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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的打印遗嘱,为何在法院面前因不合法律规范而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

苏慧芳与赵志刚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赵宇轩与赵诗涵。2014 年 12 月 8 日,赵志刚去世。2018 年,赵宇轩以继承纠纷为由将赵诗涵、苏慧芳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赵志刚名下位于 A 市 B 区的两套房屋。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书,判决苏慧芳占每套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赵宇轩及赵诗涵各占每套房产的六分之一,具体为两套房屋由苏慧芳与赵诗涵按份共有,苏慧芳各享有 75% 份额,赵诗涵各享有 25% 份额,苏慧芳与赵诗涵向赵宇轩支付折价款。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2020 年 12 月 29 日,苏慧芳去世。赵宇轩主张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赵诗涵出示苏慧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订立的遗嘱。该遗嘱共 3 页,内容为打印,苏慧芳在第 3 页落款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摁手印,但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李建平在落款见证人处签名,但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王琳在落款见证人处签名,并手写日期为 “2016.1.7”,落款立遗嘱地点处空白未填写,立遗嘱时间打印为 2016 年 1 月 7 日。另苏慧芳在该遗嘱第 1、2 页没有签名及注明年、月、日,但摁有手印。李建平在该遗嘱第 1、2 页下方签名,但未注明年、月、日,王琳在该遗嘱第 1、2 页下方签名并手写日期 “2016.1.7”。同时,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遗嘱见证书。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赵宇轩请求依法确认苏慧芳所立遗嘱无效,认为该遗嘱为打印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遗嘱合法形式,存在诸多问题,如遗嘱人未在每一页签名、未注明日期、见证程序不规范等。

被告诉求

赵诗涵不同意赵宇轩的诉讼请求,主张该遗嘱为律师代书遗嘱,内容为苏慧芳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

该遗嘱的性质是打印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以及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三、裁判结果

判决确认苏慧芳 2016 年 1 月 7 日所立遗嘱无效。

四、案件分析

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除非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本案中,苏慧芳订立遗嘱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形式为打印,且双方未证明遗产已处理完毕,故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遗嘱性质认定

赵诗涵主张遗嘱为代书遗嘱,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后,从形式上看该遗嘱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赵诗涵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遗嘱形式要件审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苏慧芳所立打印遗嘱,苏慧芳仅在第 3 页签名,未在第 1、2 页签名,且第 1、2、3 页中苏慧芳及见证人李建平均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规定。赵诗涵提交的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中所答内容并非苏慧芳本人书写,苏慧芳仅在末页签名摁手印,视频光盘也未显示向苏慧芳宣读遗嘱内容。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不足以确认该遗嘱的效力。

五、胜诉办案心得

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精准理解和运用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明确不同时期遗嘱订立所适用的法律条款,这是正确判断遗嘱效力的基础。

严格审查遗嘱形式要件

按照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对遗嘱的每一个形式要素进行细致审查,任何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细节都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

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分析

全面收集和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遗嘱本身、见证材料、谈话笔录、视频光盘等,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判断,还原遗嘱订立的真实情况,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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