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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让我继承房屋,拆迁后遭其他子女反对,遗产继承律师护航起诉赢下安置利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嘉萱。被继承人陈建华与林婉琴曾系夫妻,育有一子陈宇轩、一女陈嘉萱,被告陈宇轩与原告陈嘉萱为亲兄妹。陈建华于 1999 年 1 月 1 日去世,林婉琴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去世,二人去世时其父母均已早亡,林婉琴在陈建华去世后未再婚。

(二)遗产背景

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X 的二居室房产原系陈建华在婚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陈建华去世后,2002 年 7 月 10 日,甲公司与林婉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售予林婉琴,后登记在林婉琴名下。2016 年,此房屋被征收,林婉琴与乙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相关协议,获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回迁安置房屋(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案件进程

陈嘉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林婉琴与乙公司签订的关于购买一号房屋(暂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权利义务由自己继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称林婉琴留下遗嘱,将相关房屋遗留给自己。陈宇轩辩称不同意诉求,称房屋未建成、无手续,合同履行不确定,且房屋含陈建华财产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林婉琴所立代书遗嘱无效,因林婉琴无文化、订立遗嘱时不在场、遗嘱内容非其意愿,且遗嘱侵犯他人权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家庭人员关系、房屋权属、遗嘱订立等相关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嘉萱请求判令林婉琴与乙公司签订的关于购买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自己继承。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宇轩不同意诉求,认为房屋权利义务不能按原告主张处理。

(三)焦点总结

原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是否为林婉琴和陈建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购买原房屋时使用陈建华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否已分配完毕。

合同权利义务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林婉琴订立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三、裁判结果

林婉琴与乙公司签订的《西城区 XXX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西城区 XXX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项下关于 “一号” 房屋的权利、义务由陈嘉萱继承承担。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陈嘉萱支付陈宇轩财产折价款 54000 元。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具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可纳入遗产范畴。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陈建华早于 1999 年去世,林婉琴 2002 年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登记在林婉琴名下,虽使用陈建华工龄,但房屋为林婉琴个人财产,陈建华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工龄财产价值分配认定:陈嘉萱称已给陈宇轩工龄折价款,但未举证,陈宇轩否认,法院难以采信陈嘉萱主张。

合同权利义务继承认定:案涉协议权利义务不具人身属性,属可继承的财产性权益,应作为林婉琴遗产处理。

遗嘱效力认定:经鉴定遗嘱签名为林婉琴本人所签,林婉琴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过程虽代书时其不在场,但前期表达意见、后期确认遗嘱且全程录音录像,符合代书遗嘱规定,遗嘱合法有效,应以 2016 年 5 月 15 日遗嘱为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遗嘱及房屋产权证据

遗嘱证据收集:获取林婉琴订立遗嘱的原件、视频录像、律师见证书及见证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明遗嘱订立过程合法,内容为林婉琴真实意思表示,确立自身依据遗嘱继承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

房屋产权证据收集:收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征收安置协议等,明确房屋权属演变,证明房屋经合法征收安置,为后续继承合同权利义务提供产权依据。

(二)应对被告质疑

遗嘱效力质疑应对:面对被告对遗嘱效力的质疑,凭借鉴定报告、诊断证明及完整的遗嘱订立过程证据,反驳被告关于林婉琴行为能力有瑕疵、遗嘱非其意愿等说法,维护遗嘱有效性。

房屋权属及工龄问题质疑应对:针对被告提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及工龄财产价值未分配完的质疑,依据法律规定及房屋购买时间、登记情况等证据,阐述房屋为林婉琴个人财产,工龄财产价值虽需处理但不影响自身继承合同权利义务,回应被告质疑。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遗嘱效力、房屋权属及合同权利义务继承的法律关系,将法律规定与事实证据紧密结合,引导法官正确认定事实,为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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