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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
陈婉琴与赵志强原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赵宇轩、女儿赵诗涵。2015 年 9 月 17 日,陈婉琴与赵志强登记离婚。2020 年 2 月 2 日,赵志强去世。
房屋交易情况
2015 年 10 月 28 日,原告孙悦在某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赵志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赵志强将其拆迁认购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某房屋出售给孙悦,房屋总价 95 万元。孙悦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支付给赵宇轩 715,243.2 元,其中房款 70 万元,其余为物业费等费用,剩余 25 万元房款约定于房屋办理完产权后支付。2015 年 10 月,赵宇轩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孙悦,孙悦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后续纠纷
2021 年 9 月 1 日,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发布公告,涉案房屋可办理产权证书,但赵志强一方一直未办理,导致孙悦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孙悦多次与赵宇轩、赵诗涵、陈婉琴协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事宜,均因孩子上学急需产权证书而无果。赵宇轩、赵诗涵在 “配偶及子女同意出售声明” 上签字,表明对房屋出售产权无异议且同意出售。然而,陈婉琴与赵宇轩、赵诗涵在房屋可办理产权证书时产生纠纷,赵宇轩以所有权确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登记至其名下。孙悦认为存在恶意串供诉讼的可能,遂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孙悦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配合赵宇轩、孙悦将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过户到赵宇轩名下;判决赵宇轩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孙悦名下;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孙悦认为赵志强及其家庭成员应遵守诚信,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诉求
赵宇轩同意孙悦的诉讼请求;赵诗涵、陈婉琴未到庭亦未答辩。
争议焦点
孙悦与赵志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各被告是否应配合孙悦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协助赵宇轩、孙悦将某房屋过户登记到赵宇轩名下;
赵宇轩在某房屋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后 7 日内协助孙悦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孙悦名下。
四、案件分析
证据采信与合同效力
根据孙悦提交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收据》《配偶及子女同意出售声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从赵志强处购买房屋,且赵志强配偶及子女知晓并同意出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赵志强家庭签订的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所以赵志强与孙悦签订的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继承人的合同义务
因赵志强已去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孙悦有权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宇轩同意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三人的协助义务
涉案房屋由赵志强在某房地产公司认购,该公司同意协助过户,法院予以认可。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的全面性
原告孙悦胜诉的关键在于全面收集了各类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同意出售声明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房屋买卖关系的存在以及各方的认可,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清晰梳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的合同义务,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履行的条款,使得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