这 3 人。被拆迁房屋补偿款 160334 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 56095 元,共计 216429 元。7 月 16 日,林悦君与苏晓旭签订协议,苏晓旭一次性分给林悦君拆迁款 40 万元,林悦君承诺不再因拆迁款及生活问题与苏晓旭产生纠纷。7 月 21 日,苏晓旭签署《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8 月 10 日,林悦君出具收条确认收到 40 万元。2008 年 10 月 10 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苏晓旭符合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2017 年 2 月 14 日,苏晓旭与北京 H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A 号房屋,总价款 519658 元。房屋建成实测面积 58.8 平方米,苏晓旭补交购房款 2486 元,购房款总计 522144 元。2019 年 10 月 31 日,A 号房屋登记至苏晓旭名下,由其单独所有。
林浩杰提交苏晓旭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自书遗嘱、立遗嘱影像资料及遗嘱证,遗嘱落款有苏晓旭签名及日期,内容为苏晓旭名下 A 号房屋及其他财产中其份额由林浩杰个人继承。林浩杰还提交其与林悦君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签订的《苏晓旭遗产继承分割协议书》,确认苏晓旭遗嘱效力,同意 A 号房屋归林浩杰所有。林悦君认可遗嘱真实性,但称在空白纸上签名,对方承诺后续整理内容。林悦君、林梓豪提交苏晓旭于 2006 年 7 月 15 日签订的另一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被拆迁房屋及在册人口情况未填写,仅写明甲方支付乙方困难补助费 10 万元。
二、争议焦点
遗嘱有效性:
林浩杰依据苏晓旭自书遗嘱主张继承全部遗产,包括 A 号房屋。林悦君认可遗嘱真实性,但对财产分配合理性存争议。
A 号房屋产权归属:
林悦君称 A 号房屋源于拆迁,拆迁时按在册人口货币补偿,在册人口有苏晓旭、林悦君和林梓豪,虽自己拿了拆迁款,但林梓豪未拿,林梓豪从出生到拆迁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认为 A 号房屋包含林梓豪份额。林浩杰则认为拆迁时林梓豪 4 岁,林悦君作为法定代理人已取得拆迁补偿款,林梓豪对 A 号房屋不享有权利,A 号房屋是苏晓旭个人财产,与林悦君及林梓豪无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定,被继承人苏晓旭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 A 号房屋由林浩杰继承。
四、案件分析
遗嘱有效性分析:
林浩杰提交的苏晓旭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苏晓旭遗产应按该遗嘱继承。
A 号房屋产权归属分析:
被拆迁公房拆迁时,林梓豪 4 岁,由林悦君作为法定代理人与苏晓旭协商拆迁利益分配。林悦君从苏晓旭处取得 40 万元款项,结合拆迁货币补偿政策、补偿款总额及苏晓旭申请经济适用房等事实,应认定林悦君已代表本人及林梓豪实现拆迁利益,A 号房屋不包含林悦君及林梓豪权利或利益,属苏晓旭个人财产。苏晓旭在遗嘱中处分 A 号房屋行为有效,依遗嘱 A 号房屋由林浩杰继承。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收集证据:遗产继承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很关键。如本案林浩杰提交遗嘱、立遗嘱影像资料、遗嘱证及遗产继承分割协议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支撑诉求。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广泛收集相关证据,细节可能影响案件走向。
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准确理解运用遗嘱继承、财产归属认定等法律条文十分重要。本案对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准确把握,以及依据拆迁政策、事实判定房屋产权归属,体现精准运用法律条文的重要性。律师办案时要加强法律条文学习研究,确保正确适用。
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对于复杂案件事实需深入剖析。本案涉及拆迁利益分配、房屋购买等复杂过程,律师要梳理各事件逻辑关系,结合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财产归属,通过细致分析找到关键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