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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
李志强与王秀兰(2021 年 1 月 6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李宏辉、次子李宏宇、长女李明月、次女李萱怡、三女李琳悦。
房屋背景
1993 年,李志强获批编号为怀集建(×)字第 ×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村民宅院使用许可证,于北京市怀柔区 × 镇 × 村东南角获许建四间房,案涉房屋门牌号为 × 号 。李明月在 1995 年 6 月 1 日从顺义区 × 乡 × 庄迁至该村,起初为农业户口,2002 年 9 月 10 日转为非农业户口。
房屋建设及声明
1993 年,李明月以李志强名义新建北房四间、南房四间,2000 年建东西厢房各两间。2017 年 11 月 1 日,李志强、王秀兰出具房产证明,表明房屋由李明月全额出资出力建成,北房四间所有权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南房五间使用权归李明月。2022 年 5 月 20 日,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声明同意 × 号院所有房产归李明月。经勘查,涉案院内有北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一间(含门道一间),南房五间(含门道一间),院内及北房与东西厢房间用不锈钢和玻璃封顶。
证据及各方陈述
李明月提供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房屋由其建设,李志强、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认可。李宏辉也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称 1993 年初为建房买了 4 间房所需木料并送至建房处,李明月不认可,李志强、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表示不知情。李志强、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均认可李明月自建房后一直居住于此,且建房时他们未出资。李志强称是李宏辉让李明月建房,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表示建房前李明月征求过他们意见,都同意其建房。李志强一直住在该村另一处院落。李明月申请将案由从法定继承纠纷变更为分家析产纠纷。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原告李明月要求北京市怀柔区 × 镇 × 村 × 号院北房四间归自己所有,东西厢房各两间、南房四间使用权归自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观点
被告李宏辉称李明月多次起诉且内容一致;认为李志强出具的房产证明与事实不符,怀疑李明月户口登记有问题;要求依法继承母亲在 × 号院房产份额,觉得李志强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利,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放弃法定继承权利,应由他与李明月二人继承母亲遗产,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李志强表示房子归李明月。被告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对李明月诉讼请求无异议。
争议核心
案涉房屋的出资情况;李明月是否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裁判结果
驳回李明月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出资认定
李明月和李宏辉都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但李志强、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认可李明月的证据,对李宏辉的不知情。而且李明月自建房后一直居住,李志强也住别处。综合判断,认定房屋由李明月出资建设,不采信李宏辉称购买部分材料的说法。
所有权判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身份相关,通常登记在户内成员名下,由本户成员共用。成员出资出力主张房屋份额,需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本案中,李明月 1993 年虽出资建房,但当时她不是北京市怀柔区 × 镇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所以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不支持其房屋归己所有及使用的诉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丰富证据类型
仅靠书面证人证言不够,可收集像购买建房材料的付款凭证、与建房相关的通信记录等多种证据,强化证据效力,扭转证据不利局面。
吃透法律条文
深入研究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与政策,清晰把握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在诉讼中精准指出对方主张与法律不符之处。
紧盯程序细节
诉讼中关注程序合法性与细节。如对李明月户口登记存疑,若深入调查并提供线索或证据,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对于李宏宇、李萱怡、李琳悦放弃继承权利的声明,可从声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层面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