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孙文贤与周慧育有长子孙宇轩、长女孙晓峰、次子孙宇鑫、三子孙宇坤。周慧于 2013 年 7 月 9 日离世,孙文贤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去世,孙文贤父母早于其去世。孙文贤一家原拥有北京市房山区 H 村的一处宅院。1990 年孙宇轩搬离,1986 年孙晓峰结婚后搬出,1988 年孙宇坤因上班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于 2001 年结婚后搬离。
1999 年,孙宇鑫与李琳将宅院内房屋翻建为北房四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周慧去世后,孙文贤与孙宇鑫一家共同居住于此。2013 年 6 月 14 日,H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向村民告知拆迁补偿及安置事宜。同年 11 月 30 日,H 村委会与孙宇鑫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孙宇鑫一家的安置方案为四套两居室。此前 9 月 6 日,北京 W 公司与孙宇鑫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明确其宅基地置换及实际回迁面积。2020 年 11 月 8 日,W 公司分别与孙宇鑫、孙悦兰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书》。另外,2020 年 10 月 19 日,孙宇坤与孙悦兰签订《定向安置房优惠建筑面积转让协议》。目前,定向安置房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孙宇鑫、李琳、孙悦兰提交一份《遗嘱》,落款日期为 2013 年 11 月 30 日,内容表明房山区良乡镇 H 村房产及其他财物为孙宇鑫、李琳夫妇所建并归其所有,若遇拆迁补偿,孙文贤所得财产也归二人,与其他儿女无关。该《遗嘱》由陈辉代书,任强见证,孙文贤按手印。
孙宇轩、孙晓峰、孙宇坤于 2020 年、2021 年两次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孙宇鑫诉至法院,后分别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之前案件审理中,任强和陈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遗嘱》签署过程进行了说明。
二、争议焦点
代书遗嘱的有效性:
孙宇轩、孙晓峰、孙宇坤认为孙宇鑫一家出示的孙文贤 2013 年《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的法定要求,并非孙文贤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而孙宇鑫、李琳、孙悦兰则称该遗嘱虽抬头为遗嘱,但内容是对房屋建造及归属、回迁利益归属的说明,且符合相关规定。
遗产范围及分割:
孙宇轩、孙晓峰、孙宇坤主张按拆迁安置方案,登记在孙宇鑫名下的两套两居室为孙文贤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孙宇鑫、李琳、孙悦兰则认为根据拆迁政策,孙宇鑫夫妇是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员及所有权人,四套房屋无遗产部分,且孙宇鑫夫妇对孙文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便有遗产也应多分。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孙宇轩、孙晓峰、孙宇坤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房屋产权认定:
涉案宅院原有老房,1999 年孙宇鑫和李琳出资翻建。当时孙宇轩、孙晓峰已搬出,孙文贤、周慧在世且至 2013 年拆迁前无人提出异议,所以翻建后的房屋归孙宇鑫、李琳共同共有。根据任强陈述,定向安置房依据宅基地、房屋及人口综合确定。综合宅院拆迁前居住、房屋建设、户籍等情况,涉案宅院拆迁所得定向安置房归孙文贤、孙宇鑫、李琳、孙悦兰共同共有。孙文贤去世后,其在四套房屋中的份额成为遗产。
遗嘱有效性判定:
孙宇鑫、李琳、孙悦兰提交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并注明日期,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都有相应签名或按手印。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证明了遗嘱真实性。孙文贤在遗嘱中明确将自身因拆迁取得的财产指定由孙宇鑫、李琳继承。所以,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诉讼请求驳回原因:
基于上述对房屋产权和遗嘱有效性的分析,孙宇轩、孙晓峰、孙宇坤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并继承涉案定向安置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证据细节:在处理案件时,对于证人证言等证据要深入挖掘细节。本案中证人任强和陈辉对遗嘱签署过程的详细描述,成为判定遗嘱有效性的关键。律师需仔细审查证人的陈述逻辑、与案件的关联度等,确保证据能有力支撑己方观点。
熟悉拆迁政策法规: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的继承纠纷,对当地拆迁政策法规的熟悉程度至关重要。本案中,准确理解 H 村拆迁政策中关于安置房确定依据的规定,对于判断房屋产权归属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律师要及时掌握政策动态,精准运用到案件分析中。
清晰梳理家庭关系和财产脉络: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流转过程容易导致纠纷。本案中从家庭成员的居住变迁到房屋的翻建、拆迁安置等一系列过程,需要律师清晰梳理。只有全面了解家庭财产的来龙去脉,才能准确界定遗产范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